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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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年9月1日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0月1日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1999年1月1日

6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月1日

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1月6日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生委

2001年12月29日

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月1日

10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2年1月18日

11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2年11月29日 

1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13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0年4月1日

14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2年12月12日

15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市政府

2006年1月1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共16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变造、买卖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新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财物、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七、违法行为名称:

逾期不校验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

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八、违法行为名称: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九、违法行为名称: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做假手术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拒不履行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

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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