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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补充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书

 

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补充条款

47.1.1执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承诺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开竣工手续或其它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47.1.2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施工。

47.1.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保养、移位及拆除,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防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7.1.4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电源及水源接驳点、按发包人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施工用电、用水。

施工用水、电的接驳、保养、移位及拆除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7.1.5本施工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加工场地,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及拆除,费用包含在现场文明施工费内。

47.1.6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有关人员资格证书、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47.1.7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含乙供材料报批计划)。

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批准并加盖审查印章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承包人须在使用前60天提供给发包人。

47.1.8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需列清单)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47.1.9每月二十五日前内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47.1.10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及发包人其他要求汇报的工程实施情况。

47.1.1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通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装载物做到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有关监控及安防设施并承担费用。

争取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文明工地标准;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检查,发包人要求整改部分,若承包人逾期未整改,则发包人即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

47.1.12本工程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按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及时清理并运离本地盘(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的垃圾由分包单位清运到现场内承包人指定位置,承包人负责将其清运出本现场,费用己包括在措施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承包人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置地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余泥余渣堆放费、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不及时按发包人指令清运,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47.1.13因工程进度需要,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将室外脚手架悬挑搭设及一楼的脚手架另外搭设,承包人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因该等费用已含在其他项目费中。

47.1.14在室外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此不予任何补偿,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此两件因素。

47.1.15按合同约定内容,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进行配合和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及配合,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47.1.16工程竣工前清理现场,并将承包人施工部位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47.1.1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7.1.18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47.1.19保管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在竣工前15日内交于承包人。

47.1.20工程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包括对上一道工序)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直至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1.21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500元,并须将该等设备、材料无条件的、及时运离现场。

47.1.22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承包人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概不补偿。

47.1.23承包人是具有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仔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文件的可实施性负责。

若发现工程按现有设计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若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作为一个专业承建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是熟悉国家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当地质检站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项目中,承包人通过认真的图纸会审,确保施工不因违反国家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当地质检站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而返工,若有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而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7.1.24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进行审签,作为发包人付款的依据。

47.2相关费用补充条款

47.2.1承包人负责与项目周边关系的协调,费用自理。

47.2.2按当地相关规定,发包人应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10元/平方米,并在工程墙体完工未进行墙面抹灰隐蔽处理前,现场核实,提供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复印件)及使用数量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书后,予以返还。

若承包人未经核实予以隐蔽或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复印件)及使用数量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书,造成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无法或足额返还,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任何一次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47.2.3按当地相关规定,发包人应预缴散装水泥保证金2元/平方米,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提供采购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复印件)及使用数量,据实返还。

若承包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采购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复印件)及使用数量,造成散装水泥保证金无法或足额返还,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任何一次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47.2.4按当地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按工程造价的2%预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

若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而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将该工程的劳务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任何一次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并在任何一次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47.2.5本工程项目的税款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47.2.6招标代理费及为完善招投标手续由承包人配合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7.2.7发包人指定的直接分包人使用水电时,应挂表计量,按与总包同样的计费方式与交费办法向总包单位交费。

47.3现场管理补充条款

47.3.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搭建(施工工人不住现场,现场只留办公室和仓库;)。

生产区临建、料场因施工及销售需要进行拆迁、移位等,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47.3.2发包人人员在承包人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后,应立即对施工周围道路、管线、绿化、路灯、设备等公共设施与承包人进行交接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留底。

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3.3本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

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47.3.4承包人必须加强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施工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

否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对责任双方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金,对承包人责任人的违约金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发包人直接在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

若承包人人员发生群体斗殴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一切损失。

47.3.5承包人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批准后实施。

47.3.6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防止停水、停电时施工的正常进行,采取措施的费用在合同包干价中已一并考虑,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7.3.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罚金壹仟元。

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如高空抛物等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第三人)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7.3.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并每次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最高不超过贰万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7.3.9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危险品、地下障碍物时,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发包人。

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7.3.10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总责。

由相关部门分清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详见三方管理协议。

47.3.11严禁将发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每发现一次,按运出或挪用的材料价款的五倍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并从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7.3.12现场施工用水、电管理:

47.3.12.1承包人进场后,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免费维护供电、供水线路及设备;

47.3.12.2承包人负责自费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从水、电源接点、装箱、装表、敷管、敷线至用水、电地点,且必须安装经过有关部门强检过的水表、电表(水表及电表的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

47.3.12.3承包人须按月定期会同发包人、监理、各用水、电单位共同抄录水电读数,其差值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签字确认并报给发包人。

各单位应按用水电量的比例承担电损、水损。

若承包人未及时将水电表读数报给发包人,由此所产生的水电费滞纳金及罚款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因交费不及时造成的停水、停电从而使得工期拖延,按工期逾期论。

47.3.12.4水、电单价执行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现场用水电费由业主代交,然后从承包人进度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回。

47.3.12.5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按发包人指示及时自费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

所发生施工用电费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按月准时缴纳。

47.4有关监理人和发包人管理的补充条款

47.4.1现场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现场各方统一协调、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47.4.2在施工期间,如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施工规程要求、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实施的,限期内仍未整改,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贰仟元违约金并继续整改至合格为至。

47.4.3暂停施工:

根据发包人代表的指示,承包人暂停工程或暂停某部分工程的施工,其他未受影响的工程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对工程要进行足以保护已完工程和发包人代表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措施,并保障其安全和利于后续施工的正常进行,以三方认可的工期顺延签证为准,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承包人的人员窝工和工机具停滞费。

若承包人未采取恰当的和发包人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4.4加快工程进度:

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代表认为工程不能按阶段“节点工期”或“竣工时间”完成时,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负;若承包人不采取措施使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7.4.5室外工程委托承包人施工,价款结算执行专用条款23.2条的约定,室外工程的工期包含在本合同工程的总工期内。

47.4.6如招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有差异,以正式施工图纸为准。

47.4.7承包人组织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书列明的不符或施工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先将拟进场主要管理人员的业绩等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47.4.8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担任,并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日内组织进场施工;直至工程竣工移交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如发生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不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10万元;如发生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或不到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5万元每人每次。

47.4.9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内部或与他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如媒体报道等),应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从责任方工程款中扣除;

47.4.10建设项目内管线的保养及维修责任:

临时用电、用水管线经过各施工单位场地内的部分,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如有损坏一律由该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7.4.11承包人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每月须至少一次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例会,否则承包人承担1万元/次违约金。

47.4.12若发现任何施工偷工减料行为,承包人承担10万元/次违约金。

47.5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的配合及管理

47.5.1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配合,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服务费)为相关直接分包工程税前造价(不含设备、煤气或天然气工程第三方投资建设项目)的各1.5%,承包人需提供正式发票,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直接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7.5.2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如在承包人开工前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没有履行管理和配合服务义务的,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配合管理费。

47.5.3承包人须为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提供以下配合及管理服务,按如下内容要求提供配合及管理,如配合管理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处理,并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由此影响该项直接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若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不配合承包人,发包人另行处理。

47.5.4承包人配合管理的责任及义务:

47.5.4.1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管理工作,依总体计划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严格执行发包人审定或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减少或避免各工种、工序之间的干扰和矛盾,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保证施工文明,安全作业;

47.5.4.2承包人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主分包图纸间相互间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防止分包单位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

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其他分包单位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47.5.4.3应及时为直接分包单位提供分包人员进场、材料、配件、设备进场、材料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47.5.4.4应为各分包单位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及施工现场照明等供直接分包单位使用,如需拆除应报发包人批准。

如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要求专用脚手架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费用由承包人及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协商解决;

47.5.4.5应为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提供临时加工用场地等;

47.5.4.6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

47.5.4.7修补分包工程正常损坏内外墙涂料或腻子,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如因承包人配合或堵补等工序的质量不合格造成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返修并承担一切责任。

47.5.4.8在直接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直接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为各直接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的条件;

47.5.4.9负责组织对直接分包工程质检及验收,负责收集、整理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由承包人统一进行归档工作;

47.5.4.10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直接分包单位承担70%,承包人承担30%;

47.5.4.11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管理;直接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发包人负责督促直接分包单位将易损坏部位进行保护;

47.5.4.12如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配合管理不好(如拒绝让分包单位免费使用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接驳点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接分包单位的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发包人将根据情况严重性对承包人进行每次2000元-5000元的罚款。

47.5.4.13分包单位将建筑垃圾运到场内指定地点,由总包单位进行清理外运,并承担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47.5.4.14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竣工清理并承担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47.5.4.15总包单位负责对现场各有关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47.5.4.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现场的进度状况,提前30日上报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

47.5.5关于总承包和专项发包的补充条款:

需要有专项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的分项工程,发包人可将其另行专项发包(具体为:

煤气工程、空调工程、弱电工程、通信工程),由承包人对其实施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分为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配合费两部分,但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宽带网等各种特殊行业的专项发包项目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47.5.5.1本合同的承包人为本合同标的工程的总承包人。

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包括了发包人另行专项发包工程的工期;发包人另行专项发包的工程均为总承包人的施工管理范围,总承包人派驻的项目部有能力综合管理各专项承包人,总承包人按照专项发包工程造价(不含安装工程设备价)的1.5%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评定,总承包人无能力综合管理各专项发包工程,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总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专项发包工程造价(不含工程设备价)的3%作为违约金。

47.5.5.2发包人另行专项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人计取专项发包工程造价(不含安装工程设备价)的1.5%作为总承包配合费,总承包人按照约定的配合内容向专项承包人提供服务;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评定,总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配合内容向专项承包人提供服务,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总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专项发包工程造价(不含安装工程设备价)的3%作为违约金;专项承包工程款经总承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直接向专项承包人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专项发包工程,若总承包人有资质承包可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发包人优先考虑总承包人承包。

47.5.5.3承包人对专项承包人管理能力的介定:

专项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资料整理均能达到专项承包合同的要求视为对专项承包人有管理能力。

47.5.5.4承包人对专项承包人配合服务内容的约定:

负责各专项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专项承包人的进出场时间、各专项承包人的工作面、各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组织对专项承包人的设计交底,审核各专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协调专项承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专项承包人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会签发放工作,为专项承包人工程的预留、预埋做好配合工作,负责本工程所有洞口封堵、填缝、修补并承担费用,配合已完工程、设备和成品的保护,配合竣工资料资料的整理;为专项工程的承包人无偿提供材料、配件、设备堆放地点,提供施工场地和水源及电源;提供专项承包人正常施工期间(具体期限为总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所约定的时间段)现场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满足专项承包人合理的配合要求。

47.5.5.5关于发包人发包的专项队伍,进场施工前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专项承包人签定三方协议约定三方的责任与义务,由总承包人按照三方协议进行管理;专项工程的工程进度款首先经总承包人签字同意,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项承包人。

未经承包人确认同意,发包人不得支付专项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其他相关款项;对不服从总承包人进行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专项承包人,总承包人可暂停其施工、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其处罚直至请求发包人终止其合同;发包人未能履行本项约定或未能按照本项约定配合总承包人的工作,在经监理人确认情况属实且承包人的要求合理的,则承包人可不承担相应专项发包工作的违约责任。

47.6工程发包、分包、转包

47.6.1承包人在发包人许可范围内(此范围以外的工程禁止分包),可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执行合法分包;分包前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进退场时间、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47.6.2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47.6.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人亦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47.6.4承包人应在开工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承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7.6.5发包人有权力将消防通风、外墙岩片漆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无须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47.7材料、设备

47.7.1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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