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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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是向电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
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本规程是周期修编制的,牵引变电所的检修应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
积极创造条件向周期检测、状态维修、限界值管理、寿命管理过渡。
第3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安全可靠的供电,各级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抓好各项工作,科学管理,改革修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第4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
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的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掌握牵引变电所大修占全局牵引变电所总支出的比例。
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铁路局:
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分局、供电(水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第5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6条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
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并报部核备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第7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和向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
第三章交接验收
第8条牵引变电所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交接实验及全部馈线的短路试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9条牵引变电所工程交接验收前10天,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交图纸、记录、说明书
等竣工资料。
第10条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制定好运行方式,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设备、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备齐检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及安全用具等。
第11条在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时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正常管理秩序;按规定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并按时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技术履历、表报等。
一、牵引变电所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一次接线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配电装置断面图、保护装置原理图、二次接线的展开图、安装图和电缆手册等。
2.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说明书。
3.电气设备、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的试验结果,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等。
二、有人值班的牵引变电所(应建立下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表1〜6):
1.值班日志:
由值班人员填写当班期间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情况。
2.设备缺陷记录:
由巡视人员、发现缺陷的人员和处理缺陷负责人填写日常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3.蓄电池记录:
由值班人员填写蓄电池运行及充、放电情况。
4.保护装置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
由值班人员填写各种保护装置(不包括避雷器)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情况。
5.保护装置整定记录:
记录保护装置的整定情况。
6.避雷器动作记录:
由值班人员填写避雷器动作情况。
7.主变压器过负荷记录:
由值班人员按设备编号分别填写主变压器过负荷情况。
上述各项记录应装订成册。
三、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内要有一次接线的模拟盘。
模拟盘要能显示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开、闭状态。
四、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技术文件和原始记录,由维护班组负责填写与保管。
巡视、维修记录的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第12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故障时能尽快地恢复正常供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牵引变电所应配备满足事故处理时所需要的设备、零部件、材料和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
值班
第13条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的班制昼夜值班。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设备现状,监视设备运行。
二、按规定进行倒闸作业,做好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办理准许及结束作业的手续,并参加有关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正确地填写值班日志和有关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准确、迅速处理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供电调度及有关部门。
五、保持所内整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和设备区。
第14条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的情况。
离开值班岗位时间较长的接班人员,还要注意了解离所期间发生的新情况。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核对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符合,信号装置、安全设施要完好。
三、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核对接地线数量及编号。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工具、仪表、备品和安全用具办完交接班手续时,由交接班人员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字,由接班人员向供电调度报告交接班情况。
第15条正在处理故障或进行倒闸作业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未办完交接班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继续担当值班工作。
倒闸
第16条值班人员接受倒闸任务后,操作前要先在模拟盘上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倒闸。
在执行倒闸任务时,监护人要手执操作卡片或倒闸表与操作人共同核对设备位置,进行呼唤应答,手指眼看,准确、迅速操作。
第17条当以备用断路器代替主用断路器时,应检查、核对备用断路器的投入运行条件后,方能进行倒闸。
若主用和备用断路器共用一套保护装置时,必须先断开主用断路器,将保护装置切换后再投入备用断路器。
第18条采用远动装置进行倒闸操作,值班员接到供电调度通知后,应监视设备动作情况,时向供电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巡视
第19条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对变配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20条值班人员每班至少巡视1次(不包括交接班巡视);每周至少进行1次夜间熄灯巡视;每次断路器跳闸后对有关设备要进行巡视;遇有下列情况,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一、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二、设备经过大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三、遇有雾、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异常和非异常运行时。
值班人员对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后24小时内,要每隔2小时巡视1次。
无人值班的所,由维修班组负责每周至少巡视一次。
变电所工长值日勤期间,要参加交接班巡视。
第21条各种巡视中,一般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绝缘体应清洁、无破损和裂纹、无放电痕迹及现象,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mtfo
二、电气连接部分(引线、二次接线)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断股和散股、过紧或过松。
三、设备音响正常,无异味。
四、充油设备的油标、油阀、油位、油温、油色应正常,充油、充胶、充气设备应无渗漏、喷油现象。
充气设备气压和气体状态应正常。
五、设备安装牢固,无倾斜,外壳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基础、支架应无严重破损和剥落。
设备室和围栅应完好并锁住。
第22条巡视变压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筒玻璃应无破裂,密封良好。
二、呼吸器内干燥剂颜色应正常。
三、瓦斯继电器内应无气体。
四、冷却装置、风扇电机应齐全,运行应正常。
五、在载调压开关装置位置指示、动作记数器显示正确,低压侧母线在调节范围之内。
第23条巡视油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排气管及其隔膜、防爆装置应正常。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第24条巡视气体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气压表(或气体密度表)应指示正确。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三、分合闸计数器指示正确。
第25条巡视真空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动静触头应接触良好,无发热现象。
二、玻璃真空灭弧室内无辉光,铜部件应保持光泽。
三、闭锁杆位置正确,止轮器良好。
四、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25条巡视隔离开关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闸刀位置应正确,分闸角度或距离应符合规定。
二、触头应接触良好,无严重烧伤。
三、电动操作机构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机构箱密封良好,部件完好无锈蚀。
四、手动操作机构应加锁。
第27条巡视负荷开关时,除一般项目、隔离开关项目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接触部分、触头或软连接应无变色、无发光及异声。
二、各种传动及连接零件无变形、损坏。
第28条巡视接地保护放电装置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放电电容应无渗漏油、膨胀。
变形。
二、放电间隙应无光滑,无烧损现象。
三、动作次数计数器应指示正确。
第29条巡视电容补偿装置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容器外壳应无膨胀、变形、接缝应无开裂、无渗漏油。
二、熔断器、放电回路及附属装置应完好。
三、电抗器无异声异味,空心电抗器线圈本体及附近铁磁件无过热现象;油浸式电抗器油位正常符合要求,无渗油现象。
四、室内温度应符合规定,通风应良好。
第30条巡视高压母线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多股线应无松股、断股。
二、硬母线应无断裂、无脱漆。
第31条巡视电缆及电缆沟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缆沟盖板应齐全、无严重破损,沟内无积水、无杂物。
二、电缆外皮应无断裂、无锈蚀,其裸露部分无损伤。
电缆头及接线盒密封良好,应无接头发热、放电现象。
第32条巡视端子箱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箱体应清洁、牢固,不倾斜,密封应良好,箱体内外无严重锈蚀。
二、箱内端子排应完好、清洁、连接整齐、牢固、接触良好。
闸刀接触良好、无烧伤,熔断器不松动。
第33条巡视避雷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节连接应正直,整体无严重倾斜,均压环安装应水平。
二、放电记录器应完好。
第34条巡视避雷针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
避雷针应无倾斜、无弯曲、针头无熔化。
第35条整流电源装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整流变压器、磁饱和稳压器无异音、异味和过热。
二、整流元件无过热及放电痕迹。
电容器无膨胀和渗油。
三、直流母线电压符合规定。
第36条蓄电池组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蓄电池容器完好、表面清洁、碱性蓄电池无爬碱现象。
二、电池极柱间连接片及连接线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无腐蚀现象。
三、蓄电池部件完好,无脱落、损坏。
四、检查蓄电池电解液的液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五、测量领示电池的电压,均应符合规定。
六、充电设备运行正常,蓄电池切换器位置正确,浮充电流、蓄电池放电电流正常,检查交直流绝缘监视表指示情况。
第37条控制室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各种屏(台)上的设备清洁,锈蚀面积不超过规定,安装牢固。
二、模拟盘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三、试验信号装置和光字牌应显示正确。
四、表计指示正确。
五、转换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压板以及切换开关的位置、标示牌应正确,并与记录相符。
六、开关、熔断器、端子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和烧伤痕迹。
七、继电器外壳和玻璃完整、清洁,继电器内部无异音,接点无抖动、位置正常,信号继电器无掉牌。
八、成套保护、故障探测仪工作正常。
九、二次回路熔断器(或空气开关)、信号小刀闸投退位置应正确,端子排的连片、跨接线应正常。
十、硅整流器和储能电容器连接牢固,容量足够,交流电源正常供电。
十一、事故照明正常。
设备运行
第38条长期停用的变压器和检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除按正常巡视项目检查外,还要检查下列各项:
一、分接开关位置应合适且三相一致,有载调压开关位置应符合要求,相位符合要求。
二、各散热器、油枕、热虹吸装置、防爆管等处阀门应打开,散热器、油箱上部残存的空气应排除。
三、按规定试验合格。
四、保护装置应正常。
五、检修时所做的安全设施应拆除,变压器顶部应无遗留工具和杂物等。
第39条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如下:
一、接线组别相同。
二、电压比相同。
三、短路电压相同。
对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在任何1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当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适当提高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以充分利用变压器容量。
第40条在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牵引变压器过负荷值,根据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负荷情况由铁路局制定。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的变压器过负荷值可参照下表执行:
过负荷(%)
3
0
60
75
100
140
200
持续时间
(分钟)
牵引变压器
1
20
45
20
10
5
2
其他变压器
1
20
30
15
7.5
3.5
1.5
当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对有关设备要加强检查:
一、监视仪表,记录过负荷的数值和持续时间。
二、监视变压器音响和油温、油位及冷却装置的运行状况。
三、检查运行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及引线等有无过热现象。
四、注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41条当变更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后,必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并
将变更前后分接开关的位置及有关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第42条变压器在换油、滤油后,一般情况下,应待绝缘油中的气泡消除后方可运行。
第43条运行中的油浸自冷、风冷式变压器,其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C;风冷式变压器当其上层油温超过55C时应起动风扇。
当变压器油温超过规定值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油温,一般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变压器负荷和温度,并与正常情况下的油温核对。
二、核对油温表。
三、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及通风情况。
第44条当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二、油枕、防爆管或压力释放器喷油。
三、冷却及油温测量系统正常但油温较平素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时高出10C以上或不断上升时。
四、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
五、由于漏油致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油色不正常(隔膜式油枕除外)或油内有碳质等杂物。
七、变压器着火。
八、重瓦斯保护动作。
九、因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差动保护动作。
第45条断路器要建立专门记录,逐台统计其自动跳闸次数,当自动跳闸次数达到规定数值时应进行检修。
发现断路器拒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断路器跳闸时,发生严重喷油、喷瓦斯或发现油内含碳量很高或气体颜色极不正常、气压低于下限值、触头严重烧伤、不对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断路器每次自动跳闸后,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地恢复供电。
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断路器及其回路上连接的有关设备均须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油断路器:
是否喷油,油位、油色是否正常。
气体断路器:
气体的颜色、压力是否正常;对处于分闸状态的断路器应检查其触头的烧伤情况。
真空断路器:
真空灭弧室是否有损坏。
二、变压器的外部状态及油位、油温、油色、音响是否正常。
三、母线及引线是否变形和过热。
四、避雷器是否动作过。
五、各种绝缘子、套管等有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第46条直流操作母线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切换器及各接点要经常保持清洁,转动部分润滑良好,接点表面平滑。
带电清扫切换器的手风器要有绝缘咀。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用切换器调整母线电压。
用切换器调节电压时,要先检查附加电阻,确认良好后,方能操作。
每次操作后要检查滑动接点的位置,不得停留在两固定接点之间。
第47条运行中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浮充电状态,并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一般情况下,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8条每半年测量一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
电压为220v时不小于0.2mQ;电压为
110v时不小于0.1mQ
第49条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mm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
再充电1〜2小时。
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50条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C至+30C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
比+10C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C。
第51条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供电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供电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所管辖供电段有关部门。
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52条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无继电保护运行,必要时经过供电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主变压器的重瓦斯和差动保护不得同时撤除。
第53条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54条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55条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56条10kv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57条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报分局审批,铁路局核备;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四章修制
修程
第58条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
一、小修:
属维持性的修理。
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
属恢复性修理。
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
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期
第59条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
顺
、、、\修程^周期\
设备名称
小修
中修
大修
备注
1
变压器
'1年
5〜10年
15〜20年
含油浸电抗器
2
空心电抗器
1年
10〜15年
3
单装互感器
1年
5〜10年
15〜20年
系指单独装
设的互感器
4
隔离开关
1年
5年
15〜20年
手动
5
隔离开关
半年
3〜5年
10〜15年
电动
6
直流电源装置
1年
3〜5年
8〜10年
7
电容器组
半年
5〜10年
8
冋压母线
1年
10〜15年
9
电力电缆
1年
15〜20年
10
低压配电盘
1年
15〜20年
11
避雷针
每年雷雨季节
刖
15〜20年
12
避雷针
每年雷雨季节前
15〜20年
13
接地装置
1年
10〜15年
回流线在内
14
油断路器
1年
10〜15年
15
气体断路器
1年
10〜15年
16
真空断路器
1年
15〜20年
17
负何开关
1年
5年
15〜20年
18
接地放电装置
1年
动作10次
动作100
次
19
远动装置
1年
5年
10〜12年
20
保护及自动装置
1年
10〜15年
注:
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60条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
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61条设备大修应填写设备大修申请表,经铁路局审定后,报部核备。
第62条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63条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
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
行车调度和供电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检查验收
第64条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65条设备小、中、大修验收办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6条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
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7条所有充油(气)设备的油位(气压)、油(气)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气压)计清洁透明。
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气)。
第68条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
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9条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70条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mm2.
第71条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72条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73条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
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第74条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