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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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3项规定外,纳税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热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⑤农业产品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文)
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1994]财税字022号文)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2.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4.兼营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实施细则》)
5.部分适用17%税率的货物征税范围
(1)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
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
(摘自[1994]财税字022号文)
(2)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文)
6.部分适用13%税率的货物征税范围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
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个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4]财税字026号文)
(3)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4)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和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5)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6)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①焦炉煤气:
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②发生炉煤气:
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③液化煤气:
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7)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8)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等。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9)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11)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图书。
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②报纸。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③杂记。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12)饲料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是范围。
(摘自国税发[1999]39号文)
根据我省饲料生产企业情况,把饲料分为八大系列38个品种,即主用(混合、配合、复合、浓缩)饲料、鸡用(同上)饲料、鸭用(同上)、其他畜禽用(同上)饲料、甲鱼用(同上)饲料、鳗鱼用(同上)饲料、虾用(同上)饲料、
其他水产用(同上)饲料、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摘自浙国税流[1999]26号文)
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6]074号文)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文)
(13)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①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②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③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④复合肥料。
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制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
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硝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⑤微量元素肥。
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需的,但需要量及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⑥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14)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害虫病、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药。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文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文)
(15)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16)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①拖拉机。
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
包括轮拖拉机。
、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②土壤耕整机械。
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
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攘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③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
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④种植机械。
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
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⑤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⑥收获机械。
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
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⑦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
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⑧排灌机械。
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
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
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⑩农业运输机械。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在运输机械。
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
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
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
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
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
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
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
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文)
15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业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
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
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摘自财税字[1995]026号文)
(17)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A.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
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个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B.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腐蚀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C.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D.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处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F.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H.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嘛、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I.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J.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原木。
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
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
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K.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类、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文)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A.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B.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浮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C.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D.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发。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蚕茧。
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
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皇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文)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干、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摘自浙税一[1994]27号文)
(18)金属矿采选产品
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①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
②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摘自[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
(19)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①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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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摘自[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
7.适用零税率的货物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应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
(二)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⒈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可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或17%);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或按13%);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或19%);
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的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改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拦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率”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
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第[94]004号文)
(2)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文)
(3)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