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发出计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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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结存
30
2.00
12月7日购入
20
2.20
50
12月15日发出
40
10
12月20日购入
2.30
12月25日发出
12月31日购入
2.50
甲公司期末存货40单位的价值,可计算确定如下:
第二批购货:
20单位按每单位2.30元计算,其成本为46元;
第三批购货:
20单位按每单位2.50元计算,其成本为50元;
期末结存存货总成本为96(46+50)元。
使用先进先出法时,逐笔计算收、发、结存的成本如表5所示。
表5甲公司2×
12年12月份先进先出法下成本计算表
结存
总成本
12月1日
60
12月7日
44
12月15日
22
12月20日
69
12月25日
23
46
12月31日
2.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
本次发货前的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
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例7】甲公司月初A产品结存金额1000元,结存数量20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本月10日和20日甲产品分别完工入库400件和500件,单位成本分别为52元和53元;
本月15日和25日分别销售该产品380件和400件。
甲公司A产品10日加权平均价
=(1000+52×
400)÷
(20+400)=21800÷
420=51.90(元);
15日结存=(420-380)×
51.90=2076(元);
20日加权平均价=(2076+53×
500)÷
(40+500)=28576÷
540=52.92(元);
25日结存(月末结存)=140×
52.92≈7409(元)。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
存货单位成本
【例8】承【例6】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存货成本如下:
平均单位成本=(2×
30+2.2×
20+2.3×
30+2.5×
20)÷
(30+20+30+20)=2.23(元)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60×
2.23=133.8(元)
月末结存存货的成本=40×
2.23=89.2(元)
4.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该方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二)成本结转
1.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和燃料等。
原材料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内部领用原材料时,贷记“原材料”科目,按照不同的使用用途,借记相关科目。
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
如果用于销售,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是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耗费,则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用于基建工程,则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2009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如果建造的是生产经营用动产,直接按照原材料成本进行结转;
如果建造的不属于此类固定资产,贷方还应该将原购入时产生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入原材料,目的是生产产品或者使用,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如产品滞销决定停产等,而决定直接出售原材料,不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此时要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进行核算,在出售时,借记收到的银行存款或者形成的应收债权,确认“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结转原材料成本。
【例9】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讫。
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300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借:
银行存款 351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2)结转材料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2300
原材料 2300
2.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其范围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或处置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在收到押金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若到期偿还,冲销原确认押金即可;
如果包装物损毁而没收押金,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例10】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销售A产品一批,因为A产品属于易碎品,采用价值为1000元的包装箱装载运输(该包装物购入时的成本为800元),乙企业为该批包装物支付押金800元。
双方协议约定,A产品在乙企业入库后归还包装物,同时甲企业归还押金。
货物运抵乙企业时,因其仓库仍未清理,临时露天存放,存放期间该批包装箱因暴雨遭到完全毁损。
乙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另外支付给甲企业370元。
甲企业针对上述交易的账务处理为:
(1)领用包装物时
不做处理
(2)收到押金时
银行存款 800
其他应付款 800
(3)因毁损无法收回包装物时
银行存款 370
其他业务收入 1170
其他业务支出 800
包装物 800
3.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低值易耗品通常用于为企业生产、销售或者管理活动提供服务,在领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用于出租或者出借的,与“包装物”的处理类似。
4.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商品的成本,并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账进行核算。
“库存商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成本。
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对外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