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手册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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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手册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手册》

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销售额与其从其他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之间的差额。

之所以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因为营业税相对增值税来说,具有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特点,一是多环节征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二是全额征税,每次征税对全部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上述两个特点,特别是第二点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随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

增值税是为解决营业税的上述问题而产生的,它实行税款抵扣制,对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用的投入物或者劳务包含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

就一个环节而言,虽然征税依据仍然是这一环节的全部销售额,但生产经营中的所耗用的投入物或者劳务包含的增值税额已经予以抵扣,那么本环节实际征收的税额正好相当于对本环节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的价值所征收的税额,因此我们称其为增值税。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引进了增值税税制。

二、增值税的特征

(一)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增值税可以从商品、服

务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服务的销售、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有广泛的税基予以抵扣。

(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即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

(三)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种凭证,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四)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还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五)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服务采取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如对部分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可以使出口服务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进口国,有利于本国服务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如试点中的国际运输等服务。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这些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缴纳营业税,实施之后改缴纳增值税,我们暂称其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收征收机关的征税成本,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对不同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管理方法。

对于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计算方法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一般纳税人的方法要简便一些。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东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延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跨试点实施时间合同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广东为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八、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兼有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九、非固定业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规定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试点期间,按照下列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十一、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

服务使用发票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提供货物运输业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提供旅客运输业服务的试点小规模人,可选择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二)发票使用的衔接

1.自2012年1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除省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见下文第2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含)。

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2.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冠名发票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衔接后确定。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格式有特殊要求或发票用量较大,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11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对于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自行选择“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开具,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对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保留其开票方式,其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应注意兼有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及计算应纳税额。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纳税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还可以通过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简便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凭证之一,但不具备扣税功能。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征税率代开专用发票。

十五、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六、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以及和小规模纳

税人计税方法的区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用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购进货物、劳务、应税服务等所含的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体现了增值税的两个特点:

(一)凭票扣税,一般纳税人扣税需取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二)链条式管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需要通过专用的税控器具开具扣税凭证,购买方凭票扣税,这样在购销双方间就形成了增值税的征管链条。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在这链条内,购销环节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采用销售额直接乘以征税率确定其应纳税额。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录一: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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