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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监理管理细则

土石方工程监理管理细则

威海市南海新区凤口集社区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方工程)

 

编制人:

审批人:

 

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海新区凤口集社区项目部

2015年7月25日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表

总监理工程师:

我已按有关要求完成了威海市南海新区凤口集社区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请予以审批。

 

项目部南海新区凤口集社区项目部

专业监理师

日期

审批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

二、监理工作依据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六、监理工作制度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八、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系威海南海新区凤口集社区住宅工程,位于威海南海新区滨海北路以南,明珠路以西。

总建筑面积为70086.33m2。

包括配套商业用房、公共设施、多层及高层住宅。

建筑结构形式:

多层住宅及其配套工程为框架结构、高层住宅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基础形式:

桩基础。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框架/剪力墙为二级。

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框架/剪力墙为三级。

抗震设防烈度:

多层及高层住宅为七度。

建筑耐火等级框架/剪力墙为:

二级;建筑物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建设各方主体:

建设单位:

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威海市水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威海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专业工程特点

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清表,土方开挖、回填、平整,基坑(槽)管沟开挖及回填,施工前应收集地质勘查和相关资料,踏勘现场,做好地表及地下排水设施,地表出现异常变形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范(GB50319-2013)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已审查的地质勘查报告

5、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4.1土方开挖、回填、平整 

1、监理质量控制点设置 

⑴测量放线成果复核;⑵机械开挖;⑶人工整修;⑷ 压实。

2、工序控制要点 

⑴ 复核测量放线成果,重点控制土方平整边界及高程; 

⑵ 检查控制土方平整范围、厚度、坡度及平整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避免超挖。

开挖的土必须及时运走,防止因堆土不当导致灾害;

⑶ 人工整修:

机械开挖后人工整修情况; 

⑷ 检查回填土压实质量,压实系数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4.2基坑(槽)及管沟开挖回填 

1、监理质量控制点设置 

(1)测量放线成果复核;

(2)人工或机械开挖后检查;(3)回填压实。

2、监理工序控制要点 

(1)复核测量放线成果,重点控制挖方范围及高程;

(2)开挖后检查重要控制,所控土石方截面尺寸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底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避免超挖,少挖,开挖后必须及时运走,防止因堆土不当导致灾害;

(3)检查回填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压实质量,压实系数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1、施工前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明确质量责任人。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验收标准。

 

(3)对施工队伍中参加本工程的技术人员逐一查验,检查资格证书及上岗证,特别对测量人员上岗证要认真查验。

 

(4)对进场施工机械设备逐一查验。

 

(5)复核施工单位的定位放线成果。

 

(6)对测量控制点及水准点交接确认及工程放线的质量控制。

 

(7)对施工单位测量仪器技术精度进行查证。

 

(8)对施工单位土工实验室技术能力查验。

 

(9)审查和控制施工单位对施工环境与条件方面的准备工作质量。

 

(10)主动联系当地质量监督站,由业主委托质量监督站实施全程行政监督。

 

(11)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熟悉地下管网及其它资料。

 

(12)作好周边排水措施。

 

(13)土石方运输必须选择合理的线路,避免对滑坡、边坡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弃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14)开挖施工中应自上而下,分层逐段进行,分层厚度宜不小3m,不应在减载体上形成反坡和积水坑槽,禁止在暴雨和饱水状态下进行施工。

(15)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变形迹象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根据变形迹象设置观测点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

3)及时反馈停息,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16)施工前,应收集或测量场地现状地形图(1:

500比例尺)、地下管网(线)图、构筑物竣工图等资料。

(17)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除树墩、草皮和垃圾等杂物;

2)填方区域内的坑穴、水田、沟渠或池塘应排水疏干;

3)填方区域内淤泥应挖除运走;

4)将清理好的基底挖成反坡台阶。

(18)填方前,应对填方基底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19)填筑作业应按水平层次铺填,不应顺坡填筑。

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做成斜坡形,上、下层接缝应错开不小于1.0m,碾迹宜重叠0.5-1.0米。

(20)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预留沉降量不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21)填方中采用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做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应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

如因施工条件限制,上层必须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时,应将下层透水性较小的土层表面做成适当的排水坡度或设置盲沟。

(22)填方压脚坡顶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排(封)水处理。

2、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

(1)施工工艺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合理设计土石方调配方案,土石方采用的施工方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填筑施工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划分作业段,采用“四区段,六流程”施工法,四区段:

填土区段、平整区段、夯实区段、检查区段;六流程:

施工准备、测量放样、填前处理、分层填筑、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检验签证。

(2)填方前应对填方的基底和已完的隐蔽工程地蚝检查验收合格 填料种类、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类土、砂土(不含细粉砂)和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2)禁止选用淤泥和淤泥质土作填料;

3)填料中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4)石碴填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应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

(3)填方的分层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挖方施工主要技术规定

1)开挖应从上至下分层逐段进行,分层工作高度不宜超过3米,随时将坡面作成一定坡度。

削方减载后形成的边坡高度大于8米时,应边开挖边护坡,禁止一次开挖到底。

2)为了减少超挖对边坡的扰动,机械开挖宜预留0.2-0.5米保护层,人工开挖至设计位置。

3)禁止在不利于滑坡、边坡稳定的区域内临时弃土、停放设备等加载活动。

4)施工中需设置临时性挖方边坡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岩土体的稳定性等进行确定。

(5)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除树墩及主根、草皮和垃圾、坑穴积水和杂物等。

2)当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碾压或夯填密实。

3)当山坡地面坡度陡于1:

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台阶高度不应大于0.5米,阶宽不小于1米。

(6)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压脚填料宜采用块碎石土,块碎石含量宜为30%-50%。

块碎石土最优含水量由现场碾压试验确定,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误差应小于3%。

2)粘性土填料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应在填料的最大干密度、含水量关系曲线中根据设计最大干密度确定,无击实试验条件时,最优含水量宜为塑限+2%。

若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果、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若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能压实机械等措施。

3)淤泥和淤泥质土不能用作填料,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4)块碎石类土或石碴用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

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应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

(7)填方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1)填料为爆破石碴、块碎石类土、杂填土或粉土的大型填方,宜选用振动平碾,填料为粉质粘土或粘土时,宜选用振动凸块碾。

2)碾压机械压实填方,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行驶速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平碾:

2.0km/h;羊足碾:

3.0km/h;振动碾:

2.0km/h。

3)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

4)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斜坡形,碾迹重叠0.5-1米,上、下层接缝应错开不小于1米。

5)填方中采用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应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

如因施工条件限制,上层必须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时,应将下层透水性较小的土层表面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或设置盲沟。

6)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

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7)填方施工中边坡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2)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等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

当填方高度在8米以内,可采用1:

1.5,高度超过8米,可作折线形,上部采用1:

1.5,下部采用1:

1.75。

 

3)采用机械填方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

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填方边缘宜宽填0.5米,若设计要求边坡整平拍实,宜宽填0.2米。

(8)基坑(槽)及管沟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槽)及管沟的开挖宜分段连续进行,施工中应防止地表水流入坑、槽和沟内。

2)雨期施工或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时,可在基底设计高程以上预留150mm-300mm,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

3)机械开损人害己基坑(槽)或管沟时,宜在基底高程以上预留人工清理层,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

4)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开挖过程中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坍塌,加以保护。

5)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边坡稳定。

(9)基坑(槽)底部及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按设计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槽)底部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

2)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时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管道结构宽度外,还应增加工作面宽度。

每侧工作面宽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10)基坑(槽)管沟的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基坑(槽)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

 

2)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砂浇)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3)沟(槽)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4)填土材料和分层填筑厚度,应按设计执行。

设计为填土自然固结密实时,可不夯实。

5)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

6)回填管沟时,应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和损坏管道,宜先人工在管道两边对称填土夯实至管顶0.5米以上。

能保证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夯实。

(11)严格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及专职检,认为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2)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如认为必要,有权随时调看施工单位施工记录,测量检查施工部位,并具有质量否决权力。

施工单位的专职检查员应配合并服从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13)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修改设计,凡要变更设计,必须经过监理部同意。

(14)监理工程师行使质量监督权。

(15)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必须经过监理方面的质量认证后支付,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依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这既是质量控制的需要,也是投资控制的需要。

(16)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4小时内必须以书形式报告监理部。

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时的分析及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

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质量事故处理的效果。

(17)建立质量监理日志

现场监理工程师逐日记录有关工程动态及影响因素的状况。

(18)定期向总监及业主报告有关工程质量动态

现场监理工程师每隔10天向总监理业主报告一次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及其他质量方面的重大事宜则随时提出报告。

(三)施工后质量控制

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定的部分应修补和返工。

1、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包括:

(1)水准点及控制点测量记录。

(2)土工实验记录

(3)回填土干容重实验记录

(4)施工记录

(5)自检记录

(6)质量验收记录

(7)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设计变更通知

(8)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监理工作制度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收到施工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2、技术交底措施

协助业主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书面纪要交施工执行。

3、设计变更制度

如因设计错漏,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协商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

监理部审核无误签发《设计变更单》。

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5、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监理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作出整改,整改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

6、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

检查不合格是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部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部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

(2)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部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验工计价。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

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告监理部;

对大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由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八、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

(3)在进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严重偏差,应报告建设单位,并研究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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