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修订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办法7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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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订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办法728

福田雷沃重工管理制度

————————-—————★———————————-———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FTLWZG.810005000000.053.5-2014

 

2014年7月29日发布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7.29

文件编号:

FTLWZG.810005000000.053.5-2014

使用范围:

公司各事业部

文件级别:

■公司级□事业(本)部级□部门级

阅读范围:

公司各事业部

归口管理部门:

制造工程本部安技环保部

责任人:

制造工程本部经理

审批记录

起草人

郑国翠

会签人

时维杰

徐茂钦

臧传友

审核人

曹守东

孙健

吴志斌

审定人

王晓军

王宏志

刘建华

批准人

王桂民

闫全红

魏兵

修订记录

制度编号

拟制人

修改日期

文件发布名称

FTLWZG.810005000000.053.2-2011

郑国翠

2007.10.6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FTLWZG.810005000000.053.3-2012

郑国翠

2012.5.4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FTLWZG.810005000000.053.4-2013

郑国翠

2013.3.8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FTLWZG.810005000000.053.5-2014

郑国翠

2014.7.28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修改原因

组织机构调整及职能职责变更,法律文件更新

序号

修改部位

修改前

修改后

1

4.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包括仪器、仪表等。

本制度指的特种设备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行车、电动葫芦、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4.2-4.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术语解释

删除

3

4.8

特殊工种:

指对操作者本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工种,有害健康的及危险性较强的工种。

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经国家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删除

4

6.1.1

6.1.1安技环保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各事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负责公司级特种设备技改改造方案的会审和设备设施投产前的安全验收;负责公司及各事业部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各事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

7

管理原则无

新增,详见7规定

6

7.3.6.7

作业人员配置要求无

新增,详见7.3.6.7规定

7

附件

删除特种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检测登记台帐、调整《特种设备检测周期表》。

分解为: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机械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安全装置(安全阀、爆破片)管理台帐。

将《特种设备检测周期》调整至7.3.4.7。

8

附件

新增附件4、附件5

1.目的

为明确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程序,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3.2《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

3.5《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B34/1615-2010

4.术语

4.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个种类。

其中本制度所指的特种设备不含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

其具体详见目录要求附件5特种设备种类简表(含增补)。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4.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具体目录详见附件5。

4.4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5.业务(流程)架构

6.职能职责

6.1制造工程本部

6.1.1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各事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负责公司级特种设备技改改造方案的会审和设备设施投产前的安全验收;负责公司及各事业部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6.1.2工厂规划与项目管理科、工艺工程科

负责实施本业务范围内的起重运输设备的采购、安装、转固、建档,负责督促设备采购单位在政府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注册档案。

负责提交安全验收申请,设备移交后将设备档案移交设备管理单位。

6.2公司及事业部培训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部及各事业部培训部门(科室)负责特殊工种的外部培训组织及证件的办理工作,统计建档。

将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为员工技能培训的一种,推行岗位技能达标。

6.3各事业部技改实施部门

同6.1.2。

6.4各事业部安全管理部门

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各事业部设备管理部门

6.5.1是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事业部特种设备管理,包括设备建档以及停用、报废、调拨、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6.5.2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做到帐面与实物相符。

(见附件2、附件3)。

6.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及时组织检测,并做出记录(见附件4)。

6.5.4负责对设备使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设备PM/TPM执行情况。

6.6各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能职责

6.6.1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6.6.2负责对于到期需要内部检测的设备安全附件在到期1个月前提出检测申请。

6.6.3负责对于到期需要检测的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在到期1个月前提出检测申请。

7.管理原则及要求

7.1管理原则

7.1.1专业人干专业事情的原则。

7.1.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7.1.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原则。

7.2总体要求

7.2.1设备投用前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附着或者喷涂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2.2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记录运行信息。

7.2.3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

7.2.4电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7.2.5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将维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3.具体内容

7.3.1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7.3.1.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原、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单位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7.3.1.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7.3.1.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7.3.1.4负责涉及到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时必须选择有特种设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7.3.2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7.3.2.1各车间、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7.3.2.2资料管理

7.3.2.2.1特种设备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投入使用前要向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移交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保管。

主要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登记注册资料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3.2.2.2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要保存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记录。

7.3.2.2.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保管好特种设备相关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3.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3.2.4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应在设备投入使用时,由设备主管部门按照附件4格式分类进行登记,并按国家规定检测周期对安全附件进行检验,确保使用期间安全有效。

7.3.2.5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减少安全隐患发生。

7.3.2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7.3.2.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安装后30日内,由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它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3.2.2新装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厂家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将培训结果纳入设备安全验收内容。

并提供设备使用(操作)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资料和公司相关规程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2.3单位更名或者设备转让、出租、变更使用地点、停用1年以上、报废、超出原登记参数使用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7.3.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与维修

7.3.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7.3.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3.4.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7.3.4.4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7.3.4.5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到期前1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前申报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7.3.4.6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项,由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各事业部设备主管部门初步验证后,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7.3.4.7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如下表所示: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压试验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压力表

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

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

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

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安全阀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压力表

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

1、2级:

每5年进行一次;3级:

每3年进行一次。

铁路罐车:

1、2级:

每4年进行一次;3级:

每2年进行一次。

罐式集装箱:

1、2级:

每5年进行一次;3级:

每2.5年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

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

3级:

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施工升降机

每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7.3.4.8特种设备的检修完成后,应按照《设备安全检修管理制度》执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3.4.9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必须由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7.3.5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7.3.5.1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事故类别

国家规定

公司界定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因特种设备故障,造成1人以上人员轻伤;

2、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因特种设备原因造成1人以上人员重伤的。

2)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8小时以上的;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

2、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7.3.5.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本事业部安全主管部门。

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安技环保部。

其具体上报流程按照《伤亡事故(事件)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在1小时内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3.5.3特种设备事故的抢救按各单位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执行。

7.3.6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管理

7.3.6.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7.3.6.2特殊工种证件办理按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3.6.3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7.3.6.4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7.3.6.5拒绝违章指挥。

7.3.6.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等。

7.3.6.7作业人员配置要求

作业人员种类

项目

作业人员数量

备注

安全管理人员

按设备种类划分管理范围

1人

资质应覆盖本单位各类特种设备。

锅炉作业

蒸发量≤1t/h、供热量≤0.7MW的锅炉。

每台每班锅炉操作1人。

1.当2台以上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锅炉操作人员数量可按规定总数的70%配置。

2.当多台锅炉共用水处理设施时,当班水处理作业人员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单台锅炉最低配置数量中的最大人数。

1t/h<蒸发量≤10t/h、0.7MW<供热量≤7MW的锅炉。

燃煤

每台每班锅炉操作2人,水处理作业1人。

燃气或电加热

每台每班锅炉操作1人,水处理作业1人。

蒸发量大于10t/h的锅炉

每台每班锅炉操作3人,水处理作业2人。

压力容器作业

成套装置,按生产单元配置。

每班2人。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应有充装人员。

非成套装置,按班组配置。

每班1人。

移动式压力容器。

每台班2人。

压力管道作业

按照装置或管道配置。

每班、每岗位管道作业1人。

必要时配备带压密封人员。

电梯作业

医院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垂直升降电梯、用于游客观光的电梯、确需专人操作的电梯按台配置。

每台每班司机1人。

必要时配置机械安装维修、电器维修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

按台配置。

每台每班司机1人。

必要时配置司索、指挥、机械安装维修、电气维修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按辆配置。

每班每辆司机1人。

注:

表中要求按台配置作业人员的,不包括备用特种设备。

启用备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以上表格引用DB37/1615-2010.

8.业务/管理流程

9.激励

9.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按《职业卫生安全奖励管理制度》执行。

9.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9.3对于特种设备到期未检测负激励责任单位500元/次,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责任部门500元/次。

9.4在设备安装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政府单位备案的,给予设备供应单位1000-2000元/次负激励,因未备案造成罚款的,该罚款金额由设备供应单位全额支付。

同时负激励其业务主管部门500-1000元负激励。

9.5设备在维修过程中,无维修资质的给予维修的,除责任维修单位立即停工外,给予设备维修业务主管单位1000-5000元负激励。

维修资质造假的,取消其3年内在福田雷沃重工设备供应资质。

10.附则

10.1本办法解释权归制造工程本部;

10.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1.附件

附件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2: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附件3: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

附件4:

安全装置(安全阀、爆破片)管理台帐

附件5:

特种设备种类简表(含增补)

12.关联文件

12.1《技改技措及设备设施安全验收管理制度》

12.2《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管理制度》

12.3《变更管理制度》

12.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办证管理办法》

12.5《职业卫生安全激励管理制度》

12.6《检修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

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

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

(1)新压力容器:

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

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

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

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

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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