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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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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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2009届学号:

摘要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这一概念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公认。

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中,形成了三个基本原则的普遍认识:

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环境资源法集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实质。

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架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并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贯穿始终,使之成为高效、公平、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环境资源法领域面临的挑战和任务。

本文从这一背景出发,尝试提出了一些关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本文共有四章组成。

第一章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和内涵出发,引出了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章主要指出了现实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及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分别从环境税法和资源法相关的旅游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方面,具体提出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四章结论,指出在健全、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的同时,应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同时,要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资源

ABSTRACT

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isdefinedas’tosatisfytheneedsofthepresentpeopleaswellastheoffsprings’inOurCommonFuture.ThisconceptwaswellregardedintheUNCEDin1992where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acceptthemostwidelyandprincipleswhichareequity,continuityandcommunality.

TheEnvironmentalLawmainlyreflectsthecorecontentandsubstanceofsustainabledevelopment.It’sreallyatoughchallengeandtaskinthefieldofenvironmentandresourceslawtoconstructthelawsystemusingtheconcep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ogetherwiththeideaofpreventionfirstandcombiningpreventionwithcontrol,soastomakeitalawsystemwhichisandenvironmentdestroy.

Underthisbackground,thispapertriestoproposesomeadvicesonlawsystemthroughtheconnotationofsustainabledevelopment;Chaptertwopointsouttheserioussituationinrealityandsomeproblemsinthelegislation;Chapterthreeproposessomespecificmethodsfromtheenvironmentaltaxandtheresourcesoftourist,landandwaterrespectively;Chapterfouristheconclusion,whichindicatesthatbesidesstrengtheningandperfectingthelawsystem,theeffortstoenforcethemshouldbestrengthened,thepublic’sawarenessofactivelyparticipationshouldbefosteredaswell.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vironmentaltaxresource

目录

摘要1

ABSTRACT2

目录1

引言1

第1章可持续发展概述2

1.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2

1.2可持续发展的内涵2

1.2.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2

1.2.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

1.3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资源法律的要求3

第2章我国环境资源及其相关法律现状5

2.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5

2.2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6

第3章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8

3.1环境税法制度的完善8

3.2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9

3.2.1旅游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9

3.2.2土地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10

3.2.3水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11

第4章结论14

致谢语15

参考文献16

引言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类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但与此同时,对发展的内涵却步入了认识的误区,一味滥用赖以支撑经济发展的环境资源,使地球生态急剧破坏,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实际福利水平下降。

为解决环境问题,人类进行了很多思考,曾一度认为这是单纯的科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技术性的治理措施。

但努力过后,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反而不断恶化,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单靠科学技术手段和用工业文明的思维定式去修修补补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必须在各个层次上去调控人类社会的行为及改变支配人类社会行为的思想,尤其是经济发展思想。

于是,在20世纪最后30年里,人们的发展观逐渐向发展目标社会化的方向转变,保护环境、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21世纪发展的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重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缺少一整套健全完善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造成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这是一种非持续发展的模式。

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未能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对环境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导致在环境资源、能源日趋紧张甚至枯竭的今日,我国的生态环境却在不断恶化,资源的消耗也急剧加快,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与之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立法也打上了非持续发展的烙印,这种局面随着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的实施必然要求改变。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健全和完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用法律来规范、确认和保障环境资源保护及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1章可持续发展概述

1.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

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向全球呼吁:

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迅速行动起来,为自身和后代的利益而共同努力。

作为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大会的意义在于唤起了各国政府共同对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的觉醒和关注。

尽管大会对整个环境问题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尚未确定,尤其是还没能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但使各国政府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向前迈进了一步。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

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

两个文件提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关于国家和公众行为的基本原则”的宣言,和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

此外,各国政府还在此次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

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以这次大会为标志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2可持续发展的内涵[1~4]

1.2.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一词,最早见于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发展至今有关定义已多达100多种,大抵上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种是从生态学角度的定义,主要指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度间的平衡。

国际自然保护同盟1991年将其定义为“指在自然资源可再生能力范围内可持续有机生态系统或其他可再生资源”,同年,国际生态学联合会(INTECOL)和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将其定义为“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

第二种是从社会学角度的定义,强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包括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和平等获得资源的途径,并把平等、自由、人权纳入其内涵。

IUCN、UNEP和WWF1991年将其定义为:

“在生存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

第三种是从经济学角度的定义,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在保持自然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使经济福利最大化。

如普朗克(Pronk)和哈克(Hag)在1992年的定义:

“为全世界而不是为少数人的特权所提供公平机会的经济增长,不进一步消耗自然资源的绝对量和涵容能力。

”又如《世界末日》一书中提出的:

“当发展能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

第四种是从技术角度的定义,把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减少能耗和废弃物排放的所谓“零排放”式的生产方式作为可持续发展。

如有的学者提出“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WRI,1993)。

当然,最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当数WEC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它包括两个关键性的概念:

一是人类需求,特别是世界上穷人的需求,即“各种需要”的概念,这些基本需要应被置于压倒一切的优先地位;二是环境限度,如果它被突破,必将影响自然界支持当代和后代人生存的能力。

这一概念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公识。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应包括以下内涵:

一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二是可持续发展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要求同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力求实现人和环境之间的和谐;三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总资源的合理分配,包括不同代人之间在时间上的分配和当代不同国家、地区、人群间的资源分配;四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相互协调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

1.2.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中,形成了三个基本原则的普遍认识:

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代人的公平,即代内之间的横向公平。

代内公平要求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给他们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过美好生活的愿望;还要求给世界各国以公平的发展权、公平的资源使用权,要在可持续发展中消除贫困。

各国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具有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它国家或在本国管理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

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的纵向公平。

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条件——环境资源,要给后代人以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的权

力。

可持续发展的持续性原则认为:

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条件,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人类发展必须以不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自然环境为前提,必须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资源的临界性,必须在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

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性原则提出:

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共同的发展。

尽管不同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和发展水平不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也各有差异,但是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则是一致的。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必须争取全球共同的配合行动,这是由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

因此,致力于达成既尊重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的发展体系的国际协议至关重要。

1.3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资源法律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在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的同时,应强调维系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即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就是法律[5~7]。

环境资源法集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实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最为密切的关系,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动下,我国环境资源法从单纯的命令——控制型管理制度向多元混合型管理制度的新模式发展,实践迫切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对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形成和完善的。

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不仅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做出制度选择和安排,而且要运用市场机制,更经济、更有效、更直接地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破坏,培育必要的环境资源市场,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架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并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贯穿始终,使之成为高效、公平、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环境资源法领域面临的挑战和任务。

第2章我国环境资源及其相关法律现状

2.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形势严峻,必须用法律来制止破坏生态行为。

关于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形势,正如联合国的《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报告已有提及:

环发会议召开以来,一些国家成功地抑制了污染并使资源退化的速度放慢,然而总体情况是全球情况趋于恶化。

在工业化国家,许多污染物,特别是有毒物质、温室气体和废气量的排放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浪费型生产和消费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

在世界许多较穷的区域,持续的贫穷加速了生产性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在21世纪,地球将越来越干早、燥热、缺水;气候的反复无常只会越来越多。

人类消耗地球资源及破坏环境的速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

报告说,由于缺水,土地退化,热带雨林毁坏,物种灭绝,出现淡水短缺,中东和亚洲可能会因为水源短缺而引发水的战争。

欧洲各大城市也有一半正在过渡挖掘水源,印度、中国这两大人口大国的地下水位也日益下降。

报告还指出,温室效应己经成为地球的一大危机。

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则更为严重。

比如,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耕地为13,人均森林为16,人均水资源为13,人均矿产资源为12,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增长,资源短缺将更加严重。

同时,我们还存在大范围的水十流失和土地沙漠化:

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生物多样化受到严重威胁,稀有物种迅速减少:

日益频繁的自然灾害,受火率、成灾率明显上升;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不仅民众受害,也是影响世界环境的主要国家之一。

由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急剧推进工业化,贪图近利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的生态赤字不断扩大,成为未来民族生存的最大危机。

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仅靠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和教育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扼制这种日益严重的形势,即用法律来制止破坏生态的行为[1,6,7]。

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危机可以用图1和图2表示。

图1资源短缺担忧图2环境危机加重

(二)在解决生态问题方面,需要法律来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环境问题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以不可持续的方式追求经济利益而形成。

竞争经济的发展,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竞争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而竞争的动力又来源于利益的趋动。

因此,调整竞争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各竞争主体与自然的关系,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基本措施。

在国际上,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之所以难以贯彻,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不愿改变自己的高消费资源的生活方式,以及不愿履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在竞争的压力下不能不奋起直追。

在中国国内,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这就是区域竞争。

这是一种发展不平衡和利益不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而不是单项的政治或行政措施。

因此,既需要法律规定普遍的生态保护标准和责任,也需要用法律确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护生态的特殊责任,以及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帮助责任。

同时还要法律规定特种行业的准入标准和特定的环保责任。

2.2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不仅是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

影响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责任适用范围不清,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单行法规出台后,相应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滞后,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如环境法中,推行“三同时制度”基本技术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措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但具体法规却未规定相关的保护措施。

违反该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于法规颁布6年后(1998年)才有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关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如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有5部,却没有一部完整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注重对环境污染物质的控制来进行立法污染的治理,但对有关生产工艺流程、困难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原因的管理从未规定,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还缺少《放射性污染法》、《防止荒漠化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法》、《危险物品管理法》、《核安全法》、《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法》、《环境污染纠纷调节与仲裁法》等非常重要的专门性法律。

我国还缺少一些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和一些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门性法律,以广泛、全面地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三)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观念存在冲突

环境资源法的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状况,主要包括环境公益、环境私益、经济公益和经济私益等利益关系。

在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存在着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也就是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冲突。

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自身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强调人类中心主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所引起的。

即使在现代环境观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对环境利益越来越重视,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仍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何者优先的问题,不仅决定了环境法律能否得到良好的实施,更决定了环境法是否能够作为一门有着自己独立法律精神的法律。

如果环境问题一味迁就或顺从经济问题,环境法必将丧失自己的学术品格。

现阶段,在涉及到环境与经济问题的冲突时,决策者更多地考虑后者,导致了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存在问题。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表现在客观上部分体现为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冲突。

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可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将“外部不经济性”尽可能发挥到极致,这就可能导致对客观存在的环境的侵害,尤其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侵害。

(四)环境执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存在问题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管理环境事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总称。

环境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诉讼案件进行处理,以此来调整环境诉讼关系的司法活动的总称。

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律实施的关键。

环境执法合理与否,决定了环境立法理念在实际生活中贯彻的好坏,也决定了环境法是否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环境法执法体系无法有效协调。

执法体系是指具有各个不同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和谐整体。

中国环境法执法包括各级政府的环境法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环境法执法、法律授权组织的环境法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执法几个方面,结构纵横交叉,职能相互重合。

环境法执法体系没有形成合力,互相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执法主体多样,“政出多门”的现象普遍存在,权力的层级和强制力较低,这就直接影响到环境法的实施,尤其是影响到对于具体的自然资源要素的管理。

第二,环境执法缺少权力和权利的监督。

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和执法主体的权力过大。

由于缺少了权力和权利相应的监督机制,加之一些执法者缺乏相应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经常出现,同时,由于缺少监督机制,权力寻租的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直接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准确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环境法执法的地方性差异比较明显。

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是一对矛盾。

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产业结构的差异、地方政府环保意识的差异以及具体环境样态的差别都会对地方的环境法执法带来执法偏差。

中国允许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地方性环保标准、排污标准等地方性法规。

这种做法尽管从短期看有利,但是,从法治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从环境法实施的角度看是不利的。

(五)环境监督力度不足

环境监督,即环境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人民群众对环境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环境监督体系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体系。

国家监督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环境监督,社会监督如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公众等的环境监督。

现阶段环境违法监督尚未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环境监管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主体在位而职权失位”的奇特现象;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公众参与,形成合力的机制,仅凭环境监管机关的力量不足以确保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第3章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

3.1环境税法制度的完善

环境税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环境的程度所开征的各种税的总称。

环境税除具有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以外,还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款专用性、科学技术性和特定的目的性等区别于其他税收的特有特征:

环境税必须由环境税法加以规范。

环境税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因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具有直接管制、财政补贴、许可证交易、征收环境费等环境保护手段所无法具有的价值优势。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法律规范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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