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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科学基础景天魁

论社会科学基础

景天魁

本文分三个层次对社会科学基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是从“基础”概念谈起,在与数学墓础研究的比较中引申出社会科学基础的根本性、历史性和相对性三个墓本特点。

二是通过分析社会科学墓袖研究中由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对立而引起的一系列悖论,讨论了“社会科学是否可能”的问题,提出了以“层次论”取代“二元对立”。

三是讨论了现代社会科学之所以可能形成独立墓础的理由和条件,提出了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三大方法:

定性与定长相结合的系统研究方法,个体论与整体论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方法;实证性和评价性相结合的集成研究方法。

本文认为,以这三大方法为“支柱”有可能建立“现代社会科学基础学”。

作者萦天魁,1943年生,哲学博士,中国杜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室主任、川研究员。

发展社会科学,可以并且应该从许多方面着手,例如,引进新的方法,注重社会调查,制定科研规划,等等。

但是,如果社会科学的基础问题不解决,上述努力将何以为据?

现代社会科学正在发生深刻的方法论变革,这种变革将何以定向?

当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是一个热门话题,似乎实现这种结合(或统一)仅仅是具体方法的问题。

然而,如果社会现象在本质上是主观的、个别的,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社会科学是靠体验和理解,不靠实证的描述和说明,那末,何以能够证明引进自然科学方法将有助于社会科学的发展?

“社会世界”是“人的世界”,社会科学在本质上是否就是“人文研究”

如果社会科学的任务只在于对主观意义作价值判断,它的职能只是提供“意见”,制造舆论,而不是得出可以检验的科学结论;关于社会的研究只能见仁见智,不可能有共同的规范,那末社会科学将何以名之为“科学”?

“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将试图对诸如此类的涉及社会科学的本性和根基的问题作出回答。

为此,本文拟讨论几个基本概念。

一、关于“基础”

一门科学的基础,也就是这门科学立身的根据。

尽管科学家们平常并不总是很关心“基础”问题,但它却或者潜在地(在常规时期)或者显在地(在危机或革命时期)制约着这门科学的发展。

这表明,“基础”对任何一门科学来说都具有根本性。

以数学为例。

这门向来以绝对严格和精密著称的科学,其基础自然应该是稳固可靠的。

不料,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由于作为现代数学基础的集合论出现了一系列悖论,涉及像集合、属于、无穷这些最基本的概念,数学大厦面临着动摇的危险。

悖论的根源在于无穷,只要承认无穷,就会陷入自相矛盾,而数学又少不了无穷。

如果在不违反逻辑规则的情况下(在某一理论体系中)能推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其等价式),那末数学还谈得上什么严格可靠性?

这就迫使当时的大数学家们都关心和卷入了关于数学基础的大讨论。

这场讨论推动了现代数学的繁荣和发展,导致了许多分支学科例如抽象代数学、拓扑学、泛函分析和测度论的创立。

社会科学也有它的“基础”问题,其根本性并不亚于数学。

可以说,社会科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没有摆脱过基础问题的困扰。

只是社会科学的基础问题,似乎还没有像数学基础那样以清晰准确的形式表述出来,所进行的讨论也只是各抒己见,论题和概念不够集中和统一。

正因为此,它比数学纂础问题更难解决。

展开社会科学基础问题的讨论,把大家的目光吸引到基础的根本性上来,由此推动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说是合理的预期。

“基础”还具有历史性。

仍以数学为例(其他科学例如物理学也有类似情况)。

上述关于集合论悖论的讨论,在数学史上称为第三次危机。

第一次危机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它是由无理数的发现(希帕索斯悖i仑)引起的。

第二次数学危机的发生是由于整个微积分理论最初是建立在含混不清的无穷小概念上,缺乏牢固的基础。

为微积分寻求稳固基础的努力,导致了极限理论的创立,问题才算得到解决。

第三次数学危机是前两次危机的深化和发展。

一般地说,一门科学的基础问题会随着该门科学的发展而改变形式。

该门科学的发展阶段不同,基础问题的深刻程度也就不同。

这就是“基础”的历史性。

还应指出,“基础”概念具有相对性。

就数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来说,称“数学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就数学内部来说,称“集合论是现代数学的基础”;就集合论本身来说,它的一系列悖论表现了“数学基础中的矛盾”;而对这些悖论来说,恐怕数学哲学中的一些问题(数学的本性,数学与逻辑的关系等)更具根本性。

鉴于“基础”概念的相对性,我们采取比较“超脱”的办法,给出“基础”概念的抽象规定:

“基础”是一门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根据。

但对这一抽象规定加以具体理解时可以有所侧重。

“基础”可以是该门科学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数学中的集合论),也可以是该门科学外部的学问(如数学哲学)。

我们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

凡构成该门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据的,皆为该门科学的基础。

“社会科学基础”的相对性,一般可区分为三个层次:

最上面一层为哲学层次,中间一层是社会科学基础学,下面一层是具体科学中的一般理论(法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等)。

中间一层构成哲学和具体科学的中介。

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所要回答的问题是:

对社会的研究何以成为一门科学?

如何提高社会科学的“科学性”?

或者说,在何种基础之上,对社会的研究才能成为严格的科学?

显然,这一层次的研究将构成具体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预设,将为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和过程的规范化、确定社会科学的结构和功能、实施对社会科学的科学管理和总体规划提供理论根据。

二、关于“社会科学基础”

“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

但不管有多少歧见,肯定“社会科学墓础”的根本性、历史性和相对性,料无争议吧?

我们就从这一共识出发来讨论这个概念。

对社会科学来说,“基础”的根本性表现柯在呢?

第一,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虽然多次发生过基础性的危机或革命,但总是承认它们是有“基础”的,问题只在于.基础”应该是什么。

换言之,它们之为科学已经不成为问题。

康德早就承认:

数学和自然科学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是否可能”的问题,而是“如何可能”的问题。

但是,在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却一直伴随着“对社会的科学认识是否可能”的疑问。

就是说,社会科学基础的存在可能性至今仍是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

例如,1987年D·波特等编《社会和社会科学导论》①中就有题为《关于社会的研究是一门科学吗?

》的专文,文中提出的正是“是否可能”的问题。

社会科学基础的存在可能性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其根源一是对“科学”概念的理解,二是对“社会何以为社会”的不同回答。

这里不想卷入科学哲学界那场关于科学划界问题的争论,我们只想指出,近代以来,“科学”概念是以自然科学为典型来规定其涵义的。

所以,所谓“社会科学是否可能”的问题,其实是问:

按照自然科学的标准,社会科学是否够得上是一门科学?

社会科学知识能够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性吗?

能够具有自然科学一般规律那样的普适性吗?

①D·波特等偏《社会和社会科学导论》,你软和亨利、督特核特与保罗等出版社联合出版,1佣7年。

能够像自然科学那样最终转化为实用技术吗?

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来规范社会科学,这是“科学主义”的主张。

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把这种主张推向了极端。

1929年,由H·汉恩、O·纽拉特、R·卡尔纳普起草的维也纳学派宣言中,就提出要把“社会科学基础”建立在可以“直接感知”和确证的经验事实之上。

此后,他们提出以所谓“物理主义”即以物理学为基础来统一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一切科学。

纽拉特在其专著《社会科学的基础》①中贯彻了这一主张。

但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却受到社会科学家们的普遍怀疑。

J·S·密尔虽已划分了两类科学:

自然科学和伦理科学(moralsciences指精神性行为的科学),但他认为,伦理科学只有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方法,才可能是成功的。

此后,德国的一批思想家起而反对密尔所代表的分析的、实证主义的主张,他们认为社会现象(精神世界)不同于自然现象,因而社会科学也不能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

W·狄尔泰认为,与自然世界迥然不同的是“精神的世界’,或“意义的世界”,把握“意义”的方法是理解的方法,他称这样的科学为“精神科学”。

W·文德尔班区分了“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相应地,他把科学区分为“规律科学”和“事件科学”,前者是“制定法则的”,后者是“描述特征的”,前者是自然科学,后者是与之对立的“历史科学”【2】。

H·李凯尔特进一步论证了自然科学是研究普遍的东西的,运用的是“普遍化的方法”,社会历史科学是研究个别的东西的,运用的是“个别化的方法”,他称后者为“文

化科学”③。

我们要问的是:

“社会世界”能否被归结为“精神世界”、“价值世界”、“文化世界’?

如果不能,何以证明社会科学必须接受“人文研究”的方法?

换言之,何以证明社会科学必须以“人文研究”为基础?

通常,把以“人文研究”为基准来规范社会科学的主张称为社会科学中的人文主义。

迄今为止,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对立,构成了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的根本问题,而这种对立又是以一系列悖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1)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存在着两个相反的命题:

社会过程是客观的,社会过程是主观的(不仅有人的意识参与,而且人的活动是在意识支配之下的)。

自从G.B.维科提出社会历史有客观规律的夭才思想以来,围绕社会规律的客观性问题展开了延绵至今的争论。

如果社会规律的客观性指的不仅是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可以脱离人的活动而存在,指的是它作为一种纯粹自然的必然性,不仅在冥冥中支配世界,而且役使着人类,那末,就很容易并且曾经一再地导向宿命论。

①线《统一科学的国际百科全书》第1一2卷,1944年,芝加哥大学英文版。

②参见洪谦主编《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⑧H·李凯尔特:

《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傅立叶看到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在运动体系上具有同一性”,因而希望用精确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规律,他提出了“情欲引力论”,认为“情欲引力的规律在各个方面都符合由牛顿和莱布尼茨所阐明的物质引力规律”①。

其实,傅立叶所谓关于社会规律的“精确科学”,只是建立在对“物质、有机体、动物、社会四种运动的类比”上。

靠这种简单的类比,只能把社会运动的根源归结为“情欲”,并不能精确地论证社会规律的客观性。

人类社会是自然界发展的高级形式,它也像自然界一样具有客观规律性;但是,社会规律又不能离开人的活动,而且只有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能起作用。

这样又只好用人的意识和目的去说明社会历史。

因此,从本体论意义上看,所谓社会科学中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对立的根源,就在于或者把“社会世界”归结为“自然世界”,或者把“社会世界”归结为“精神世界”。

(2)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同样存在着两个相反的命题:

社会科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因而存在着“价值中立性”的判断;社会科学是关于价值的科学,不存在“价值中立性”的判断。

在自然科学中,尽管价值观念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影响到科学家的研究活动,但却很少影响到科学概念、定理本身的内容,在这里必须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区分开。

例如,对于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人们来说,热力学定律是客观存在的,他们都承认对某一微分方程的某种解法是正确的,都在用相同的符号书写一个化学反应式。

如果有谁声称自然科学的概念和定律违反了他那个民族或阶级的特殊利益,那是可笑的。

如果把科学的价值中立性理解为它的客观性,理解为它经得起客观事实的检验,那末,社会科学的概念和规律也应该具有这种性质。

而且,科学概念是否为人们广泛接受和它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这是两码事,价值观念、阶级偏见不能代替对社会科学客观真理的评判。

但是,社会科学又确实很难具有像自然科学那样的价值中立性,这不仅因为对社会历史事实的意义及其解释很难形成一致意见,而且因为在社会科学中既存在着客观性的解释,又存在着“适当性”的解释。

自然事实对人的意义都是一样的,社会事实的意义却复杂得多。

如果我们不能撇开社会事实的意义问题,也就不能认为社会科学中存在着价值中立性的判断,因为意义问题不能排除价值判断,如果撇开了社会事实的意义,那就很难说社会科学具有解释功能。

(3)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就如何确定研究对象的特征而言,也存在着一系列相反的命题,如:

社会时间是等速的、可计量的,社会时间是异质的、不可通约的。

明确“自然时间”和“社会时间”的区别在方法论上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不论在自然科学中还是在社会科学中,关于时间的概念都是一个矛盾,甚至是“矛盾之中的矛盾”。

1《傅立叶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页。

在自然科学中,从牛顿力学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时间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时间概念的矛盾不是消除了,而是揭露得更深刻了。

当代自然科学和数学,区分了连续时间和离散时间,特别是对离散性的研究,因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强大推动,正方兴未艾。

此外,由经典力学那种可逆时间,已发展为揭示时间的不可逆性。

而普利戈金学派在对耗散结构理论的研究中,则力求实现可逆时间和不可逆时间前综合。

可逆与不可逆的区别与随机性有关:

“仅当一个系统的行为具有足够的随机性时,该系统的描述中才能有过去和未来间的区别,因此才可能有不可逆性。

”①但是,自然科学对时间概念的理解,与社会时间的复杂性相比,仍显得单纯得多。

社会时间,如果看作社会事件的连续和相关的外在形式,那末它表现为年、月、日、时等固定框架,一切社会行为和事件均可以在这个框架中找到确定的位置。

这样看待的社会时间,被M.巴尔格称为“旧历时间”。

显然,这种时间仅具有数量的性质,并且是等速的。

与“自然时间”不同,社会时间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且从不同角度所见到的质的规定是不同的。

“时间经济学”把时间区分为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自由时间。

对资本家来说,工作时间意味着增殖资本的机会,但对工人来说则是挣钱糊口的同义语。

自由时间对于无所事事的人意味着打发日子,而对于蓬勃向上的人则是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

可见,社会时间并不是各种计时器所划定的某些阶段,而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它具有社会本质。

“时间社会学”把时间看作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时间作为组织和管理的对象,有着多种多样的尺度和层次,研究和制定关于时间的政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文化学”则把时间看作一种文化形态,它所关心的是时间在不同文化体系中的意义。

例如在宗教文化中,时间是周而复始、不可抗拒的循环和轮回。

对于作为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的表现形式、具有社会特质的时间来说,不仅不能忽视它的社会本质规定性,而且不能把它看作是等速的。

原始社会的时间似乎是凝固的,变化非常缓慢,而现代社会节奏加快,时间给人一种紧迫感,时间因此被看作以其自身的节奏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一种象征性结构②。

至于在哲学上,例如海德格尔把“时间性”和“存在”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时间意味着人的此在性、有限性和历史性。

由此可见,在社会科学中,时间是多质、多层次的,不能仅仅把它区分为连续的和离散的、可逆的和不可逆的。

①普利戈金等《从混饨倒有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②参见吉勒斯·普罗诺沃斯特《导论:

从社会学和伤史学的涌渡看时何》,《国际社会科学杂志》第4卷第1期。

(4)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就如何确定社会科学的目标而言,也存在着相反的命题:

社会科学的目标是迫求精确性;社会科学不必追求精确性。

相信宇宙是用数学语言写成的一本大书,相信一切研究对象背后都深藏着一个严密的数学结构,科学研究就是要百折不挠地去发现这个结构,至少从伽利略以来这已成为自然科学家的坚定信念。

牛顿对经典力学的数学表述的精美程度,数学在热力学、电磁学、天文学以及在化学、地学等领域的节节奏凯,使精确性成为科学研究所追求的明确目标。

不精确就被看作不科学,至少不是成熟的科学。

即使在社会科学中,精确总比模糊要好些,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绝对地要求精确化是否合理?

精确化是否必然遇到种种限制?

比方说,对一种社会形态给出定量的精确描述是可能的吗?

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

生产力到底达到什么样的量值,就必定引起社会制度的变革?

即使我们假定现代数学能够精确地计算出生产力的量值,我们能够据此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做出精确的预言吗?

人的活动是有主观性的,对号称“理性动物”的人能够做出多少“理性的预期”?

面对人的活动中的任意性和偶然性,思维活动中的灵感和顿悟,如何施展精确数学的神通?

研究方法和经验中的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政治语言、艺术语言中的所谓“点到即止”、“含蓄”、“弦外之音”,如果把它们都精确地表达出来,岂不是没有回味的余地甚至于索然无味了吗?

是精确好,还是模糊好,恐怕就颇犯踌躇了吧?

以上所述足可证明:

由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对立所表现出来的,正是社会科学基础中的一系列悖论性的矛盾。

这种对立渗透到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

第二,乍看起来,不管是认为社会科学必须以自然科学为基础,还是认为它必须以“人文研究”为基础,二者似乎都承认社会科学是有“基础”的。

但问题在于:

社会科学能否形成独立的、统一的基础?

当然,所谓“独立”,不是孤立,不是与其他学科没有交叉.所谓“统一”,不是单一,不是排除多样性。

事实上,社会科学很难像数学那样坚持逻辑上的“无矛盾性”,但总得有个共同的根据,作为自我辩护、自我证明的理论预设和基本规范。

这个“共同的根据”的对象性基础是“社会世界”。

但“社会世界”本身是二重性的,它既是“事实世界”,又是“意义的”、“价值的世界”。

它既不能归结为“自然世界”或“精神世界”,又不能脱离“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

就社会世界是事实世界而言,它同自然世界一样,都是客观的。

一方面,社会和人都是自然界进化的结果,并且,人的活动及其赖以进行的社会关系也都是特定时空中的存在。

另一方面,社会关系也是人们活动(有意识因素的参与)的结果,井且每一代人都遇到前一代人所留下的社会关系,人所遇到的“社会世界”也和“自然世界”一样并不是自觉选择的结果。

在社会科学中,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社会关系的“产物”。

就此而论,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事实的,是客观的,具有可公共检验性的。

就社会世界是意义的、价值的世界而言,社会科学又不能仅仅像自然科学那样去描述事实。

如果脱离开意义去描述社会事实,那末所描述的只是自然事实而不是社会事实。

言语和行为是有意义的,而对意义就有如何解释的问题,“解释”在很多情况下是主观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

就此而言,社会科学在顾及到意义时,就很难达到客观性,很难具有可公共检验性。

若真如此,那末社会科学岂不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谈得上“科学”?

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各抓住了一个方面的道理,但都未能恰当地对待社会世界的二重性,它们把二重性搞成了“二元对立”,各执一端,不够中肯。

如果抛开“二元对立”,代之以“层次论”,那末社会世界的二重性就表现为多质多层次的复杂结构。

粗略地说,这一结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任何社会事实和事件均具有特定的物质承担者,我们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

例如一台电子计算机,它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各种物理器件的集合),而且是社会存在物,它具有经济价值,标志着科研和生产的水平。

一般地说,它的“意义”是用不着特别做出解释的。

(2)任何社会事实和事件都具有“意义”层。

例如法律条文,它是刻于竹帛上、载入法典中,还是表现于执法人员的言谈中,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如何解释它的意义。

这一层,我们称之为“社会生活的意义层”。

(3)以上两个层次统一于人的活动中,而人的活动又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关系”既有物质承担者,又有“意义”,在人的活动中达到了统一。

我们称此为“人的活动”层。

自然科学方法主要是通过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层进入“社会世界”的,但对其他两层的适用性依次递减;人文认识方法(如理解的、解释学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社会生活的“意义”层进入“社会世界”的,但对其他两层的适用性也依次递减。

自然科学方法和人文认识方法在它们所属的层面上都有其合理性(虽然它们也可适用于其他层面,但这种适用性是有限度的)。

由于社会世界的多质性和多层次性,以它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应该是综合的。

这种综合不是自然科学方法和人文认识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它们的交融基础上的“创造”,即创造出适合于社会现象特质的综合基础。

三、关于“现代社会科学的基础”

既然“基础”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的社会科学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那末随着讨论的具体化,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现代社会科学的基础”。

而且,我们认为,社会科学只有在现代条件下才可能形成独立的基础。

理由有三:

第一,现代科学已大举向“复杂性”进军,这势必推动社会科学以特殊复杂性为特征的独立基础的形成。

系统科学已从研究简单系统发展到研究包括社会系统在内的复杂系统。

钱学森等提出“开放的特殊复杂巨系统”概念,它的复杂性不仅以系统中子系统的种类多少来表征,而且强调知识(精神因素)的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种系统的复杂性可概括为:

(1)系统的子系统间可以有各种方式的通讯,

(2)子系统的种类多,各有其定性模型;(3)各子系统中的知识表达不同,以各种方式获取知识,(4)子系统的结构随着系统的演变会有变化。

上述系统可称为“开放的特殊复杂巨系统,即通常所说的社会系统”①。

 

这个概念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即从“系统”的观点表达了社会的多质、多层次性,为建立现代社会科学的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非线性科学特别是作为它的一个重要方面的“混沌学”(chaology,或chaos),使我们看到了过去人们视而不见的一种运动形式。

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郝柏林认为,在物质运动的高级形态中,混沌可能是具有根本意义的积极因素②。

“混沌”研究能否为解决社会科学中人的活动的偶然性和社会规律的必然性的对立等问题提供某种启发?

据称,就复杂性程度而言,“混沌”现象的复杂性已与社会生活中经济现象的复杂性有点接近,它在方法论上的借鉴作用当是可以期望的。

1988年,美国“控制理论未来方向”专门研究小组在一份总结报告中指出:

“人类行为的许多领域……都存在着对系统控制及过程控制的需求。

……控制理论中的基础研究寻求以精确的数学语言来认识控制的基本原理及对于可获得的结果的限制,这种基本认识的需求在本质上对所有的基础科学都是共同的。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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