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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二、监控系统机制房管理度10

四、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3

五、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

六、监控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7

七、监控系统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9

八、监控系统巡检制度25

九、监控系统值班制度26

第二部分监控系统安全操作规程28

一、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8

二、监控机房计算机操作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0

三、地面检修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3

四、瓦斯监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5

五、瓦斯传感器调校安全技术规程38

六、监测总线延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0

七、光缆熔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3

第三部分监控系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45

一、监控系统中心站组长岗位责任制45

二、监控系统中心站调度员岗位责任制46

三、监控中心监测队长岗位责任制47

四、监控系统井下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48

五、监控系统井下调校人员岗位责任制49

第四部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50

一、监控中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50

二、监控中心瓦斯超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58

第五部分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63

第一部分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的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矿井上下与监控系统设备有关的安装、维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或队组。

3、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公司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准确、可靠的运行。

4、各相关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的管理干部必须加强管理与自我管理,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利用各种行式对工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形成一个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树立“不懂监测监控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不懂监测监控的工人是不合格的工人”的观念。

二、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凡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环境监控装置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包括文字叙述和附图两部分,附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

并绘制井下示意图,示意图应与作业规程相同,与井下现场对应。

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搬迁、回收执行申请制。

即:

由需用单位提前3-5天填写《监控系统安、迁、收申请单》,经监控中心领导同意,报矿分管领导批准后,监控中心按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搬迁和回收。

拆除监控装置时,原施工队组、项目部要和监控中心在现场移交,安检工现场监督,移交前所丢失的监控装置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3、凡是没有填报申请单的施工单位,因此致使监控装置没有及时安装到位,进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凡接到安装申请单无故没有安装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监控中心责任。

4、各类传感器必须经监控中心井上校验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校各类传感器。

监测监控系统内,其它设备、设施的安装、搬迁、回收等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进行。

5、监控装置在现场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

各种传感器安设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悬挂在能正确反映数据的地点。

瓦斯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煤壁不小于200MM。

回风探头在回风巷以里距回风口10---15米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探头距工作面不大于10M。

掘进工作面探头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无风筒的一侧。

6、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后,由监控中心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验收并与监控中心签订“监控设备管理协议书”。

7、各运输车辆出入井时杜绝撞坏监控装置和监测电缆事故的发生,因特殊情况致使损坏时,必须及时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说明事故地点和损坏程度,否则要严肃处理。

8、各单位在冲洗巷道和硐室应避开监控装置(摄像仪、传感器等)和电缆接线盒,以免设备进水而损坏。

9、监测电缆规定使用蓝色外护套,其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一起油漆成其它颜色。

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10、生产队组不得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或擅自甩监控分站电源和有关接线,否则,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

停电检修时,影响范围涉及到监测监控供电电源时,必须制定防范措施,经监控中心同意,办理审批停电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停电报告送监控中心一份备案。

11、使用单位在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出现误断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下井处理。

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

12、由监控中心牵头,每月组织矿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全矿监测监控设备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在检查中,对于那些能够按照管理要求履行责任,正确使用监控装置,不发生丢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此管理制度的队组、项目部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监测监控系统标校断电试验实施细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瓦斯传感器每10天要标校一次,井下电气设备每10天要进行一次断电实验,为了煤矿井下瓦斯传感器正常运行,瓦电闭锁动作灵敏、可靠,监测监控系统断电试验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每10天对井下瓦斯传感器进行标校及断电实验。

2、监控中心安排监测工定期分批对井下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保证井下瓦斯传感器正常监测,运行灵敏、可靠。

3、每10天标校瓦斯传感器前由监控中心通知所要标校巷道的队组,由该队组派检修电工停电并协助监测工进行瓦电闭锁断电试验,标校完毕,由该队组跟班组长或检修电工签字。

如使用队组不派人协助标校,将对队组实施处罚,集体罚款500元,责任人100元。

4、监控中心在安装断电装置时,提前通知相关队组,由相关队组确定停电时间,并派电工现场连接闭锁开关,如果延误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队组的责任。

四、中心站管理及信息的处理

1、中心站必须在当班内将井下安装的监控装置完成定义、修图等任务,并保证远程终端与之同步运行,不得拖延,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2、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人员值班,班中不得出现空岗。

值班员要认真监视微机工作状态和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做好各种纪录。

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故障报警后,值班员必须根据情况立即通知监控中心值班领导和调度室。

调度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当日矿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

若是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必须立即组织处理,不得拖延,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非指定人员不准操作计算机。

禁止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禁止利用中心站设备进行与监测内容无关的业务。

五、职责划分

1、总工程师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2、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采用稳定可靠的电源,机电管理部要负责为新的监控系统提供专用电源。

3、机电管理部在办理停电工作票时,凡有涉及停监测分站电源的,必须在停电工作票中注明,经总工程师批示后方可生效。

凡未办工作票或未经批示而停分站电源造成长时间中断监测进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4、各单位对所负责巷道内的监控设备、线缆在运输和施工作业过程中负有吊挂、保护义务,确保标准化达标。

5、刹住破坏盗窃监测设备、电缆的违法行为,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严惩。

6、凡安设了监控装置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施工单位私甩断电设备和自行复电。

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浓度时,方可人工复电生产。

受监控装置控制的电源开关其电气性能必须完好,其操作按钮不得背死,并有可供接线的小喇叭嘴。

否则,造成不断电事故的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7、安装在井下采掘巷中的监控装置和信号电缆,各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范围指定专人管理,每班进行巡检,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并将监测信号线盘好,吊挂整齐,严禁滞后或停用。

瓦斯探头属精密测量仪器,移动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敲打磕碰,应采取一人拿探头一人收放线,避免在移动中损坏。

并应吊挂牢固,以免掉下摔坏。

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要将探头后移到安全地带,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为直接责任者。

8、凡在辖区范围内监控装置被破坏或丢失,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监控中心,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监控中心将监控装置损坏、丢失情况报告送安全部追查处理,并报矿作业会通报。

9、安检工对井上下监控装置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发现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设备或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正确使用。

10、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职责具体如下: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2)、监控中心每日必须派人到井下各使用地点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负责接收和传达上级有关监测监控的文件、法规,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根据各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文件、制度,同时负责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4)、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功能开发、技术改进和系统完善以及对从事监测监控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及时掌握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装置使用、变更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进行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对各单位汇报的设备故障应及时分析,并给以快速排除。

(5)、根据机电部提供的监测监控专用供电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绘制监测监控系统图纸。

监测现场发生变更后,根据通风区的变更通知进行监测系统内的参数变更操作。

(6)、井下包机人员必须保证各工作面每班至少有50米干线,以便施工队组随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

(7)、瓦斯探头每10天循环调校一次,调校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和纯净空气样,并有调校记录。

重点工作面要缩短调校周期。

(8)、负责非生产地点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回收工作。

(9)、负责煤矿监测监控数据传输网络,并负责网络病毒的防治工作。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机房的值机和设备维护工作。

(10)、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所用各类设备到货及安装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装置的检修、标校及鉴定工作;负责各使用单位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下井前的标校工作。

(11)、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故障及事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追查分析,并组织制定处理措施。

(12)、通风区应根据监测系统所反应的环境参数的变化状况及时与人工检查出的数据相对照,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值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监控中心,共同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

(13)、负责监测系统调整、故障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编制、执行工作。

(14)、负责监测部分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据的填写上报,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提出整改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15)、安装、搬迁工作面时,负责监测设备、设施的搬迁、安装及相应的电缆敷设。

负责回收各类监测设备、设施及线材。

六、组织机构

组长:

段全

副组长:

刘三邦李贵春庞和平魏喜平王云生

朱艮喜孙祥龙

成员:

信息中心主任:

刘俊

信息中心副主任:

刘建党董喜元

各采、掘、运队长:

庞和太胡才郑军冯根平

刘福锁李小平谭德龙卢根堂

值班员:

杜建平闫军王建平张文元刘建勋

徐德奎李军赵治国张世军

维修员:

王俊生张杰刘世强刑建兵张明明

左世伟苏贵和闫新亮康忠董志有

王文文武文斌

 

二、监控系统机制房管理度

监控中心站机房是支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

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为确保机房安全,机房值班员和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

2、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3、系统管理员须制定主备服务器和客户机的IP地址分配表,和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

机房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保证温度在范围:

21°C±2°C范围:

湿度在:

50%±10%范围,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

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6、严格控制进入机房人员,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确有必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须认真填写《外单位人员出入机房登记表》。

进入机房应更换专用工作鞋或戴鞋套,如发现有人违反以上规定,对机房值班人员罚款50元,组长罚款50元。

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需要进行操作的应在机房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操作。

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机房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7、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杀菌;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发现机房卫生差、抽烟、乱扔杂物等任何一项,对机房值班人员罚款50元,组长罚款50元。

8、机房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

机房管理员须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

禁止将机房内的电源引出挪做他用,确保机房安全。

9、机房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切实负责机房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10、机房值班人员要做好各类瓦斯超限、标校、故障等汇报、落实情况的记录。

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发现机房各类记录不全或无记录一次,对机房值班人员罚款50元,组长罚款50元。

11、机房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玩游戏,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发现机房值班人员违反以上纪律一次,对机房值班人员罚款50元,组长罚款50元。

三、监控系统故障和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现场知情者、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跟班干部要及时向监控中心机房和调度室汇报。

同时要组织现场抢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监测。

2、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在对主机监视时,一旦发现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和现场瓦斯、一氧化碳等监测数据有异常状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值班室,监控中心值班干部立即指派检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与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密切配合,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并向本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情况。

恢复正常后,要认真总结做好记录。

3、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尽快搞清情况,做好纪录,向当日值班长汇报,并通知监控中心,发生特别严重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领导。

4、通风区在瓦斯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生产队组进行处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告知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

5、事故发生后,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将事故向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干部汇报后。

 

四、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保护监控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障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监控中心所有员工。

  3、监控中心主任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

  4、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培训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计算机管理员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积极预防、保障安全、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

  7、定期向公司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组报告系统的安全情况。

  8、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涉密的存储介质和文件资料,应当计算机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利用、修改、复制和外借。

  9、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要有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措施,以防止被人非法利用、更改、损害和泄密。

  10、设备使用和信息存取,要按照工作需要逐级授予,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或者改变系统资源。

 11、做好日常的数据和软件备份。

对新引进的软件和外来数据存储介质,要采取慎重态度,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12、为防止制造或者传播新的计算机病毒,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算机病毒研究,不得购买、销售、复制使用未经公安部认证的检测、清除软件。

13、坚决禁止本单位员工登陆非法网站,利用互联网传播不健康甚至是违法的内容。

 

五、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监控中心软件及技术资料包括:

购置的软件及其资料、以及各种设备随带的软件和技术资料。

为充分发挥监控中心软件、技术资料资源作用,规范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1、建立专用资料室、资料柜、资料夹,由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种资料的建立、完善和妥善保管。

2、由资料员负责设备仪表台帐,甲烷、一氧化碳监测器的使用情况登记,调校记录,井下巡检记录,瓦斯日报表、中心站运行日志、班前安全活动、学习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工作。

3、由技术员负责“一通三防”规定中监测资料的填报、整理、存档工作。

4、瓦斯报表要由科、队分管领导及时审阅签字,并上报通风区、矿总工、矿长审阅批示。

5、中心站运行日志要由科、队分管领导及时审阅签字,按月装订成册存档。

6、每月由分管科长组织一次对中心站设备和井下现场监测设备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制表,由总工审阅签字后存档。

7、由技术员每季绘制监测系统布置图,并每月或根据监测布局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后存档,并备有电子版文件。

8、由技术员及时提供瓦电闭锁相关的供电、控制开关线路图,整理规范后存档,并有电子版文件。

9、由科长每月组织一次对监测资料的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10、所有资料要长期保存,不得遗失,未经批示不得销毁。

11、由监控中心管理的所有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口令为绝密资料。

由监控中心负责人和技术员掌握,并登记在密码本上。

密码本为绝密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内容。

 

六、监控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分管技术领导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使用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定期检修计划,组织检修。

2、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检修操作规程,确保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修理后的设备必须经过主管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检修。

3、设备的保养和检修,必须贯彻“养修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4、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妨碍设备正常保养、检修工作的进行。

5、检修人员要努力完善对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

6、加强设备的保养,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换季等保养制度,并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7、维修人员对报废设备应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经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二)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意义的;(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的;(四)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8、维修人员要严格执行维修规程,确保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费用。

修理后的设备必须经过送修单位检查验收,修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使用。

9、维修人员要努力完善对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

 

七、监控系统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形成一个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减少丢失、损坏、浪费现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建议制定《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矿井上下和监控设备有关联的安装、维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或队组。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1、安装监控设备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所需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及位置,监控分站所接动力开关电源位置,瓦电闭锁控制开关位置和控制区域及电缆的敷设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局部系统图、建立使用维护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安装监控设备的地点,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主管在工作面开始准备的前三天将安装申请单审批后送后监控中心。

凡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的当班必须由监控中心将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

其准备回采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该面生产的单位提出,工作面稳装结束后与工作面同时移交回采单位。

采掘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安装申请由工程掘进单位提出。

3、凡是没有填报《安装申请单》的施工单位,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单位技术主管责任,凡接到安装申请单无故没有安装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监控中心责任。

4、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后,由监控中心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

5、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改线或改变工作电压时,必须与监控中心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甩监控分站电源和有关接线,否则,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

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6、凡安设了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施工单位私甩断电设备和自行复电。

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生产。

受监控设备控制的电源开关其电气性能必须完好,其操作按钮不得背死,并有可供接线的小喇叭嘴。

否则,造成不断电事故的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使用单位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出现误断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下井处理。

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故障处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

7、监控设备在现场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

各种传感器安设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悬挂在能正确反映数据的地点。

瓦斯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煤壁不小于200MM。

回风探头在回风巷以里距回风口10---15米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探头距工作面不大于10M。

掘进工作面探头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无风筒的一侧。

8、在采掘工作面范围的干线电缆及监控设备由该区(队)班组长或工长负责保管使用,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

瓦斯探头属精密测量仪器,移动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敲打磕碰,应采取一人拿探头一人收放线,避免在移动中损坏。

并应吊挂牢固,以免掉下摔坏。

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要将探头后移到安全地带,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凡在辖区范围内监控设备被破坏或丢失,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监控中心,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9、安装在井下采掘巷中的监控设备和信号电缆,各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班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为直接责任者。

10、机电管理部在办理停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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