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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良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矿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3、各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区队配备兼职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形成矿、区队两级管理网络。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含工种的变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

4、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实行日常检测与定期检测相结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接到检测、评价报告后,及时归档和上报,并按规定向员工公布。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调离”的职业健康监护原则,积极做好职业病人康复工作,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组织复查和进行治疗疗养。

7、坚持“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职业健康教育方针,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初训不少于6学时,复训不少于3学时。

8、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将职业危害控制在初始阶段。

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9、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按规定按时为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合格的防护用品。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由董事长、党委书记邢茂俭、经理陈建文任组长,经营副经理沈祖霖、总工程师刘光木、安监处长李宗峰任副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卫生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安监、通防、人力资源部、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构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网络体系,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安监、通防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治理;卫生、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查体、职业病人康复治疗和职工防护知识培训;结算中心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卫生、工会、宣传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2、运输、储存各类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违章作业。

3、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加强作业场所通风管理,所有防尘降尘设施必须完好,正常使用。

严禁干打眼。

4、操作危险化学品或在有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的环境作业,必须按章作业,并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具。

5、加强监督检查,安监处按照《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处罚。

6、通防科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制定有效措施,有效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消除职业病的发生。

四、处罚规定

1、对工作不力造成政治或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视情况予以罚款。

2、医院卫生科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按上级要求和规定组织对作业场所的监测、人员的查体、劳动保护用品的核发工作,一项不落实,罚主任20元。

3、通防科负责日常的监测和通防措施落实,凡不达标罚科长20元。

4、各单位要对危害源进行治理和加强员工的防护,对问题及时整改,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到指定地点查体,凡不符合要求,影响工作的,罚单位正职30元,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员工,每次罚款20元。

五、附则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以下职业病:

(一)尘肺

1、矽肺2、煤工尘肺3、电焊工尘肺

(二)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锰及其化合物中毒3、二氧化硫中毒3、氨中毒4、氮氧化和物种度5、一氧化碳中毒6、二硫化碳中毒7、硫化氢中毒8、苯中毒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2、手臂震动病

(四)职业性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灼伤

(五)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

(六)职业性肿瘤

苯所致白血病

(七)其它职业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贯彻执行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结合矿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职业危害事故汇报程序

1、矿内事故汇报程序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汇报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原因、危害程度、伤及人数、现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调度值班主任(马上进入事故救援处理,并协助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值班领导(调度员通知并在10分钟内集合完毕,分析制定事故救援临时方案)→总工程师(确定是否实施方案执行或另行确定方案)→矿领导(包括分管领导、布置安排应急措施)医院、井下保健站(安排医院做好一切准备急救小组成立。

井下调度站派专车送井下保健站进入事故现场并带急救药品,必要时医院救护小组由调度安排下井救援)→安监处(安排盯好事故现场并组织自救,维护现场安全)→事故区队(了解事故基本原因并组织好自救工作)→有关科室及科室专业人员(准备好图纸、规程协助事故处理)→井下调度站、提升井口(包括运搬平巷专用人行车或斜井及暗斜井人行车挂好在候车点及物料的装运工作)→110救护车(提升井口、运送伤病员)。

2、向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汇报程序

矿领导→矿井调度依次向公司生产调度室、矿医院、救护队、中心医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汇报。

二、职业危害事故救援组织处理

当矿井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按下列要求积极组织抢救处理:

1、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汇报时,详细了解引发事故发生的职业危害源性质、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现状和趋势,通知邻近灾区人员,由安监员、区队长、班组长清点并带领人员沿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地面场所发生事故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疏散人员),立即将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通知保健站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急救准备。

2、值班调度员同时按规定程序汇报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其它矿领导及有关单位。

事故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的矿领导负责指挥。

要将灾害情况及时通知医院事故抢险指挥调度中心,进行现场急救,并将详细情况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寻求救护队和上级有关部门帮助。

3、迅速通知电讯组在距事故地点较近的地方架设临时电话,并设专人看守,以便调度指挥中心与现场随时保持联系。

组织、协调好平、斜巷人行车,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按领导指示,调动各方面人力、物力抢救,并详细记录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通知受灾区队查清当班出勤人数,现场遇难人数和估计所在地点,给现场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4、根据抢险指挥调度中心指令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察看灾情,确定事故的性质,灾害程度,果断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并及时汇报指挥中心。

抢险指挥调度中心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安监、保安等部门维护秩序,加强保卫工作。

医院急救人员迅速带齐物品下井协助井下保健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同时医院组织人员准备抢救器材、药品,制定抢救方案,并与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和地方人民医院取得联系,简要汇报事故性质,寻求协作,保证上井伤员及时得到救护和治疗。

5、按照指挥中心制定的抢救方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按指挥中心下达的抢救命令完成自己的任务,确保通讯、车辆畅通无阻。

6、保卫部门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矿井秩序,保证伤员绿色通道畅通。

集团公司协助调拨紧急救援物品到位。

7、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

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迅速查明并组织救出灾区和受威胁区的人员。

同时组织人员查清危害源,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事故发生后,及时封闭事故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事故扩大。

10、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进入事故区域进行救援的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防止事故扩大。

1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避灾自救程序和方法:

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组织人员或工作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受命撤除人员,戴好自救器或其它防护用具,辨清方向,逆风流,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

并向相邻工作地点人员发出求救信号。

12、矿生产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通知人力资源部查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善后处理小组。

13、由善后处理负责人安排人员及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和伤亡员工家属,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的有关规定。

2、对新确诊的职业病人,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积极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费用。

4、本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对职业病人进行妥善的安置。

5、对在复查中发现病情进展的职业病人,及时组织进行鉴定,重新确定伤残等级,使职业病人享受应有的补助待遇。

6、建立健全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职业病人的职业史、诊断职业病名称,诊断日期,复查记录。

7、职业病病人死亡后,根据职防部门出具的证明,协助劳资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在其档案中注明。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二章质量

第三条由集团公司供应部门负责供货,确保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要求由经营考核部负责质量验收、考核。

第五条使用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确因质量原因无法使用的,由供应采购部门无偿更换。

第三章发放

第六条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区队)根据本单位的工种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种,按领用周期及时到结算中心部核实数量品种,并提交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供应部门及时组织货源。

第七条各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并发放到员工个人。

第八条结算中心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台帐、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卡片中要体现工种、品名、数量、使用期限等项目。

第四章使用

第九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必须教育督导员工自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培养职工树立正确使用保养安全防护用品的意识。

第十条安监处负责员工在岗位工作中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严格按照各种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和时限填报办理劳动保护用品领发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发放。

否则,按期价值的两倍对单位罚款。

第十二条特需防护用品必须由矿专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员工在现场作业中,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每次罚10元。

由安监处负责落实。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调离”的职业健康监护原则。

2、在职防所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按照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培训班,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付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

3、认真开展尘肺普查工作。

每次普查前要深入各工区,摸清人数,登记造册,及时上报职防所。

同时,要与普查单位协商,要求以便文形式下达普查通知,根据摄片能力制定具体的普查日程安排,保证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普查率达到90%以上。

4、加强对卫生科专职普查人员的管理,要求做到尘肺登记卡片填写标准规范、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杜绝重号、漏号、错号现象发生,保证卡片填写完好率达100%。

5、严格执行尘肺高仟伏摄片操作规程,奖优罚劣,确保摄片质量。

摄片质量要求,甲级片达20%,乙级片达70%,丙级片不超过8%,废片不超过2%。

要求放射科挑选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承担尘肺摄片工作,定期组织全体人员集体阅片,评定胸片质量,对次片、废片积极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到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6、合理安排人员、摄片时间,保证普查人数。

井下工人作业时间长,班后到医院摄片多临近下班,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全部予以摄片,严禁以种种借口推诿,保证普查职工只到医院一次,便可完成摄片。

7、积极配合职防所定期对其他接毒接害职工进行查体,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存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工种及具体人数,并登记造册。

每次查体前要与所在单位协商,要求以便文形式下达查体通知。

在查体期间,负责提前通知和督促受检人员及时查体。

8、根据健康查体反馈的结果,对有早期职业危害损伤和职业禁忌症的,要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复查,结果确定后,通知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并进行治疗。

9、严格执行新工人上岗前查体制度。

组织新上岗人员摄片后,要及时送职防所进行阅片,对检出的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调换工种。

10、深入做好职业病人的复查和康复工作。

要求每年对现症尘肺病人进行摄片复查、肺功能测试(合并有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者出外),摄片复查率要求达90%以上;根据集团公司分配的治疗疗养名额,组织好人员进行治疗疗养,要求治疗疗样率达100%。

11、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档案的建立应分门别类,统一进行编号,对每年查体的新增人员,以次进行编号。

12、各种职业卫生报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上报。

急诊室要做好各种农药中毒病例的上报,要求上报卡片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上报率要达到100%。

13、所在单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要立即上报职防所,对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设施、材料进行暂时封存,协助职防所和上级卫生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为临床救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体系,并确保监测体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定期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2、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到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验,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通防科、环保科等部门负责协助上级职防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5、通防科负责按检测项目和频次规定要求进行日常检测,按时出具检测报告。

6、监测项目和频次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由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制定。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8)监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7、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以下标准:

粉尘种类

时间加权平均

容许浓度(mg/m3)

短时间接触浓度(mg/m3)

煤尘(游离SiO2含量)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4

2.5

6

3.5

水泥粉尘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4

1.5

6

2

矽尘

总粉尘

 含10%-50%游离SiO2

 含50%-8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呼吸性粉尘

 含10%-50%游离SiO2

 含50%-8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1

0.7

0.5

0.7

0.3

0.2

 

2

1.5

1.0

1.0

0.5

0.3

8、噪音防治

(1)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选用低噪音设备。

(2)作业场所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每增加3dB(A),接触噪声时间减半,但高不得超过115dB(A)。

对于超过85dB(A)的作业场所,要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9、高温防治

(1)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2)当空气温度超过时,要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人力资源部、结算中心负责。

10、接触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11、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12、各类检测结果和评价意见要全部及时记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

13、由于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工作被动,造成被上级部门罚款的,由责任部门承担一切罚款。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原则,全面系统的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为目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每年按照职业卫生防治法律法规和本矿实际,编制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把职业卫生纳入员工教育培训内容,建立由安监处、工会、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网络。

4、加强对新招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经职业卫生培训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的,待岗参加培训,直至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培训率要求达到90%以上,培训做到有讲师、有教案、有考核。

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初训不少于6个学时,复训不少于3个学时。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进行。

7、工会、党群工作部负责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宣传工作,利用标语、画廊、电视、多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做到家喻户晓。

8、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足额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否则,按矿培训规定处罚。

9、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针对其从事的工作,分门别类的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进行。

 

职业病人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矿职业档案及各项制度。

2、新发现的职业病人必须凭局职业病防治所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诊断证明建立职业档案

3、职业病人升级后,应及时更改其档案,并告知有关科室。

4、每次职业病查体后,新建档案都需按照索引法重新排列、尘肺片重新编号。

5、职业病人死亡后,及时注销其档案,并重新补齐所空编号。

6、职业并病档案要妥善保管,定期整理,注意通风、防潮,做到整洁有序,档案借阅要有严格的借阅手续,所借档案要及时收回,收回后要原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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