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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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 

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并经委派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

建库的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

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行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授权书应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个人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本人办理。

开户行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

第七条 

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

第八条 

空白印鉴卡一式两联,一联为银行留存联,另一联为客户留存联。

第九条 

空白印鉴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每套(两联)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表外科目核算。

第十条 

空白印鉴卡的入库、调拨、发售、保管及检查核对等相关事项应按照《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印鉴卡离柜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领取离柜的处理

因提供上门开户服务或根据客户要求,需将空白印鉴卡领取离柜的,应填写两联“空白印鉴卡领用申请表”(附件2),经委派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提供上门服务时应由我行人员双人办理。

客户申请领取离柜的,申请书应注明授权经办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

印鉴卡离柜时经办柜员应在核心系统中进行登记,第一联申请表作表外传票,第二联作底卡。

未上线新核心系统的应建立手工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3)。

(二)空白印鉴卡交回的处理

加盖印章后的印鉴卡应由客户亲自送交开户行,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柜员收到领取离柜印鉴卡时,应和“空白印鉴卡领用申请表”底卡联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此印鉴卡是否为之前我行发出的印鉴卡,并办妥交接手续。

同时在核心系统中进行登记,底卡联作表外传票。

(三)领取离柜的印鉴卡应自领取之日起一周内交回,异地客户应于两周内交回,逾期未交回的,开户行应及时进行催交,逾期一周未交回的应进行作废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经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运营部审批后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自领取离柜之日起)。

第三章 

客户印鉴的预留

第十二条 

开户行应向客户提供空白印鉴卡以供客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每个银行账户只能提供一套空白印鉴卡,预留印鉴手续原则上应在营业场所完成。

开户行应告知客户印鉴卡片所设栏位及要求,妥善办理预留手续,并保证加盖印章的清晰、完整,符合建库要求。

第十三条 

开户行收到客户办妥预留手续的印鉴卡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客户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客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二)客户加盖个人名章与营业执照记载或授权书记载的被授权人是否一致;

(三)客户加盖的印鉴是否清晰、完整、符合建库要求。

第十四条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相关经办人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签章,在印鉴卡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将客户留存联交至客户,银行留存联扫描录入验印系统后,交专人放入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保管。

第十五条 

因客户加盖印鉴不够清晰、完整,或柜员操作失误导致预留印鉴达不到录入验印系统要求的,由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并经委派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原印鉴卡(一式两联)加盖“作废”戳记办理印鉴卡注销手续,登记表外账并随当日传票上交归档,重新为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空白印鉴卡领取离柜后未使用的,交回后应作作废处理。

第十六条 

客户可根据不同支付额度申请使用财务专用章/公章与不同个人签章组合印鉴。

客户申请使用组合印鉴的,应向开户行提交使用组合印鉴的公函,如组合印鉴涉及印章较多的,可在印鉴卡正面注明“组合印鉴,详见后附粘单”,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各组印鉴及印鉴组合说明预留在粘单上,粘单与印鉴卡粘接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经办人员签章(骑缝章)。

组合印鉴服务原则上只向我行重点客户提供。

第十七条单位客户开立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账户时,如在开户申请中指定新开账户与其在本行(同一网点)的活期存款账户共用一套预留印鉴的,可不再另行预留印鉴。

第四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八条 

客户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预留印鉴损坏、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印鉴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因单位名称变更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或申请书、工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公函或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应为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二)因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加盖公章)、个人名章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对新代理人授权的文件(需记载撤销原授权等内容)。

(三)因印鉴损坏、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需要更换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提供印章收回(销毁)或重新刻制印章的证明文件、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或申请书、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需要更换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加盖公章)、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客户变更的个人名章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对新代理人授权的文件(需记载撤销原授权等内容)。

第二十条 

开户行接到客户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及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文件所载账号、户名是否准确,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公函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章是否相符(不含申请变更的印鉴);

(四)客户交回的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银行留存联是否相符;

(五)客户无法出具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在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中进行说明,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通过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变更预留印鉴的背景、意愿以及办理业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时,均应预留新印鉴卡,新印鉴卡正面加盖新预留印鉴,背面加盖公章及全套原预留印鉴;

如公章同时变更,全套原预留印鉴应包括原公章。

柜员使用验印系统对原印鉴核印一致,原印鉴损坏、变形的除外,但应附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文件的,柜员应使用验印系统或双人手工对销毁证明XX印鉴或公章进行核验,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记录核验结果。

委派会计主管复审后在新旧印鉴卡上签章,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并登记表外账,新印鉴卡按照使用中印鉴卡进行管理,全套旧印鉴卡剪角作废、注明“已更换”字样并经委派会计主管签章,登记表外账后随当日传票上交归档。

变更后的新印鉴卡应重新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立全套新印鉴的影像,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客户变更后的预留印鉴启用日应不早于申请日次日,开户行务必在受理客户变更印鉴申请当日内完成验印系统中预留印鉴变更操作,变更后的预留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照原预留印鉴核印。

第五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二十三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挂失补办印鉴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客户申请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办理挂失补办印鉴的公函、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印章丢失的登报声明。

(二)客户申请挂失个人名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挂失补办印鉴的公函、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接到客户出具挂失预留印鉴的公函及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三)公函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不含申请挂失的印鉴);

(六)通过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挂失预留印鉴的背景、意愿以及办理业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七)声明印章丢失的报纸。

第二十六条 

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

柜员及委派会计主管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登记表外账,原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上交归档。

客户于挂失手续办妥日未能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的,为确保挂失期间客户资金安全,应于当日内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将原预留印鉴作禁用处理(次日生效)。

客户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需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信息与客户录音电话核实后再进行处理。

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补办预留印鉴时,应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客户于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办印鉴的,可不重复提交资料),柜员及委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按照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办理(新印鉴卡背面不加盖原预留印鉴,但应记载“挂失补办”字样),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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