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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

(2014-2015学年)

 

题目:

“伪慈善”的弊端及治理政策研究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201242409XXX

院(系):

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行政管理(X)班

指导教师:

XXX讲师

时间:

2015年7月

 

“伪慈善”的弊端及治理政策研究

摘要:

慈善事业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

它可以改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然而近几年来慈善行业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景象,“伪慈善”事件接连发生,人们对慈善印象顿时由“真善美”转变为“假恶丑”,慈善组织公信力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伪慈善”的现状及弊端,着重于“伪慈善”的治理政策研究,对于挽救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和促进慈善事业步入正轨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伪慈善;慈善事业;社会和谐;治理政策

 

TheDisadvantagesofPseudoCharityandGovernancePolicyResearch

Abstract:

Charity isasupplementto thesocialsecuritysystem, inessence, istherealizationof aformofsocialredistribution. Itcanimprove thedistributionofsocialwealth inequality, carryforwardthe traditionalvirtuesoftheChinesenation, isconduciveto acceleratingthepaceof theconstructionofthe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 Butinrecentyears thecharity industry therehavebeensomediscordant scene, "pseudo charity" eventstooccur, people onthecharityimpression immediatelyby "beauty"into "evil", thecredibilityofcharitableorganizations cannotbementionedinthesamebreath. Therefore, inthispaper, throughtheanalysisof "currentsituationanddrawbackof pseudocharity", policyresearch focusedon governance "pseudocharity", trustcrisisto savethe charitableorganization, topromotethe track charity, thehealthyandorderlydevelopment, putforward somepertinent andfeasiblesuggestions.

Keywords:

Pseudo Charity,Charity,SocialHarmony,Governance Policy

目录

一、引言1

二、“伪慈善”概述1

(一)“伪慈善”的概念1

(二)“伪慈善”事件回顾1

(三)“伪慈善”事件发生的原因探究4

(四)“伪慈善”事件的弊端5

三、治理政策7

(一)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7

(二)努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7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8

(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9

(五)完善慈善行为责任承担制度10

结论10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伪慈善”的弊端及治理政策研究

一、引言

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的标志。

慈善事业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它有助于改善贫富分化的社会现象,减少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然而,由于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晚,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一直不容乐观。

这几年来慈善丑闻、“伪慈善”事件频频出现,慈善事业形象一落千丈,慈善行业诚信缺失,加剧了公众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

因此,深入研究“伪慈善”现象对纠正慈善事业内的不良之风,建立正确的慈善文化和重拾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慈善事业中“伪慈善”现象的现状和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政策。

二、“伪慈善”概述

(一)“伪慈善”的概念

所谓“慈善”即是在仁爱之心的驱动下做出的善行。

首先它是一种慈悲的心理理念,不附加要求,也不要求有回报;第二它是一种善意举动,是一种纯洁的、没有世俗功利性的施舍。

“伪慈善”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名词,理论界对“伪慈善”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而笔者所研究认为的“伪慈善”就是指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假借着慈善的名义来谋取个人私利或团体私利,更严重的是发起组织慈善行为的人或组织机构将募集的财物用于一些不正当的活动,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可以被判定为诈骗行为,“伪慈善”是对慈善的亵渎。

简单地可以理解为慈善价值观被扭曲或者行为不合法的功利化、工具化慈善就是“伪慈善”。

(二)“伪慈善”事件回顾

1.郭美美事件

当年20岁的郭美美在网络上高调炫富,住豪宅,开豪车,拿名牌包,晒存款余额;而她在微博上认证的身份竟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随即“郭美美”一词成为社会焦点,网友们和多家媒体对郭美美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结果竟然牵扯出一个依傍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权钱利益链条,这震惊了社会各界,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中国红十字总会其中一个行业分会是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商红会手里有很多经过政府批准的项目,一旦获得这些项目,不仅有政策保护,还有广阔的消费群体。

与郭美美有关的中红博爱公司与商红会合作,傍着红十会的名义在全国多个社区派送博爱服务车,进行以广告形式盈利的商业活动。

以慈善为名进行盈利的还有多家利益驱动的商业公司与郭美美式的人物,他们专门钻法律和政策的缝隙赚进巨额钞票,无疑是一群冲破道德底线,寄生于慈善和公益权力之上的利益群体。

郭美美事件绝对是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转折点,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中国慈善事业由政府垄断转为多元化发展,由资金运作乏人问津转为公众监督。

2.名人慈善作假

诈捐是指个别公众人物或者企业在公开的场合做出给慈善项目捐赠物资的诺言,但是过后却因为种种原因而不履行诺言,可以形象地以八个字概括--“诺而不捐,诺而少捐”。

章子怡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时宣布承诺过的多项捐款,只实现了其中一部分。

随后,经过网民们的活跃搜查,发现当时章子怡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诺的捐赠金额为100万,然而查询到的实际捐款额只有84万,后来因为舆论压力,章子怡又将其余款项补交了。

本以为此事就此平息,但是风波一浪接一浪,网友们又揭发章子怡在戛纳筹集的善款去向不明。

所以章子怡的慈善行为受到公众质疑,被认为是慈善作秀。

名人伪慈善事件层出不穷,借慈善行为来做秀,借此提高个人名气。

有造假和表演成分的慈善是虚伪而功利的,慈善行为严重变味。

在这里,慈善被当成了一种实现个人或团体赢利的工具和手段。

然而当“伪慈善”成为“社会流行”时,慈善文化必定会大受歪曲和损害。

3.慈善组织腐败事件

2012年央视一套“3·15晚会”曝光了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假公益真揽钱的罪恶不法行径。

中华学生爱眼工程赠送学生360元爱心捐赠卡,该卡可免费一副特殊的镜片。

但是,当学生拿着这个爱眼工程卡到了眼镜店的时候,又会被诱导高价购买镜框。

最终,中华学生爱眼工程这个项目根本是不存在的这一消息是经由卫生部主要管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调查证实后对外发出的,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虚构的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就是以这种模式,披着慈善的外衣在全国各地上欺骗群众,赚取暴利。

这些伪慈善事件折射出政府对社会慈善组织监管缺席的问题,启发我们中国慈善事业如果要迈入一个新的高度,展现一个新的面貌,就应当回归慈善的本义,对公益组织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转变社会慈善组织监管模式,强调法治治理的作用。

(三)“伪慈善”事件发生的原因探究

1.个别公众人物言而无信

近年来,慈善的本义逐渐变质,演变为一些名人或企业对外公关的重要手段。

一些名人身为公众人物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在公众和媒体面前承诺捐款,但是诺而不捐,或者诺而少捐,反正他们的目的是吸引眼球,还有提高名气。

这些公众人物把慈善活动当成一场表演,胡夸海口,言行不一,没有承担起一个良性示范责任。

名人言出必行,履行承诺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还是一项协议,违背协议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道德失范

慈善丑闻的出现并非偶然,社会道德失范为伪慈善事件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道德失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道德败坏。

不管是之前的是否要扶起摔倒老人争议,地沟油泛滥,三聚氰胺毒奶粉,小悦悦事件还是现在的伪慈善事件,都是道德失范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大,人们过于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道德文化教育的传承。

传统的“仁义礼智信”、“扶危济困”、“博施济众”、“乐善好施”和“慈悲为怀”的利他主义思想逐渐被淡化,人们的欲望反而无限扩大,自私本能被激发,功利主义突出,行为目的性强。

而慈善事业恰好就是吸引眼球、博取名誉或是赚取金钱的一种高效快捷的手段,所以才有个别名人捐款不到位,社会组织利用慈善名义敛财等伪慈善事件的衍生。

3.立法缺位

从这一系列伪慈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只是凤毛麟角,也缺乏与慈善事业相匹配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保障。

我国至今颁布的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然而这些法律只是简略地提及了有关慈善事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约束力不强,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慈善活动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起不了指导作用。

所以部分个人和基金会才会肆无忌惮,钻法律漏洞,没有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去向,或者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甚至有些基金会腐化到内部消化善款。

要真正地理清捐款人、募捐人和受益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系统全面综合地规范、监督慈善组织,还需要建立一部更加完整的慈善法律法规。

4.监管不严

我国慈善组织是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行政监督在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是行政监督主要依靠慈善组织上报的各种票据、文件来进行形式化的监督,所以行政监督在一般情况下比较被动。

慈善组织报送的各类资料也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慈善丑闻基本没有一个是在年审中审出来的,所以行政监督的效果不太明显,监督的结果可信度也不大。

其次,制度决定行为。

我国对于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的准入门槛过分控制民间组织登记注册,却忽视了对慈善组织的引导与监管。

其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缺乏严格的监管体系,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所以就会产生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局面。

监管规范不健全也导致了慈善组织监管的缺位。

这些因素都容易使得政府部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只是表面文章,违法违规挪用善款的行为屡见不鲜,降低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再者,内部监督机制作用有限,捐赠信息和资金运作不完全公开透明,社会舆论监督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四)“伪慈善”事件的弊端

1.加剧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

诚信是一个慈善组织的命脉。

本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就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慈善组织官方色彩浓厚,存在慈善资金运营效率低和捐募资金容易被慈善组织内部贪污挪用的问题。

尤其自从“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更加失去信任,自此之后,伪慈善丑闻牵连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浙江温州红十字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等知名公益慈善组织和基金会。

这些丑闻极大地玷污了慈善的本质,伤害了公众的慈善热情,打击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行业陷入更大的信任危机。

2.信任危机使社会捐赠总量严重缩减

“郭美美事件”给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慈善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程度大、时间长的特点。

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千万人共同努力,但是毁掉慈善事业只需要一个“郭美美”。

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社会的慈善捐赠人次和捐赠金额都大幅度降低。

2011年8月,佛山红十字会医院学校事后再无捐款进账,深圳红十字会收到捐款基本为零,全国各地红十字会收到的捐款大幅度缩减。

河南省红十字会2011年7月份只收到一笔5295元的捐赠金额,深圳同月也仅收到13笔总金额为5335元的捐款,与5月份的35人次50846.5元和6月份的28人次76134.5元对比,捐款额大幅度缩水。

3.善款捐款流向变化明显

社会慈善主体对慈善组织的质疑不断加深,不放心将物资交给慈善组织运营。

所以,在自然灾难发生时,一些捐赠者宁愿跋山涉水的赶到灾区,亲自把物资交到受灾人群手中,捐赠客体的流向从官方色彩浓厚的慈善组织转变为受助个体或独立公募基金。

捐赠者认为这样他们才能清楚的知道善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不用担心捐赠拖延和善款被挪用等问题。

尤其明显的是在2013年雅安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只收到超过14万元的捐款,而以李连杰为代表的“壹基金”则收到捐款2240万元,壹基金收到的捐款金额是中国红十字会的160倍,捐款流向变化惊人。

 

4.慈善文化本义被扭曲

公众捐资助人的善心被利用,善款被挪用,这些伪慈善现象深深的扭曲了慈善本义。

尤其明星“伪慈善”事件层出不穷会产生“晕轮效应”,被公众模仿,这会扭曲公众对慈善原有的正确认识,不利于人们正确慈善价值观的塑造。

其次慈善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社会上“劝捐”、“迫捐”和“骗捐”的事件时有发生,不管慈善活动的出发点是否真的是为了助人,也不管慈善活动的组织者是政府还是慈善机构,一旦捐款方式是强迫性劝捐,它都不能被称为“慈善活动”。

因为在这样的劝捐中,慈善价值和慈善文化早已变质了,并且偏离了慈善文化正常的发展轨道。

三、治理政策

(一)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中,政府的职责被定义为“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优化和加强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平竞争,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共同服务,推动可持续发展。

”它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调政府要减少直接的干预,反而要注重市场的引导和协调。

权利可以为慈善发展创造便利的条件,但权利不能直接插手民间慈善。

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政府应坚决贯彻政社分开,转换政府职能,慈善组织要“去行政化”、“社会化”,打破双重管理体制,彻底做到慈善组织与政府分离,政府应该给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

政府要正确对待慈善组织的地位,慈善组织与政府理应是平等的,慈善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属。

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应该是出台科学的慈善政策、培育更多正规的民间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慈善项目的实施与资金运作并支持提供一定的慈善资金。

(二)努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它的发展需要一个浓郁的慈善文化环境。

政府需要大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将现代慈善价值观深深的渗透到公民的骨肉里。

因此,在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过程中,可以将慈善理念写入教科书,使学生从小就树立慈善意识,培养乐善好施、乐于助人的品德,增强社会责任感。

同时,可以加大慈善活动的宣传力度,例如定期开展一些慈善日、慈善月活动等;媒体有传播文化,环境监视和联系社会的功能。

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多途径、大范围地宣传慈善文化、慈善价值、慈善的作用、慈善的相关政策以及鼓励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但是,要避免过度宣扬个人慈善和团体慈善,以免造成“慈善作秀”的不可控制的局面。

最后,要学习国外慈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动慈善理念进步和创新,指导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实际上,“行政监督并不意味着排斥或者要取代公共监督,但重点是要注重行政监督与公众监督的并行,行政监督与公众监督是互为补充的”。

例如美国慈善,在美国做慈善并非易事,美国慈善事业起步比较早,政府也重视慈善对社会财富的调节作用,政府对慈善机构以及其内部成员的约束标准和规则已经相当完美,慈善计划是非常严格的。

美国大部分州有明确规定,慈善机构务必每一年都提交年度报告给州首席检察官。

如果有慈善机构冲撞了公共利益,首席检察官还有权利代表公众对那些机构提起公诉,让它们接受法律的调查惩办。

美国的慈善事业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要争取早日实现政府行政监管与公众监督的有效结合,互为补充。

(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

慈善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首要就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把募集的物资运作管理情况曝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监督,不让腐败之细菌病毒有机会滋生和传播。

同时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查询,保证资金运作的透明度。

第二要加强队伍建设,吸引高素质人员加入慈善机构,理解尊重员工的想法,鼓励制度创新,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倡导廉洁之风,培养慈善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要明确划分员工的职权责,规范机构内部监督治理机制,自律与他律并行,将违法腐败的思想扼杀在萌芽阶段。

结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杨团有阐述过他个人对慈善的看法,总体意思是“慈善是人们心中的一片净土。

如果慈善都可以作假,那么我们的道德将无处安放。

人类丧失了道德,最神圣的东西就会被亵渎。

因此,必须将慈善丑闻在源头上就掐断,做慈善一定要有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慈善腐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慈善行业,激发公众的慈善热情。

参考文献

[1]周绍平.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工会博览:

理论研究,2010,第6期,第305-305页.

[2]丁俊芳.对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现象的思考.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第4期,第105-106页.

[3]王丽英,刘后平.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第8期,第89-90页.

[4]李晓丽.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第3期,第16-18页.

[5]李建中.和谐社会视野下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安徽大学学报,2007,第31卷第5期,第123-127页.

[6]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6月.

[7](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

[8]罗屿.红十字会革新难题待解重拾公众信任成紧迫任务.人民网,http:

//www.chinanews.com/gn/2013/07-05/5006013.shtml,发布日期:

2013年7月26日,访问日期:

2015年1月13日.

[9]罗芳.《当代社会问题研究》.华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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