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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格考试

【案例1】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了自己10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事成后给乙1万元酬劳,乙同意。

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行看管。

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

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丁打电话,以谈生意急需10元现金为由,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

甲指派乙前往取钱。

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说:

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

小丁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乙。

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

乙吓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

问题:

1、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2、乙将丙扣押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3、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乙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什么?

5、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6、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7、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

(知识点:

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

(知识点:

非法拘禁罪、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

3.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知识点:

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知识点:

自首,重大立功,见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2】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随即用刀杀死了李某。

三、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杜某、戴某在讯问陈某至深夜时,陈某交代了作案的工具匕首和抢得的现金等物在其家中卧室床下,杜某、戴某卫了尽快获取证据,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并立即赶到陈某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屋内,按照陈某的供述,很快找到物证,后取回带回警队,并立即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让陈某签字确认,次日,补了一份《搜查证》让陈某签字。

四、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3.对事实三,在侦查过程中违反了哪些程序?

    

4.事实四是否构成立功?

为什么?

5.如果侦查员在杀人现场抓捕陈某后,应该如何把陈某带回公安机关?

(请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回答)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搜查时既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证》;搜查时未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时未让见证人签名,陈某不在现场,由其签名不当;扣押物品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未当场开列,未让见证人签名。

4.事实四不构成立功。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案例3】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因贪污罪曾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

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

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忙,将揭发姜某199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14周岁幼女一事。

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立即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

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吴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

201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悉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

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

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许某。

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

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1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交待了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交待了其藏在姜某家中,姜某为其销赃的事实。

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1日抓获姜某,姜某一开始拒不承认,侦查人员甲、乙非常气愤,对其实施殴打,未造成姜某伤害,后姜某交待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待在其住处查获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并找到许某,从许某处调取到硬盘、磁盘、液晶显示器等物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

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

    (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5)侦查人员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

(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

(3)行为人姜某构成犯罪。

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首先,姜某199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1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姜某的供述虽然是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应当予以排除,但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仍可认定,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

(5)侦查人员甲、乙构成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4】201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0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

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

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

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

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

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

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

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

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

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

【问题】

1)讯问民警拒绝陆某委托其妹妹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是否正确?

(知识点: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

2)看守所在安排王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理由是什么?

(知识点:

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问题;律师会见期间的监听问题)

3)对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缓刑、假释对象的管理问题)

4)巡逻民警在处置陆某上访滋事警情时用枪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知识点: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情形)

5)民警向陆某开枪致陆某跌倒受伤后,应该如何处置后续事宜?

6)如果民警开枪事件引起了舆论关注,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应对?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问题)

 

【参考答案】

1、答:

不正确。

按照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之规定,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其妹妹系律师,因此可以被委托为陆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答:

(1)看守所三天后才给予安排会见不当。

因为根据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规定,王某被羁押期间,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的,看守所在三天后才给予安排,超过了48小时的最长限度。

(2)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看守所派民警监听的做法不当。

新修定的《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答:

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分别明确: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王某在缓刑期间、陆某在假释期间,都应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答:

不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明确,公安民警在处置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武器,虽然规定有除外情形,即如果违法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它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题中陆某虽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也没有携带危险物品逃跑,不符合可以使用武器制止的对象。

5、答: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民警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是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是迅速对受伤的陆某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抢救;三是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知识点:

民警对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情形的处置程序)

6、答: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场处置过程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案例5】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

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案例6】2011年10月2日23时许,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

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经审查,三人均供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

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

201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何某路边望风。

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

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0月3日10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所期间逃跑。

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另外,调查中发现,尤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2日释放。

朱某于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4月对尤某决定假释。

【问题】

1、该案中民警的现场处置中是否正确?

2、朱某在民警的审讯过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2011年盗窃三辆汽车及实施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3、对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4、朱某、尤某、何某在抢劫、强奸犯罪中各自犯了什么罪?

5、对于何某的逃跑行为如何定性?

6、对尤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7、朱某假释的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民警在现场处置中使用枪支的规定错误: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否则就应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

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对何某盗窃后逃跑的情形,不能使用武器。

2、朱某供述的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对于朱某供述的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自首。

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盗窃行为和抢劫、强奸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对于抢劫、强奸行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

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答:

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

4、答:

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

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5、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此时,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

6、尤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尤某于201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构成累犯。

7、应对朱某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7】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

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

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

2013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

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

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

B某和C某逃窜途中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

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A某、B某、C某、D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并简述理由。

2、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3、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述理由。

4、民警小韩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民警小韩开枪击中D某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6、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某事先与其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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