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docx
《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
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细则
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梅斯布拉克煤矿于2010年10月开始试生产,矿井各系统已基本完成,根据公司会议决定,为规范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项工作,现制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细则,以推进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梅斯布拉克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三条:
公司组织成立的安全监察小组、安全监察部、瓦检员、安全员、井下值班领导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到位、处罚到位。
第四条:
本细则为试行版,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恳请广大职工、领导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以完善本细则,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发展。
(一)回采
第五条:
采面回风顺槽禁止使用电气设备,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条:
采面回风顺槽禁止使用氧焊、电焊等明火设备,如必须使用,必须有安全副总或代理副总及以上领导审批通过的动火报告,并有专门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否则,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条:
采面上下顺槽必须进行超前支护,+1910-A7回风顺槽:
工作面上出口的掩护支架架头前方10m范围巷道,必须实行双排超前托梁支护,工作面煤壁前方10~20m范围实行单排超前托梁支护;+1864-A7运输顺槽:
工作面的下煤眼前方20m范围巷道均实行双排托梁支护,下煤眼前方20~30m范围及下煤眼至老塘切顶线范围实行单排超前托梁支护.
1、支护不到位的,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超前支护高度不低于1.8米,有0.7米宽人行道,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每次罚款50元;
3、超前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不符合的每处每次罚款50元。
4、上下巷单体穿柱鞋,少穿一个罚50元。
第八条:
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单体支柱与顶梁之间必须有防止单体柱滑倒伤人的措施,否则,每发现一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九条:
采面上端头安架前必须卧地沟,地沟规格:
上宽0.8m,下宽0.6m,深0.6m。
地沟超前于掩护支架架头不小于1.0m。
地沟底至安好的掩护支架顶(下边缘)空间高度不小于1.4m,工作面上出口巷道内平架长度不得小于1.0m;一处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十条:
工作面上出口
1、平架段支架支柱间距不得大于1.5m,少一根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工作面支架支柱间距为1.5m—2m,间距过大的,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单体与掩护支架间必须有防止单体柱滑倒伤人的措施,否则,每发现少一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十一条:
工作面支架必须紧靠顶板,因地质原因,支架不能紧靠顶板的,支架头距顶板不得大于10cm,同时必须采取原木及单体辅助支护,确保不漏顶;
1、发现一处支架头距顶板距离大于10cm的,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支架不能紧靠顶板,又未采取措施的,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十二条:
工作面放煤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在底部打眼爆破进行破碎,从掩护支架底部放煤;
1、工作面作业人员从支架顶部放煤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支架顶部必须留够至少1m的煤垫层,以作缓冲用,煤垫层小于1m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第一十三条:
工作面溜槽必须经常维护,并且工作时用螺栓连接到位,溜槽底部卡槽齐全好用;
1、发现溜槽连接少一个螺栓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卡槽不全的,少一个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溜槽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的,发现一个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十四条:
工作面的空间高度(溜槽中间至架顶)控制在1.0m~1.6m;要求掩护支架放架到位,不得出现仰架、叠架、趴架、钻底及挂顶等情况;
1、工作面空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发现一处仰架、叠架、趴架、钻底及挂顶等情况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十五条:
工作面必须拉线保持工作面“四平直”:
支架呈一条直线,溜槽呈一条直线、单体支护呈一条直线、管路悬挂呈一条直线,并且互相平行,发现一次工作面不符合“四平直”要求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十六条:
支架连接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至少使用两根新钢丝绳;安架时,首先将掩护支架长腿端略抬高靠顶板、短腿端放矮靠底板铺设,相邻两架支架间的工字钢槽内放置卡心料且撞紧,规定相邻两支架的间距为0.2m(偏差不得超过±100mm);然后装上铁夹板用螺栓拧牢固。
规定每颗螺帽必须拧紧,并保证螺栓伸出螺帽至少2mm以上;钢丝绳搭接长度(两个端头绳卡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m,搭接处留空绳头长度不小于0.5m,搭头使用5个绳卡卡紧,相邻两根钢丝绳搭头互相错开不得小于1.0~2.0m;
1、工作面支架使用少于两根新钢丝绳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支架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支架间卡心料缺失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支架上缺少铁夹板的,每处每次罚款50元。
5、铁夹板上缺少螺栓或螺母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6、螺帽未拧紧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元。
7、钢丝绳搭接长度小于2m,搭接处空绳头长度小于0.5m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8、搭接处少于5个绳卡的,每少一个,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十七条:
乳化液泵站管理
1、泵站压力达不到18MPa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单体注液不及时,造成支柱空支的,一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十八条:
乳化液有现场配比手段,乳化液浓度配比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十九条:
顺槽刮板机机头、机尾要有压(戗)柱,皮带要有过桥,少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条:
乳化液枪漏夜,发现的每次罚款30元。
第二十一条:
掩护支架变形数量超过10架的,每处(架)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各管路或电缆必须布置成直线,禁止随处堆放,
1、管路悬挂不到位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破损、漏气、漏液管路必须及时更换、维护,出现破损、漏气、漏液未及时更换的发现一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坡度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坡度超过35°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上顺槽管路、下顺槽电缆、管路、信号线等必须悬挂整齐,呈一条直线,悬挂不整齐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上顺槽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材料堆放混乱,未挂牌管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上顺槽禁止积水(深度10cm,面积5m2),必须有水沟排水,巷道顶部淋水的必须进行处理。
1、水沟不通畅导致上顺槽出现积水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巷道顶部淋水不处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下顺槽石、矸块必须及时清理,工作面回撤的支架必须及时堆放至规定地点,并挂牌管理,保证下顺槽行人通畅。
1、石、矸块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下顺槽材料堆放混乱,不挂牌管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下顺槽禁止出现积水(深度10cm,面积5m2),必须有水沟排水,顺槽内形成积水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定期清理煤尘,材料、设备、巷道帮及底出现煤尘厚度大于3mm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条:
工作面下顺槽刮板机、皮带机各转载点须按规定使用喷雾降尘装置,未安装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在用下煤口必须有篦子、拦板
第三十二条:
等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防护措施,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所有下煤眼必须用盘料支护,长度不小于7m,小于7m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四条:
工作面下煤小眼见三回一,下端头及时回架,回架不及时,形成三个小眼超过一个班(8小时)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工作面行人小眼必须安设行人梯,并有安全绳,下口刮板上必须有防止人踏入刮板的安全措施,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下煤小眼下口必须有挡煤安全措施,必须有防止工作面煤尘过大的措施,保证下顺槽行人安全及工作面煤尘不超标,无措施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下顺槽已回采段,小眼必须有防止漏风的封堵措施,未封堵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下顺槽已采段的巷道必须清理干净,密闭及时,简易密闭随工作面推进前移,并挂牌管理,无临时密闭、前移不及时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下顺槽(尤其是皮带底)必须保持定期打扫,打扫不及时,形成堆煤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条:
下顺槽皮带机皮带接头破损超过5%的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一条:
下顺槽皮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缺少保护装置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二条:
下顺槽皮带上下托辊、挡偏装置必须运转完好,发现损坏未及时修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出煤时,严禁将水、石块、夹矸、材料等同煤混运,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十四条:
回风顺槽采空区未提前处理,导致顶板超过10m未垮落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开拓掘进
第四十五条:
巷道掘进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必须向生产技术部提交开工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是否齐全,下发开工通知单后才允许开工,未取得开工通知单开工(开口)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开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支护,不能按照设计支护的,必须提前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变更支护方式,不按照设计支护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七条:
锚网支护:
锚杆外露超限,角度大于允许偏差,锚杆托盘松动,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四十八条:
锚杆间排距大于规定0.1米,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按规定选点检查),锚杆角度偏差大于设计要求,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要求重新补打的锚杆锚索材料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锚网巷道形成网兜不及时处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十条:
锚网搭接小于0.1m,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一条:
锚杆、锚网规格不符合规定,每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锚杆螺母上不紧,每根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少上一个螺母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三条:
发现锯锚杆、垫托板和托板、螺母尺寸厚度不足,每根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四条:
矿工钢棚支护的巷道必须按照要求,棚顶接顶密实、棚腿与巷邦间必须充填密实,不留死角,充填不实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十五条:
矿工钢棚支护的巷道棚间距必须符合要求,棚间拉杆必须齐全,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六条:
矿工钢棚支护的巷道,矿工钢棚不能出现歪架、扭架、前倾后仰、抗肩等质量问题,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七条:
矿工钢棚支护的巷道,矿工钢棚棚腿窝应挖够深度,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八条:
管道、电缆悬挂必须平齐,电缆管道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钩悬挂间距不大于2m,悬挂必须平齐,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五十九条:
空顶,空邦(面积大于0.5㎡,高度0.5~lm)无临时支护,每米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条:
巷道交工前应定时维修,出现偏帮、锚杆、锚网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六十一条:
巷道必须定时除尘,电缆、管道、设备、材料上、巷道邦及底的煤尘厚度大于3mm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内必须行人、通风顺畅,材料堆放整齐,
1、行人宽度小于0.8m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材料堆放超过巷道截面积1/3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材料堆放混乱、未挂牌管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
巷道内必须按设计及时清挖水沟,禁止积水(深度大于10cm,面积大于5m2),出现积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四条:
井下巷道必须及时清理,出现淤泥、水窝,影响行人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六十五条:
巷道邦、底出现尖锐突出物体,失效锚杆或钻杆等物,可能对行人造成伤害的必须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六条:
掘进巷道按规定必须悬挂监控探头,在供风风筒与工作面之间,悬挂甲烷、一氧化碳探头;在回风侧悬挂甲烷探头。
1、探头数量不足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探头数量足够,作业期间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因悬挂不当,或爆破回收不及时,造成探头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探头价格的3倍进行处罚。
4、因悬挂不当,或爆破回收不及时,造成监控线损坏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七条:
掘进时风筒必须吊挂整齐,定时清理和缝补。
1、吊挂不整齐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出现风筒漏风未及时缝补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六十八条:
风筒严禁接裤衩,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面供风,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九条:
巷道内上山下口必须设置防止掉物伤人措施,下山上口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措施,并悬挂警示牌。
1、无措施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未悬挂警示牌,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三)机电运输
第七十条:
井下所有供电设备(包括各种供电电缆)必须消灭失爆,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一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两台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做到整洁卫生。
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供电电缆,应吊挂平直有序。
禁止交叉吊挂与缠绕吊挂,压埋或用铁丝吊挂现象,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三条:
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四条:
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发现每少一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小绞车没护身板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五条:
主要提升斜巷的上水平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常阻车器,斜巷变坡点下20m以内,必须装有常闭式的挡车栏,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六条:
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绞车,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主要运输斜坡,应设置岗位责任制及说明牌,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八条:
井下风、水管路跑风,漏水,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九条:
轨道铺设接头间隙,内外错差,超过规定,构件不全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元。
第八十条:
上、下山轨道地滚不齐或磨损严重,不及时更换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元。
第八十一条:
皮带缺托辊或托辊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元。
第八十二条:
溜子缺刮刀,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元。
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安装刮板机时,严禁使用吊胡芦,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在安装好刮板运送机时,机头机尾必须打戗柱,否则每处每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八十五条:
各种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填写正确,标志牌有型号,规格、容量(长度)整定值,用途,否则每缺一项扣30元。
第八十六条:
所有轨道铺设、道木间距0.8m,不符合标准,每处罚款30元。
第八十七条:
皮带跑偏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皮带巷卫生差,浮煤磨底带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用水冲皮带巷的浮煤,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十八条:
设备卫生差,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元。
(四)一通三防
第八十九条:
各用风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月配风计划配足风量,欠风生产,按下列情况罚施工队。
采煤工作面1000元,开拓面500元,其它地点100元。
第九十条:
局扇吸循环风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串联风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一条:
局扇安装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要挂牌管理,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九十二条:
风筒吊挂不合格,每米处罚责任单位10元。
第九十三条:
风筒拐弯有死弯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四条:
风筒无破口(末端两节除外)大于l0mm的破口,每处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九十五条: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超过规定每超1m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九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两闭锁,风机有自动切换。
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十七条:
瓦斯积聚超限。
罚责任单位500元,超限作业的每处(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另罚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九十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三级排放原则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九条:
停工、停风巷道,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条:
瓦斯自动监测装置要及时安装,保持正常连续工作,装设位置,报警值:
断电范围等符合规定,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各种气体牌板清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空班漏检、假检的每发现一处或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密闭风门前后5m,堆放物料或杂物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三条:
主要进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控制风流的所有风门都必须实行联锁如联锁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安通队负责安装维修,使用单位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六条:
冲刷粉尘,要有冲尘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防尘管路,按要求及时铺设到位,50m、100m三通阀门齐全,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发现一孔不使用,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在工作面爆破过程中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规程》要求,否则,出现一个炮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在爆破前,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结成短路。
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帮,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班长、组长、放炮员各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隔爆设施安装到位,水袋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否则,每少安装一组罚责任单位100元,安装不符合要求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巷道水管、浆管、注氮管不吊挂或吊挂不合格,每米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水管、浆管、氮管;跑水、漏浆、漏气;每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出现高温着火点处理不力造成CO超限,停产撤人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出现明火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冒烟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五)综合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井下标志牌不全,每少一块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掘巷道无积水。
无浮煤,无浮轩堆积,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生产备用物料,分类码放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井下回收待运物料,应堆放整齐,以不影响行人行车通风为原则,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否则,每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否则,不畅通每处处罚责任单位50元,缺一块盖板或不平整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硐室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杂物、设备嚣材摆放整齐,否则,每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六)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做好开、掘巷道的放线工作,打设挂线要成组,每组不少于3根,每组服务长度不大于30m,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
工程完毕后达到服务优良,未出现失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使用激光仪、激光仪前最大100m,应用经纬仪校验偏离情况,及时校正纠偏,巷道掘进方位偏离设计20cm以上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探掘进巷道煤厚时,按规定探明工作面上下巷内的顶,底板厚度:
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按规定30m探一次工作面煤层厚度,失误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有水危害的工作面,要有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如因工作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严重的追究责任,对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罚责位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质预报:
对水情水害地质构造及时预报,保证准确无误,失误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上述处罚细则处罚罚款单一式三份,处罚部门、施工单位及财务部各一份;施工单位在收到罚款单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将罚款交到财务部,迟一日,交纳10%滞纳金,计算方法:
Y=(1+0.1*D)D*X。
Y:
应缴罚款总额。
D:
迟缴天数。
X:
处罚金额。
第一百三十条:
末尽事宜按国家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