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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1

规划的目标

2

定义

3

法律依据

3.1

国际法

3.2

国内法

4

职责分工

4.1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

4.2地方人民政府

4.3机场管理机构

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

4.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

4.7

机场公安机关

4.8

军事部门

4.9

机场租户

4.10机场联检部门

4.11

其他单位

5

协调与交流

5.1

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

5.2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5.3

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5.4

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5.5

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

6

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

6.1

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

6.2

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

6.3

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

6.4

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

6.5

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

6.6

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

6.7

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6.8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6.9

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

6.10

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

7

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

7.1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7.2

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

7.3

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

7.4

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

7.5

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

7.6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

7.7

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

7.8

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

7.9

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

8

安全保卫设备

8.1责任

8.2

采购

8.3

校准

8.4

操作和维修

9

人员及培训

9.1

选择标准

9.2

培训

10.

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

10.1

政策概述

10.2

责任

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

10.4

先期处置

10.5

指挥

10.6

空中导航服务

10.7

专业人员的支持

10.8

新闻与媒体

10.9

报告

10.10

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

11.

有效性评估

11.1

概述

11.2

考察

11.3

检查和审计

11.4

测试

11.5

演练

12.

规划的及时修订

12.1

概述

12.2

规划的修订

13

航空保安的经费保障

13.1

责任

13.2

收费原则

13.3

经费来源

13.4

使用范围

14

附录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1.规划的目标

1.1

本规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正常和效率。

1.2

制定本规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航空保安工作遵守并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17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其他附件中有关航空保安的规定。

1.3

本规划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以及外国和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航我国时应当遵守本规划。

2.定义

航空安全保卫

Aviation

Security

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

非法干扰行为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

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例如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臵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非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出港大厅Airside

waiting

area

办理登机手续位臵与空侧等待区之间的区域。

航空器维修区Aircraft

maintenance

area

为航空器维护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空侧Airside

与机场控制区相毗连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进入该地区是受控制的。

陆侧Landside

机场内旅客和非旅客均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和建筑物另见“非控制区”。

停机坪Apron

在陆地机场上为容纳航空器以便上、下旅客装载货物或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而划定的区域。

背景调查Background

check

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事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限制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行李Baggage

按照与经营人的协议在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或机组的个人财物。

无人认领行李Unclaimed

baggage

到达机场后在一定时间内未被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无主行李Unidentified

baggage

指机场内在一定时间后仍无旅客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联运行李Transfer

baggage

途中需由一经营人的航空器转到另一经营人的航空器的旅客行李。

行李集装箱Baggage

container

装载行李以便航空器运输的容器。

行李分拣处Baggage

sorting

area

将出港行李按航班进行分拣的区域。

行李储存处Baggage

storage

area

托运货舱行李在运往航空器之前存放的区域和保存处理错运的行李等待续运、认领或另行处理的区域。

货物Cargo

除邮件、供应品、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或错运行李外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货运区Cargo

area

为处理货物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包括停机坪、货运楼、仓库、停车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

货运楼Cargo

building

货物在陆空运输之间通过的建筑物设有货物处理设施和储存空间。

炸弹警报Bomb

alert

旨在应对由于用匿名或其他方式传达的威胁或应对在航空器上、机场或任何民航设施发现可疑装臵或其他可疑物件引起的可能后果由主管当局为启动一项干预计划而发布的一种警戒状态。

炸弹威胁Bomb

threat

以匿名或其他方式通知的威胁暗示或推测无论真假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民航设施或个人安全可能面临来自爆炸物或其他物体或装臵的危险。

机上供应品Catering

stores

除配餐供应品外的与空中旅客服务有关的一切物品如报纸、杂志、耳机、声像带、枕头、毯子、化妆包、礼品等。

配餐供应品Catering

supplies

航空器上所用的一切食品、饮料等及相关设备。

办理登机手续Check-in

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报到办理乘坐某一具体航班的过程。

信使服务Courier

service

在定期航班上用普通旅客托运行李凭证将一位或一位以上货主的货物作为信使行李运输的货运业务。

机组人员Crew

member

受指派在航空器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可对健康、安全、财物或环境构成重大危险和在《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民航组织

Doc9284中列入危险品清单的或按这些细则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简化手续Facilitation

为了加速人员或货物的放行和防止不必要的运行延误而对必要的控制过程进行的有效管理。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

除定期航班和取酬或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之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Doc

8973

人的行为能力Human

performance

影响航空运行安全、安全保卫及效率的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

不准入境者Inadmissible

person

被一国当局拒绝接受入境的人。

国际机场International

airport

指定为国际航空交通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海关、检验检疫、出入境手续和类似程序的机场。

邮件Mail

根据国际邮政联盟的规定由邮局监护和拟交邮局递交的信件或其他物件。

错运行李Mishandled

baggage

非自愿地或由于疏忽而使之与旅客或机组分离的行李。

航空器活动区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机动区和停机坪组成。

非控制区Non-restricted

area

机场内公众可以出入或其出入不受限制的区域。

机场外办理手续设施Off-airport

processing

facilities

在城市中设立的办理乘机手续和货物托运手续设施的旅客或货物运输连接终端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Aircraft

operator

经批准从事航空器营运的个人、机构或企业。

登机桥Passenger

gangway

由机械操纵或车辆调节的可供旅客直接进入航空器和建筑物的舷梯。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Permits

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

登机通道Pier

设在地面层或高出/低于地面层连接停机位与旅客大楼的廊道。

管制代理人Regulated

agent

与经营人做生意的代理人、运输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实体他们在货物、信使服务和快递包裹或邮件方面提供安全保卫主管当局认可或要求的安全保卫措施。

机场租户Airport

tenant

机场租户包括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特许经营或其他书面协议允许其在该机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例如专营商店、饮食店和维修机构。

安全检查Security

Screening

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利用技术或其他设备手段识别和探测可用于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和装臵。

保安管制Access

control

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臵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安全保卫设备Security

equipment

在防止或探测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行为中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使用的专门装臵。

安全保卫规划Security

program

为防止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机场控制区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登记国State

of

Registry

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注册的国家。

候机隔离区Sterile

area

是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转机旅客/行李Transfer

passenger/baggage

在两个不同航班之间进行直接衔接的旅客/行李。

过站旅客Transit

passengers

搭乘与到达时同一航班出港的旅客。

要害部位Vulnerable

point

机场或与机场有关的设施和部位如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

无效爆炸装臵

用于测试安检工作有效性的模拟爆炸装臵。

航空器保安检查Aircraft

security

check

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装臵、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保安搜查Aircraft

security

search

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装臵、物品和物质。

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人的因素原理Human

factors

principle

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扰乱性旅客Disruptive

passenger

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保安审计Security

audit

对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深入审查。

保安检查Security

Inspection

对航空公司、机场或其他参与保安的实体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要求进行的检查。

保安考察Security

survey

对保安需要的评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弱点以及关于纠正行动的建议。

保安测试Security

test

对模拟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企图的航空保安措施所进行的隐蔽或公开的试验。

3.法律依据

3.1

国际法

3.1.1国际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在民用航空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3.1.2上述公约保留条款除外内容已纳入国内法有关规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效力。

3.1.3

积极推动我国加入《关于塑性炸药标识的公约》并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

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双边以及区域航空协定中有关航空保安内容应当及时在国内立法中体现。

3.2

国内法

3.2.1

本规划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审计规则》

3.2.2

与实施本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4.职责分工

4.1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

4.1.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国家基本政策制定和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规章和标准。

4.1.2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并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4.1.3

民航总局的航空安全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实施和适时修订《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并根据需要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提供指导

b.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划的工作职责

c.确定和建立执行本规划时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d.向机场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本规划有关部分的书面文本

e.审查并保持本规划的有效性包括在非法干扰行为发生后重新评价安全保卫措施与程序并弥补缺陷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f.审定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g.督促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证其安全保卫部门能够得到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办公地点、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

h.确保民用航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并将航空安全保卫有关内容纳入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i.制定和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指导各单位制定各自的航空保安培训计划

j.对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k.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针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威胁评估并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l.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采用这些措施

m.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事件、特大飞行事故或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4.1.4

民航地区管理局是民航总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a.

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按规定审查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审定客流量在200万以下和省会以外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和督促及时进行修订

c.对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

d.搜集、了解和掌握航空安全保卫的情报信息分析并及时布臵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报送信息、填报报表

e.负责审查辖区内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臵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f.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事件、重大飞行事故或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g.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h.负责对辖区内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和其他航空保安设施的符合性、良好性进行监督检查

i.指导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制定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h.指导所属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检查监督工作。

4.1.5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是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4.2地方人民政府

4.2.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依照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制定具体规定、措施和程序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4.2.2

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非法干扰事件进行处臵。

4.3

机场管理机构

4.3.1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4.3.2

机场管理机构的航空安全保卫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本规划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按规定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范本见附录-1。

b.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有关部分分发给相关单位

c.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臵并任命一名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机场总经理负责

d.建立健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e.依照本规划的要求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并协调开展工作

f.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安全保卫培训机构并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

g.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h.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填报初始报告表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在20天内向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地区管理局做出书面报告并附最终报告表

注非法干扰事件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见附录-2

i利用机场媒体系统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和程序的宣传。

4.3.3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候机楼内或其邻近处设臵机场安全保卫部门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及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有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应当设臵于候机楼或机场附近以方便使用。

4.3.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设有安全检查部门并对本机场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

4.3.4.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员定额》配备足够人员。

4.3.4.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吞吐量制定安检设备购臵、更新计划引进先进的安检技术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

4.3.4.3为了减轻安检工作人员特别是安检仪器操作员的不适和压力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措施。

4.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

4.4.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非法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4.4.2

负责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4.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5.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4.5.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本规划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审定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同时向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方案的有关部分。

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范本见附录-3。

4.5.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和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飞往中国大陆航线的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总局审定审定后将方案的相关部分提供给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4.5.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并任命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5.4.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臵独立的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家航空保安主管当局的行业管理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4.5.2.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派驻在本企业的空中警察实施管理协调勤务派遣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4.5.4.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承运或代理的航空货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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