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878237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6.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是矿井地质测量工作的责任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地质、测量、绘图、储量、水文、井筒监测、钻探管理等技术工作。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负责为矿井生产及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随时掌握采掘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测技术问题。

3.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做好月度地质预报及采掘工作面水害(情)分析预测月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坚持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老巷(硐)、停采线、含水层下发通知单制度。

4.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生产补充勘探,编制矿井三个煤量及储量报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实行业务监督。

5.参加各种工程设计,负责检查、验算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测量放线,及时掌握各项贯通工程的进度,做到煤巷30-40米、综掘煤巷50米以上、岩巷20~30米下达贯通通知单。

6.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

7.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

8.参加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协助总工程师搞好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9.负责组织召开由业务组长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科务会,分析排查近期采掘工作面前方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0.负责利用先进物探手段,为矿井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水文资料,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11.负责编制“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

12.负责定期对水闸门进行关闭试验。

1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水害事故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应急演练方案,搞好演练总结。

14.负责上报地测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5.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地质测量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是煤矿地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测量、水文、储量、钻探、图纸资料管理等工作。

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物探、图纸资料管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按照《煤矿测量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4.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规章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7.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9.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10.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1.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12.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13.参加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本单位业务范围的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14.积极推广地测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地测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地测工作水平。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管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4.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5.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6.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7.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8.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9.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12.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3.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是分管业务范围的具体责任者。

3.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4.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5.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地测资料。

7.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8.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9.对井下现场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0.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5.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6.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7.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主管技术员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地测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地测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地测技术管理工作,并按国家技术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执行。

3.负责组织编制本矿地质补勘、矿井综合防治水、探放水工程的计划、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编报矿井、水平延伸、采区和“三下”采煤地质说明书采后总结报告,负责审批回采、掘进作业规程。

5.负责编制必备的成果台帐资料、图件、督促检查其他地测人员的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6.组织地测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撰写技术总结,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7.参加矿生产、计划平衡会议以及采掘工程设计审查,并组织提供生产其它部门所需地测资料。

8.参及制定地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核地测图件、报表、报告。

9.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测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10.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

11.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照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延线,并及时下达《中、腰线通知单(测量放线交桩证书)》、《巷道贯通通知书》等。

12.负责组织建立必备的基本原图、交换图和成果台帐以及其它测绘资料,组织成果图质量验收。

13.参加矿井远景规划及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

14.及时向分管副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进行地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4.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地质防治水技术管理状况,向地测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7.在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主管技术员对矿井地测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9.分管业务范围内编制、审批的有关规程、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地质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地质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积极发挥地质工作的尖兵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及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3.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4.及时、完整地收集、分析、整理矿井地质资料,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认真做好月度地质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下发通知单。

5.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编制生产补充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工程。

6.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用于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7.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8.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编制的《地质说明书》、地质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设计出现技术失误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4.未及时进行地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地质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地质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5.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地质技术人员负主要责任。

6.地质技术人员对地质工作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地质技术员对矿井地质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水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防治水的直接责任者。

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作。

2.定期进行各个稳定突水点及新揭露突水点的涌水量的调查、观测工作。

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台帐。

3.做好地面水文长观孔的水文观测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4.负责井上、下水文地质孔的施工质量把关工作,搞好现场监督管理。

5.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照设计详细排查采掘工程及邻近范围内的水情,对有水害威胁的必须及时发出预报,制定治理措施。

6.深入现场跟踪采掘工程的进度,及时编制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措施,并监督指导工程实施,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

7.掌握矿井生产接续情况,认真做好水情(害)预测、预报工作。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积水区、钻孔、停采线等可疑地点下发通知单。

8.掌握井下各工作面生产情况,及时收集各种水文地质原始资料,并于当日进行整理,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及图纸,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及准确性,使之达到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要求。

9.工作中出现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及科领导共同分析研究,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10.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经验、新设备,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防治水工程技术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靠性。

11.经常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2.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3.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4.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矿井水文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5.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16.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进行水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水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水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水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4.水文技术人员对水文工作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5.在编制的防治水措施中出现技术失误的,水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6.对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有突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水文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水文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水文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9.水文技术员对矿井水文地质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储量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储量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储量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认真填写各种储量台帐,及时上报工作面回采率月报表,保证所提供的各种储量数据准确、可靠。

3.按时编制矿井三个煤量及储量报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实行业务监督。

4.当井下发生地质、水文地质及其它各种损失时,及时编写有关损失的申报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5.当企业名称、井田范围或法人等因素有变动,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积极配合地质技术人员参及编写《采区地质说明书》,当工作面或采区结束时,及时编写《工作面或采区总结分析报告》。

7.积极做好矿井资源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资源的合理回收。

8.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9.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0.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当企业名称、井田范围或法人等因素有变动,未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影响矿井生产的,储量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2.储量技术人员对储量工作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在编制的三个煤量报表中出现技术失误的,储量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杨村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杨村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测量科测量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测量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煤矿测量规程》,严格执行复测复算和检查制度,按规程的各项要求搞好测量工作。

3.各项工程开工前,测量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施工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设计图纸的验算检查事项,发现错误及时和设计部门联系解决。

4.接到采掘设计图纸后必须及时复核测量资料,排查该工程及其周围20米范围内的采掘情况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测及资料的准备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方可测量挂线。

5.严格按作业规程及图纸放线,特别应掌握好巷道的拐弯、车场及上下变坡点的位置,保证现场和设计统一。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照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延线,并及时下达《巷道开门通知单》、《中、腰线通知单(测量放线交桩证书)》、《巷道贯通通知书》等。

7.对于采掘范围及其邻近区域的老巷(空)、硐室、溜煤眼、停采线、切眼等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

准确掌握各项贯通(立交)工程的进度,做到煤巷30-40米、综掘提前50米以上、岩巷20~30米发放巷道贯通通知单,保证贯通准确、安全。

8.及时掌握贯通巷道两侧的坡度变化及标高。

贯通巷道贯通前50米,必须对贯通两侧的标高进行实测,及时将测算数据通知设计、施工等有关人员,以便及时调整,确保正确巷道贯通。

9.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10.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测绘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1.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测量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12.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