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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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胡连生奚雅丽
2012-8-2415:
03:
04 来源:
《长白学刊》2005年第3期
【内容提要】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劳工拥有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与资方的集体谈判与签订集体合同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参与企业管理权。
劳工权利的获得是工人阶级不懈斗争的胜利成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
带给我国的启示是:
应启动工会“维权”机制,增强工会的独立性,支持农民工组建工会;应启动“劳资”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机制,以此作为维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形式;应启动“劳资”共同决定机制,使劳工切实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关键词】劳工权利;当代资本主义;工会;农民工
【作者简介】胡连生,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江苏南京210003);奚雅丽,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各国工人阶级为反抗资本的剥削和压迫,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并在斗争中赢得了众多的权利。
劳工权利的确立、行使和有效维护,使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工人阶级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深入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对于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工增多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
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劳工拥有较为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
其中,与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经济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下述五种权利尤其值得研究和关注。
1.组织工会权。
“工会是工资劳动者为维护与改善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条件而实行的一种持续的联合。
”[1]因此,组建工会、参加工会,是工人首先应有的基本权利。
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和美国工人就组建了工会组织。
后经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资本主义各国政府不得不承认工会的合法存在。
193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劳资关系法》,该法明确规定:
工人有权组织或参加工会。
1949年5月23日,联邦德国颁布《基本法》,其中规定:
“所有德国人都有权组织联合会和协会。
”[2](P189-190)当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已经把组建工会、参加工会的权利赋予每一个劳工,它使西方各国劳工踊跃参加工会,大大提高了劳工的组织化程度。
同时也把工会牢牢镶嵌在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之中,它使西方各国劳工以强大的组织力量面对资方,使工会成了与资方、政府三足鼎立的维护劳工权利的重要力量。
1980年9月,美国政府就与工会和资方签订了“全面谅解”合作协议,规定工会代表劳工可参与公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全面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
二战后的德国政府规定:
工会拥有参与国家劳动与社会立法的权利。
在瑞典,工会目前管理着整个国家的失业保险事务,政府将全部用于失业保险的经费拨付给工会支配。
[3]由于工会重要作用的发挥,劳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无疑得到了提升。
2.罢工权。
罢工是西方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剥削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斗争形式,也是维护劳工利益的基本方式。
工人失去了罢工权利,也就失去了与资方博弈的基本力量。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各国政府并不承认劳工拥有罢工权,是方兴未艾、不屈不挠的罢工斗争本身,迫使西方各国政府做出让步,相继承认工人的罢工权利。
1932年,美国颁布《诺里斯-拉瓜迪亚法》,该法禁止联邦法院对进行罢工的受雇人发布临时禁令。
[4](P230)几乎与此同时,法国政府取消了罢工禁令和结社禁令。
1946年,结社和罢工权被写入法国宪法的前言之中。
西方国家的上述做法,标志着劳工罢工权利的获得以及合法罢工时代的开始。
罢工权利的获得和有效运用,推动了各国工人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20世纪50年代末,德国工人为争取对患病工人支付工资和延长休假进行了长达16周的罢工斗争,结果迫使政府和资方同意,自工人生病第三天起可领取净工资的90%;1968年,法国1000万工人、职员罢工,迫使政府和雇主同工会达成一项协议,规定国家必须根据物价上涨和劳动生产率的涨幅,定期确定提高基本工资的比例;1984年,德国100万工人罢工,要求35小时工作周,最后迫使政府和企业主方面分两次提高工人工资5.3%,周工时降为38.5小时。
3.与资方的集体谈判与签订集体合同权。
在漫长的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工人阶级不仅获得了组建工会和罢工的“刚性”权利,同时也获得了“讨价还价”、平等对话、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柔性”权利。
1918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协议法》,1919年法国制定了《集体协议特别法》,1933年美国颁布了《全国产业复兴法》,在这些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工人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权利。
例如,美国《全国产业复兴法》第7款规定,劳工“有权在不受雇主干涉、强迫和限制下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性谈判交涉。
”[5]199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也明确提出,要“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
在西方国家的劳资集体谈判中,劳工方面主要是要承担“和平责任”,即在劳资合同执行期内不能为改变合同而进行罢工或其他形式的斗争。
就资方而言,要承担的责任较多:
(1)保证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保证工人工资逐步有所增长;
(2)规定津贴种类和数额,如病人津贴、怀孕津贴、做父母津贴、寡妇津贴、交通补贴等;(3)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4)规定为劳工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5)规定雇工与解雇。
正是有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过去那种对劳工克扣工资、延长工时,对工人疾苦不负责任、严重的性别歧视、使用童工、侵犯人权等野蛮剥削现象已经不再存在,“工人们的尊严价值和个人自由”得以充分体现。
[6]
4.享受社会保障权。
在当代资本主义各国中,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已不是什么人的“施舍”和“恩赐”,它已经成为具有法律保障的劳工权利,成了一种以国家强制为特征的社会制度。
二战结束以来,西方各国相继颁布了《工人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工人老年与残废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保证了劳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失业有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有救济金和抚恤金。
目前,西欧、北欧各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横向上覆盖全民,纵向上“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虽然不能说是“从摇篮到坟墓”,但却保证美国公民从生到死可以享受2000多种政府福利和社会保障服务。
5.参与企业管理权。
这项权利由战后德国的工人阶级首先获得。
1951年,联邦议院通过了《煤钢行业参与决定法》;1952年10月,议院又制定了《企业组织法》;1976年德国颁布《参与决定法》。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落实劳工这种权利的机制——“劳资共同决定制度”正式确立。
这项制度规定:
凡职工在2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公司,其监事会中必须有1/3的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凡职工超过2000人的大公司,必须设立或12人或16人或20人的监事会(德国《股份法》规定:
监事会是决策和监督机构),由对等数量的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组成,职工代表要占1/2。
此外,凡雇员在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工人委员会,参与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付酬原则、解雇事务的决策。
[7](P175)
资共同决定制度”,实际上已在欧洲国家中普遍推行,“并且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被固定下来”,“被制度化,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设置之中”。
[8](P143,148)瑞典的《共同决定法》、《公司董事会代表法》规定:
凡涉及工作分配、工作监督、劳动用工和解雇等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参与决定;雇员在25人以上的公司必须有2-3名雇员代表进入董事会。
法国法律规定:
凡雇工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职工代表,雇主每月至少接见一次。
职工代表有权向雇主提出有关工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向政府的劳动监察员反映意见。
凡雇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委员会。
企业有关劳动组织、职工总数的变动等方面的决策须征得企业委员会同意,同时须接纳2名雇员代表进入董事会。
二、当代资本主义劳工权利评析
1.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劳工权利的获得是工人阶级谋求解放进程中的阶段性胜利成果。
一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实际上也是工人阶级谋求解放的斗争史。
早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对工人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工人被当成雇佣奴隶而没有任何合法权利。
为了谋求自身的解放,各国工人阶级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反抗斗争。
据统计,从1919年到1939年的20年中,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参加罢工斗争的总人数是7400万人;从1945年到1959年的15年中,参加罢工斗争的总人数达到1.5亿人;从1960年到1970年的10年中,参加罢工斗争的总人数达到3.6亿人。
[9](P268)工人阶级罢工斗争的声势之浩大、力量之强大令人震惊!
罢工斗争使资产阶级统治者进退维谷,左右为难。
镇压,将激化矛盾,加速自己的灭亡。
置之不理,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危机;最后只有妥协让步一条出路。
正是延绵不绝的罢工斗争使工人阶级一步步获得各种劳工权利,工作、生活条件一步步改善,社会地位一步步提高。
对此,卢森堡总工会主席约翰.加斯特涅罗的一段话可谓一语中的。
他说:
卢森堡工人目前“工资水准和劳动条件相当良好,这一切是工会多年来斗争的结果,并不是政府和资本家让给我们的。
我们面对的资本主义不是好对付的,他们不会给我们送礼,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取得进步。
”[10]这说明,西方各种劳工权利的获得是工人阶级不懈斗争的结果,也是工人阶级解放的重要标志。
2.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劳工权利的获得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拥有做人的尊严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平等权利。
首先,市场的繁荣和扩张需要劳动者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而生活条件的好转需要劳工各项权利的实现。
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资本家推行野蛮的雇佣奴隶制度,使广大劳工处于饥寒交迫的绝对贫困化境地。
资产阶级统治者的“通吃”做法,引发的后果不是市场的繁荣和扩大,而是市场的萧条和萎缩,是每隔几年就要发生一次的以生产相对过剩为标志的经济危机。
实践反复证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大劳工,不是市场经济的局外人,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不是无足轻重的雇佣奴隶,而是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利害攸关者”。
因此,要不断繁荣市场,扩大市场,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障劳工的各项权利,坚持劳资双方的“双赢”;只有劳工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才能真正提高市场购买能力,真正有市场的繁荣。
其次,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需要劳动者技术技能的不断提高,而劳动者技术技能的提高,依赖于各项劳工权利的维护。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主要源于劳动者技术技能的竞争力。
企业只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应有权利,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工艺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无产阶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资产阶级掌握着他们的生死大权”,[11](P360)这样的企业是不可能有市场竞争力的。
3.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劳工权利的获得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生产力已经自动化、智能化的情况下,在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创造性劳动成为主要劳动方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地位以及同资产者的关系,必然要发生根本性变化。
新的科技革命使技术资源的主导地位急剧上升,从事创造性劳动的工人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在此条件下,企业主必须保证劳动者拥有优裕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必须维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自主性和参与管理的权利,必须保证劳动者自身价值能够真正体现。
惟有如此,劳动者才能充分施展才智,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灵感,做好创造性劳动。
三、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劳工权利给我们的启示
在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劳工权利问题日益凸现的背景下,西方各国劳工权利的保障对我国无疑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启示一,应启动工会“维权”机制,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允许并支持农民工自由组建工会或参加工会。
首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政府、企业经营者和劳工三者关系的有效协调。
其中,企业经营者与劳工既有共同利益,也有着矛盾。
协调好二者关系的前提,是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工权益上的作用。
工会是将众多劳工组织成为一个利益群体的载体,是劳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劳工需要通过工会反映自己的诉求,与企业经营者博弈,争取自己的各项权利,降低处理“劳资”纷争的成本。
企业经营者也需要通过工会,实现“劳资”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政府来维护劳工权利很不现实。
尽管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企业经营者和劳工双方的合法利益,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但由于“劳资”纠纷事件较多,各级政府力所不及,因而侵犯劳工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的实践证明,单靠政府维护劳工利益效果不很理想。
据我国著名学者刘国光先生披露:
这几年在拖欠劳工工资上,“地方政府工程拖欠占比由2001年的26.7%增加到2003年的50%,起了很坏的带头作用;有些官员在发包工程中把自己的利益与施工单位的利益绑在一起,施工老板拖欠工资有恃无恐”。
[12]显然,要真正维护劳工权益,必须确立一种机制,确立工会的自主权,增强工会的独立性,使工会有权力、有能力代表劳工与企业主及政府博弈,做好维护劳工权益的工作。
再次,当前我国常年有约1亿农民工在城市中做工,他们时常被企业主克扣或拖欠工资,而且少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要维护亿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应允许他们自由组建工会或参加工会。
在农民工与企业主博弈中,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变量。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过低,权益易受侵犯;组织化程度高些,就不同了。
因为,当农民工以个人身份面对企业主时,农民工的弱小与企业主的强大会形成强烈的反差,此时,企业主侵犯权利的代价很小。
一旦农民工组建工会,农民工便由弱势变为强势,企业主便轻意不敢侵犯劳工权益。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农民工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似乎没有另建工会之必要。
但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他们往往被现有的工会组织边缘化。
为了尽快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并突出其自身特点,政府应支持组建农民工维权协会,作为全国总工会下的一个特殊分会。
启示二,应启动“劳资”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机制,以此作为维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形式。
近些年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我国快速发展,“劳资”矛盾日益显现。
新的形势要求政府能够有效地调节“劳资”关系,确保“劳资”双方在提高企业效益的进程中实现“双赢”。
而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则是有效调解“劳资”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有效形式。
首先,“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签订劳动协议,能有效约束企业主的行为,敦促其尊重劳工权益,确保“劳资”关系的有序化;此外还能充分反映劳工诉求,有效维护劳工权利,从而避免出现“劳资”矛盾激化的事件。
其次,通过集体谈判和签订劳动协议(尤其是企业与农民工的集体谈判和劳动协议),可以防止企业将农民工作为“产业后备军”,进而加深对所有劳工的盘剥力度。
近些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农民工没有组织、没有集体谈判机制的弱点,将其作为“产业后备军”,从而压低劳工工资和其他待遇,使劳工在与资方博弈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启动“劳资”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保障所有劳工(包括“产业后备军”)的权益。
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工人的成功实践表明:
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机制的核心是集体谈判。
只有通过劳工组织的代表同业主在针锋相对的谈判后签订的劳动协议,才能真正维护劳工权利。
那种不经谈判,由业主单方草拟、劳工被动签字的劳动协议不能维护劳工权利。
启示三,应启动“劳资”共同决定机制,使劳工切实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在我国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推行劳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
一方面,职工代表应进入管理层,参与决策;另一方面,凡涉及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劳工福利、用工、解雇等有关劳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主必须同劳工代表协商决定。
按照传统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人只是雇佣劳动者,其参与企业管理的依据何在?
这里涉及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定位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不再是“主仆”关系,而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仅依赖于企业主的资本,也依赖于劳工的才智和创造性劳动。
正是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开发了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了企业的品牌,创造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推动了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因此,现代企业既属于企业主,也属于劳工。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人地位问题。
经过几百年的不懈斗争,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工人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不断提高。
他们在经济上有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在政治上有了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拥有的权利应远远大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权利。
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应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动力问题。
实践证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源于“经济刺激”,同时也源于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和“主人翁”意识。
所以,只有让劳工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我国的各类企业才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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