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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结业论文

学院:

体育学院

班级:

体教112班

姓名:

王泽

学号:

2011071050

以前就比较喜欢法律。

没想到,上大学就有选课,正好比较喜欢,所以就选了民法案例分析,来进一步了解法律。

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着重点在于一个有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分析,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民法的一部分知识。

在我学习的过程中,也在平时去图书馆翻阅图书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民法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一些方法。

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相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

萨维尼曾说过: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有为一种艺术。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

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结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

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判裁,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案例。

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对于一个学期十几节课要我们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地积累,勤思考,才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为自己所用。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5日,“人造美女”杨某报名参加了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选美大赛。

5月12日至13日,杨某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

5月21日下午,该公司通知杨某取消其参赛资格。

该通知的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

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

5月26日上午,该公司又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她参赛资格。

杨某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

双方矛盾激化。

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

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1

   [分析]

   一、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称其为“人造美女”,原告是以侵权为由,提起名誉侵害诉讼。

事实上,杨某通过报名参加选美大赛,就与主办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单方面中止合同,显然构成违约。

如果侵权也成立的话,本案将构成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是于法有据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乃人就自己之社会评价享受利益之权利也。

”3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

4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是否具有歧视性?

对此,学界也有着争议5,但我认为,即使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具有歧视性,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因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侵权行为人要有传播散布行为。

传播散布,就是指将诋毁他人的观念传达予他人。

因此,本案中我们可以认为原告的名誉感受到了侵害。

但是,名誉权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单纯的名誉感侵害。

   二、原告是否可以提起违约诉讼

   如果原告继续以侵权为由提起上诉,没有获得胜诉判决,原告是否还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或者原告在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违约之诉?

这一问题的解决与各国对责任竞合所采立场有关。

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学说有三:

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又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如果采法条竞合说,则责任竞合问题实际上变成了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责任竞合产生的可能性也被排除了。

如果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而且该请求权经裁判后,权利人不得对同一事实以其他的法律观点再行提起新的诉讼。

   我认为,我们应当以请求权竞合说来解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为一方面,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如果以纠纷的迅速解决和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为由而禁止当事人以其他诉讼理由再提起诉讼,则未能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是与新诉讼标的理论相配套的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上还是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所以,我国缺乏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配套的民事诉讼制度。

结合本案,我认为,如果原告提起上诉而没有获得胜诉判决,或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都应当允许原告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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