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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

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该项目占地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可售住房套,可售商用房套。

按揭范围为该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盘;若项目已成为现房的,按揭范围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竣工验收证明)的楼盘。

  鉴于:

  1.乙方就上述项目的开发与销售愿意与甲方进行按揭合作;

  2.甲方同意向乙方上述项目的商品房购买者(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住房贷款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预)销售的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根据本行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

  1.2甲方对购买乙方开发住房项目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个人住房贷款;对购买乙方开发商用房项目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总房价%,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个人商用房贷款。

1.3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资金的活期存款、结算服务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2.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签署的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2乙方保证在上述项目及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具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条件时,及时通知并会同借款人及甲方一同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2.3乙方对产权证的办理承诺如下:

⑴乙方同意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初始登记时间取得所售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⑵项目具备办理确权手续时及时通知甲方,并督促借款人办理确权手续,确权办理进度及时通报甲方;⑶在为借款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督促借款人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正式抵押手续。

2.4若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我行借款人所购房屋转移登记;或虽已按约定期限办理完我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但在取得上述权证后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办理房产正式抵押手续拖延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余额%的违约金。

2.5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借款人转让所购房屋,乙方须事先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6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后,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甲方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乙方承诺本账户内款项首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若乙方在甲方有开发贷款支持,甲方对乙方的个人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若有)及开发贷专户监管协议执行。

  2.7乙方声明:

  本协议所述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

3.1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乙方自甲方向购买乙方商品房的借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为该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至借款人所购房产办妥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并由甲方收执《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正本之日止。

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发生《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乙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3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导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甲方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不受《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影响。

  3.4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

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3.5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双方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金交存比例为借款人贷款额的%。

甲方有权利选择或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保证金款项。

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4.1.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4.1.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4.1.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1.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1.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4.2乙方有4.1.1和4.1.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甲方。

  4.3乙方保证借款人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被查封等权力限制,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4.4乙方必须保证为借款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全部购房合同一份。

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骗(套)取甲方贷款。

  4.5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按揭贷款。

  第五条关于买卖合同被解除的约定

5.1借款人或者乙方拟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乙方与借款人拟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乙方拟针对借款人所购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或者拟以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时,乙方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如果乙方不履行告知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该笔借款合同金额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同时应予赔偿。

  5.2当发生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情形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与借款人协商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事宜,确保将借款人尚欠甲方的购房贷款本息直接交付甲方。

  第六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按揭合作,有权宣布按揭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偿还甲方已发放与此相关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乙方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1贷款所购房屋存在一房多贷、一房多卖情形;

  6.1.2乙方利用他人或通过虚假交易合同等方式,向甲方骗(套)取甲方个人按揭贷款;

  6.1.3乙方对借款人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另外设置了抵押权,被查封等权力限制,导致出现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

6.1.4乙方与借款人擅自解除购房合同,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6.1.5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导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乙方未将相关《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甲方应受偿的债权金额支付甲方;

6.1.6若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协助甲方为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手续的。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A.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须履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8.1如遇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

  8.2本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对相关事项约定不一致或未作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除非《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8.3若该项目为甲方开发贷款独家支持,乙方保证所有按揭贷款全部在甲方办理;若该项目有多家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甲方办理的按揭贷款占比(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低于甲方开发贷款的累计投入占比。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面呈、EMS邮递)按照所留的双方通讯地址进行送达。

  9.2任何面呈之通知和以EMS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以接受方签收视为送达。

  9.3各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化,变化方应在变化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化而引起的责任由变化方承担。

  甲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电话: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邮政编码:

  乙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邮政编码: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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