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新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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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新第一章.ppt

保险法,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了解第二节保险法的概念、体系第三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的基本了解一、保险涵义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主要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两种保险形式。

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2、建立基础不同3、管理体制不同4、对象不同5、保障范围不同6、资金来源不同7、待遇计发不同8、时间性不同9、法律基础不同,第二节保险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关系(商业)【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问题】保险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

商业保险关系:

(图示),投保方,保险方,合同,国内保险市场,保险方,分保,竞争,保险中介人,内部,内部,国外保险市场,合同,竞争,管理,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1.保险经营关系,2.保险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特征1.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保险业的社会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的营利属性2.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保险利益、超额保险自愿原则3.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机制,三、保险法的体系1.保险合同法(私法性规范)2.保险业法(公法性规范)3.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4.涉外保险法,第三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投保方,保险方,诚实告知,信守保证,弃权,禁止反言,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

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

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

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物)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二条(新)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赌博之可能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规定: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为无效。

3.限制赔偿程度,(三)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财产保险:

1.合法利益2.经济利益3.可以确定: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

人身保险:

1.法第31条规定:

2.同意原则,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D、某丁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六)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财产保险:

物权人、保管人、占有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股权的期待利益?

人身保险:

配偶、亲属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雇佣人与受雇人、合伙人?

案情介绍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

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三、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须由保险危险造成)2.补偿不能超出损失*主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原则。

公式:

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险本义-是保险基本职能的体现2.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三)损失补偿方法1.现金赔付(主要方法)2.修理(汽车)、实物替换(玻璃保险);重置(汽车、房屋)?

3.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4)以直接损失为限,(四)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1.实际损失保险金额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施救防损费用保险金额(必要合理)(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等(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五)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由第三者造成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法定性),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不得放弃)2.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之后。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4.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用人身保险。

5.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家庭人员或组成人员,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他们故意造成。

(62),代位求偿权的限制与放弃限制1、基于不可抗力的保险事故2、基于某些险种的特殊性放弃1、基于侵权人偿付能力的不足2、基于被保险人的求偿优先3、基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放弃,保险人代位权的保护条款(61),1、保险赔偿前放弃的失去保险金请求权2、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后放弃的无效3、被保险人过错的责任,【案例】2002年12月23日,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3年4月1日,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在运输途中,驶入逆行道上,与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全责。

在这次事故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共计10万元。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配合。

于是,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审核之后,赔付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保险金。

同时,要求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

后,保险公司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追回7万元保险金。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又找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余额。

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

拒绝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案例,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所有载重量为5t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货车驾驶员驱车逃走。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驾驶员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驾驶员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损失补偿案例,某甲以20万元购买一辆新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2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修理恢复原状。

某甲请专业人事对车进行估价,原本价值20万元,尽管已经修复,但市场价值因事故而下降,只值15万元。

于是甲以保险公司没有足额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某甲的请求可获得支持么?

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近因?

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也即必要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1.单一原因造成损失2.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同时发生:

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都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都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有的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所保之保险事故的责任。

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连续发生:

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

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责任承担: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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