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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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0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
篇一:
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
政府采购财政预算规范采购规模
【论文摘要】: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
各地区在贯彻实施采购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启始点。
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表现为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形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
二、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在信息的发布中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
如有的地区通过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便于社会监督和供应商了解。
但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却认为这与其他地区无关,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二是信息发布的媒体选择不科学。
一些地方或行业的政府采购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而是热衷于在
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的还规定向采购机构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增加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
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三、分散腐败向集中腐败转变。
有的定点供应商串通采购部门人员营私舞弊,虚开、多开发票,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有的还随意提价,不严格履约。
政府采购办或行政服务中心对有些货物、服务项目滥用询价采购方式,实际为指定供货单位或个人谋利,有的工程招标甚至采取暗箱操作。
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四、制度不完善,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如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考虑不周,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五、管办职责不清,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
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缺位,这样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新的腐败。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中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
一是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尤其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二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
三是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发布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合理性。
第一,合理选择发布媒体,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明确公告内容要涵盖的基本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第三,实行定岗定责。
鉴于政府采购公告在实现“三公”原则过程中的作用,应该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
三、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
为了加强对供应履行合同的管理,使不守信用的供应商得到应有的惩罚,使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得到相应的奖励,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一是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评价小组;二是从五个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依此来评价供应商诚信度。
1、看是否严格按照标书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2、看是否保证按期履行合同;3、看供应商在物价价格大幅上涨时是否仍能按照其合同履约;4、看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5、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三是将供应商诚信情况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挂钩;四、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应在媒体上公布,达到宣传和鼓励作用,促进全社会重合同守信用的风气。
四、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步伐
政府采购上规模,制度规范是保障。
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它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
第二层次是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订的适合各地情况的采购政策、条例。
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五、管办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
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
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
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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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篇二: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页共13页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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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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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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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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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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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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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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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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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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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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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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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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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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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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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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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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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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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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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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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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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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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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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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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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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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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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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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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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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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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赵益华
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成绩显著,其优越性也在几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表现在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有效地抑制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支持了国内优势企业,扩大了国内优势企业的市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较小,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不科学等等。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很有必要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abstract:
Governmentprocurementsystemfundamentallyisaproductofthedevelopmentofthemodernmarketeconomy,oneofthegovernmentextensiveuseofeconomicandlegalmeanstointerveneinthenationaleconomicactivitiestocompensateformarketimperfections.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worktocarryoutalongtime,buttheresultssignificantly,fullymanifesteditssuperiorityalsopracticeperformanceinfinancialsavingsfunds;promotingandcleangovernmenttosuppresstheblack-boxoperationirregularities;supportthesuperiordomesticenterprisestoexpandthedomesticmarketdominantenterprises.atthesametime,wemustalsosoberlyawarethat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afterall,stillinitsinfancy,therewasaseriesofproblem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inevitably,suchasthesizeandscopeofgovernmentprocure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agencysettingsarenotstandardizedunscientificwayofgovernmentprocurement,etc.Therefore,howtoplaytheroleofmacro-controlgovernmentprocurement,and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useoffunds,thecruxofitisnecessarytoidentifyproblemsanddevelopappropriatecountermeasures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china'sgovernmentprocurementcareer
Keywords:
governmentprocur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s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从源头上防止寻租行为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因此,政府采购又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政府的购买性支出,认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二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后的政府采购,认为“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而《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
比较上述三个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
后两种观点都把政府采购定义为一种制度下的购买行为。
所不同是,由于第三种定义是法律条文,因此,他对制度约束的对象做了严格的规定,仅限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行为,而第二种观点则只强调了政府及所属机构在购买时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显然,第二种定义的范围较宽。
而第一种定义更宽,它把所有的政府购买性支出行为都看成是政府采购。
虽然这三种定义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外延大小不同,但是它们都指出了政府采购的根本特点,即:
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2]
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采购主体特定性是指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公共部门,通常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依靠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1.2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采购客体是服务于公众的公共物品,二是采购的资金来源是依据公共权力或信誉取得的资金,即财政资金。
理论上说,这二者没有区别。
一方面,公共物品只能通过财政性资金提供;另一方面,财政性资金也应该只提供公共物品。
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
一方面,公共物品只是一个理论上抽象,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物品少之又少,公共部门通过财政资金提供的大多是混合物品。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混合物品都由公共部门通过财政资金提供。
因此,把采购的客体的公共性理解为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更为确切[3]。
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且没有什么现存的经验,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
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行为一直是一种在总体计划控制下的分散性个体行为,即:
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脱节。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主权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
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具体表现在:
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项目单一,药品采购、政府工程及劳务采购还没有大规模纳入政府采购。
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由1998年的31亿元扩大到20XX年2135.7亿元,20XX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是1998年的67.9倍[4],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就是这样,20XX年度政府采购规模也只占全国GdP的2%,根据国外的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左右,因此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的问题依然很突出。
另外我国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此外,药品采购、政府工程采购还没有大量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尽管把药品、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给现行的管理体制带来一定的混乱,但是,只要政府采购部门做好对采购的具体环节的监督工作,诸如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的现象就不会出现。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财政监督失控,支出单位自主支出权限过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现阶段,由于预算编制不够精细,财政部门还很难把握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只能是总预算、总控制,致使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
同时,由于预算编制粗糙,给部门和单位有机可乘,加上许多单位预算观念淡薄,主要精力放在向财政部门
篇三:
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范围不断扩大。
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全国开展。
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政府采购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全面贯彻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XX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该法有九章,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和行为。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发展,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也普遍增多,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政出多门。
在不同地方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得不尽相同。
(二)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
这显然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用来
节约财政资金这一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悖于政府理性。
(三)我国的财政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采购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里,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
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采购拨款发出后,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从而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的现象屡见不鲜,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致使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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