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安全生产记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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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记分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记分在当年底清零,新入职人员当年度记分在当年底清零。

安全生产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不因岗位调整、工作调动而清除。

第五条基层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工岗位依照事故等级和责任类别进行记分,分别按照本办法中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依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记分。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根据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结果,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安全生产记分建议,报公司、XX公司有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记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并被地方政府、集团、油田公司、公司、XX公司通报处罚或者公开披露。

(三)存在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的行为。

(五)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未及时和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七)违反公司、XX公司安全生产政策要求及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XX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QHSE审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中,对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记分情形的事项,根据后果严重情况可以责令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在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反馈安全生产记分情况。

第九条对记分周期内达到如下分值的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一)记分满3分的,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不能评为优秀,不能申报集团公司、公司及XX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二)记分满6分的,责令做检查,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对其进行岗位培训教育,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能力评估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三)记分满9分的,对其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要求,人事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脱岗培训,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发放,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记分满12分的,视为不满足本岗位安全生产能力要求,调离本岗位,且经脱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其他岗位,培训期间的薪酬按岗位培训有关规定发放。

一次或者24小时内记满12分的,予以撤职或者经岗位培训后在其他岗位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对记分周期内达到如下分值的各单位、科室三级副以上管理人员还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记分满6分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在XX公司生产周会上做检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所在单位专业会议上做检查。

(二)记分满9分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由XX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进行约谈。

(三)记分满12分的,由XX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等问责意见,报XX公司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正在使用的承包商人员的现场违章违规行为疏于管理的,由所属单位对的属地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连带记分。

属于向中石油内部单位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人员的安全生产记分,按甲方单位安全生产记分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记分或者相应处置有异议的,可按逐级上报程序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XX公司纪委办公室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2.典型管理失职行为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3.典型违章违规行为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4.驾驶员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5.操作岗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6.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7.餐饮服务管理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附件1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下同),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分别记分:

(一)发生一般B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记3~6分;

发生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记12分。

(二)发生一般A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记1~3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记6~12分。

二、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能量意外释放,或者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段等有影响的事故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在事故记分基础上追加记1~3分。

三、发生因路口通行、疲劳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行人、电瓶车(摩托车)剐蹭碰撞等关键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的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在事故记分基础上追加记1~2分。

四、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记1~3分

五、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被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后在规定时间内问题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分别记3分;

在问题整改期间仍然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按照事故等级及影响程度分别记6~12分。

六、单位被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公开通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督办整改的,根据违法法规级别及影响程度,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分别记3~6分;

被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的,分别记3~6分;

被暂扣行政许可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分别记6分;

被吊销有关行政许可的,分别记12分。

七、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及救援、现场处置过程中,因指挥或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有关责任人在事故记分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后果扩大或次生事故等级及影响程度,分别追加记1~3分。

八、单位存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行为中的直线责任,分别记3~6分。

九、单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行为的,根据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行为中的直线责任,分别记3~6分。

附件2

典型管理失职行为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一、未开展业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未识别出业务范围内的高风险作业,或者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异常和生产安全风险等情况不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处置的,记1~3分。

二、业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制定的操作规程、制度、文件等存在影响安全生产或者明显违规要求的,记1~3分;

导致严重后果的,记3分。

三、业务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的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及时报告处置的,记1~3分;

未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电气仪表、防雷防电接地等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护的,记1~3分;

对存在能量意外释放安全风险的新装置设备设施、检修或者停用后重新启用的装置设备设施,在启用前不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风险管控的,记3分。

四、对业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不按职责开展资质准入审查、施工前安全能力评估、施工过程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对各管理环节相关责任人各记1~3分;

不按规定对正在使用的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的,记3分。

五、对已确定的高风险作业或者高危作业等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协调、指挥、监督、带班或者安全条件审查确认的,记3分;

不按规定安排现场监护或者安全监督人员的,记1~3分;

不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1~3分;

不按规定组织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的,记1~3分。

六、不按规定编制或者审批设计、作业等方案或者计划,造成设计或者作业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作业流程、作业环境等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安全风险的,记1~3分。

七、强令冒险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记6分;

故意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记3分;

纵容下属员工故意违规违章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的,记1~3分。

八、违规批准危险作业许可、违规签发危险作业许可票证、违规组织危险作业实施或者开工的,记3~6分。

九、对风险隐患问题虚假整改、假造工作痕迹或者结果的,记3分;

安排他人弄虚作假的,记3分。

附件3

典型违章违规行为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一、在确定的风险作业环节或者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有效劳动防护用品的,记1~3分。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操作人员等确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持无有效资格证、冒用他人资格证或者使用虚假资格证上岗的,记1~3分。

三、对确定的风险作业不按规定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的,记1~3分。

四、作业中违反确定的操作规程、施工方案、作业流程、工作步骤等规定要求的,记1~3分;

导致事故险情或者严重安全风险的,记3~6分;

确属故意违反的,记6分;

唆使他人违反的,记3分。

五、作业中使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时,在吊物和吊臂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有人作业或者活动时继续起吊,对指挥吊装作业者记3~6分,对操作起重设备者记3分;

对复杂吊装作业不执行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的,各记3~6分。

六、不按规定开展巡检、巡护、巡线、监督、查验等工作的,记1~3分;

对工作中发现明显影响生产安全的异常情况、泄漏、警报、风险、隐患等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的,记3分;

交接班时对新发现的上述异常状况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的,记3分。

七、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有效许可而动用、开闭、中断关键装置设备设施的,记3分;

擅自拆除报警等安全设施的,记3分;

擅自拆除连锁的,记6分。

八、在生产监控、安全监护、监督过程中擅自离岗、脱岗或者在关键环节监护监督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监护职责履职不力的,记1~3分;

睡岗、酒后上岗的,记3~6分。

九、故意掩盖本人或者他人“三违”行为造成的风险、隐患、异常情况的,记3~6分;

对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的,记1~3分。

附件4

驾驶员安全生产记分参考标准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下同),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记分: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12分;

发生一般B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3~6分;

发生一般C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记1~3分。

二、未按公司对路口通行、疲劳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行人、电瓶车(摩托车)剐蹭碰撞等关键风险管控措施执行的,记1~3分;

造成事故的,在事故记分基础上追加记1分。

三、对确定的道路交通关键风险、重大风险不按规定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的,记1~3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的,记12分;

超过规定时速20%行驶的,一次记3分。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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