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作时间制度有几种类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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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
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阿拉伯也门、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林等国家以及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国家;
基本上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
8小时工作日,46小时工作周(周末休息前一天和节假日前一天为6小时)。
如保加利亚、波兰等国,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3>
5天40小时工作周
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丹麦、芬兰等国都施行这一工作时间制度。
A、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典规定,美国国会有权规定从事州际商务或生产的人员,从事联邦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公共事务的人员的工作时间的权力。
美国为此制定了《正当劳工标准法》。
该法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雇员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除非付给雇员40小时以外的工作补偿。
各州可通过治安权力对雇员的工作时间作出规定。
但如果联邦议会已对某一领域作了规定的,则州无权再对有关工作时间作出规定。
各州有权规定为州政府或其机构,或为州公共事务或其机构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时间长度。
B、法国,对雇员的工作时间由法律规定,政府颁布实施法令。
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和法令规定,雇员的法定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周39小时;
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但在法令确定的条件下可进行变通。
根据协议或协定可对法定关于一周内劳动时间的分配和调整的规定作变通的规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工商机构及其附属单位(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自由职业机构、民事公司和行业工会以及任何性质的协会。
C、德国,用法律规定工作时间。
主要有1938年4月30日的《工作时间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母亲保护法》《商店关门法》等法律及有关法令。
《工作时间法》原则上把每日的工作时间限定为8个小时,每周48小时。
但是根据工种(如驾驶员、面包师等)或企业的具体的运作要求等可以有所变通。
以此,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延长。
目前一般是每周40小时。
官员的工作时间在《联邦官员法》规定,原则上一般每周不超过40小时。
还有其他几个法律规定了特殊群体工作时间的限制。
D、日本,1947年制定的经1992年修改的《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长度作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章“劳动时间、休息,假日及带薪休假”第32条的规定,每周除一天休息外,劳动者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若以一个月以内的一段时间平均计算、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的,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一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某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2)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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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有害健康的工作时间没有在法律上作具体规定。
有的国家只原则上规定低于标准工作时间,一般是由工会和雇主签定集体合同加以规定。
例如,加拿大规定井下工作时间低于40小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对特殊条件下的工件时间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如前苏联劳动法规定在有害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多于36小时。
此外,法律还规定某些职业的工作人员(教师、医生和其他人员)实行缩短工时;
规定节假日前夕实行缩短工时一小时;
对夜班工作规定缩短一小时。
罗马尼亚规定对在有害健康、繁重或危险的工作场所劳动的职工每日工时少于8小时,夜班工时少于白班工时。
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时间的规定情况不一。
朝鲜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特殊条件,每天工时为6至7小时,对带三个孩子以上的女工每天工时为6小时。
伊拉克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7小时,土耳其劳动法规定对有害健康的工时应少于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