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855016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69 大小:49.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6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docx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1

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标准

 

第一章特别规定

第二章违反授权管理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违反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章违反个人业务与银行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章违反会计结算与现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章违反同业与委托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章违反授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章违反不良资产清收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章违反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章违反资金、利率和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章违反产品营销与客户服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章违反计划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章违反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章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章违反统计信息和对外宣传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章违反采购招标与行政后勤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章违反法律合规事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章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章违反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章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章特别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拘捕并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条有下列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受到行政拘留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赌博、斗殴、卖淫、嫖娼、吸毒的;

(三)制作、传播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

(四)偷、逃税款或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

(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六)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社团组织且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公布或泄露我行客户信息和核心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的;

(二)严重失职,导致本行重大资产损失的;

(三)营私舞弊,给本行造成重大财务或声誉损害的;

(四)伪造、变造、盗取或出借各类业务印章的;

(五)挪用、贪污本行及客户资金的;

(六)盗取或骗取、伪造或变造空白重要凭证、金融票证的;

(七)参与洗钱、金融诈骗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

(八)借用本行名义骗取客户存款后挪用的;

(九)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或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

(十)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银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

第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

(二)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三)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

第五条在柜面服务和会计核算业务等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将假币付给客户的;

(二)截留客户应结售汇外币,私自兑换的;

(三)以非法意图,虚存实取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

(四)储蓄存取款及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不入账的;

(五)擅自对外出具盖有本行各类公章或业务用章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签发虚假的存单、国债收款凭证、存款证实书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

(八)隐匿或擅自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的;

(九)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

(十)擅自动用库存垫付其他款项或用白条抵库的。

第六条在银行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作伪卡或冒用他人名义申请银行卡的;

(二)违规套取客户用户名、密码等机密信息的;

(三)违规记录或盗取客户资料的;

(四)违规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的;

(五)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

(六)伪造电子银行转账信息的。

第七条在资产业务方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骗贷为目的,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真实情况、编造虚假情况或进行虚假调查记载的;

(二)故意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

(三)擅自放弃、释放、更换抵押(质)物的;

(四)挪用保证金,擅自出借抵质押权利凭证及其他担保物件的;

(五)明知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仍予以承兑、贴现、或者保证的;

(六)违规帮助客户将信贷资金转入资本市场的;

(七)以许诺办理贷款为由,向客户收取费用的;

(八)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与借款人、保证人串通,协助隐瞒、转移资产,致使保全、执行困难,造成贷款损失的;

(九)与客户串通,恶意逃废本行债务的;

(十)为骗贷及其他骗取银行信用行为提供帮助的。

第八条在资金交易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本行或客户资金账户私下进行操作的;

(二)违规代替客户进行交易决策的;

(三)篡改、隐匿或销毁交易记录的;

(四)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

第九条在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二)将属于我行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违规据为己有或者提供给外单位的;

(三)在业务软件及管理软件中设置“后门”或“逻辑炸弹”的;

(四)盗用他人计算机用户口令、权限卡和其他计算机身份认证资料的;

(五)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传播有害国家或本行的政治、社会言论或谣言的。

第十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删除监控录像、录音记录的;

(二)私自销毁案件、事故证据的;

(三)伪造和破坏案件、事故、灾害现场的;

(四)阻碍上级行对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内外部案件的调查和安全检查,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违反授权管理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授权,擅自开办新业务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

(三)违反规定或相应授权书条款从事业务经营的;

(四)授权不明确或理解歧义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经营的;

(五)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第十二条资金交易、资金清算、银行卡、国际业务、柜面业务操作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和客户经理等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从事超出本人权限的业务活动或操作的;

(二)擅自利用他人权限从事业务活动或操作的;

(三)擅自采取变通方式逃避权限控制的;

(四)其他违反授权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金交易、资金清算、银行卡、国际业务、柜面业务等授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将本人使用的权限卡或操作密码交由他人使用的;

(二)

(三)明知他人违规使用本人操作号或权限卡而不制止的;

(四)

(五)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

第十四条在资金交易、会计结算、现金管理、授信管理、电子银行工作中,有下列行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内控原则进行岗位分工的;

(二)未严格执行岗位分工制度擅自进行混岗操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的;

(四)未坚持不相兼容岗位平行交接制度的。

第十五条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前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是指我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体包括:

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资金(账户)监管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六条在授信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交易、同业合作等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协议文本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协议内容,致使出现损害我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二)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签字手续,逆操作程序签订合同/协议的。

第三章违反保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信息系统中查询、使用或统计客户信息的;

(二)擅自复印、抄录、复制、翻印秘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资料的;

(三)违规管理使用及处置客户资料和核心业务资料等;

(四)擅自将不应带出的秘密文件资料带出规定地点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泄密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向外透露我行保密的内部管理资料的;

(二)擅自向外透露我行办公自动化和其他网络系统上保密信息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密押密码管理等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保管、使用密押的;

(二)违规保管、使用SWIFT软件许可证的;

(三)违规保管、使用银行卡个人交易密码;

(四)违规保管、使用银行卡卡制卡密钥、打制密码信封密钥、制卡数据的;

(五)违规保管、使用自助设备密码和钥匙的;

(六)违规保管、使用金库密码和电脑机房密码的;

(七)涉及交易、特殊业务、授权、授信、制卡、制密码等重要岗位人员不妥善保管操作号及操作口令密码的。

第二十条在计算机保密管理方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我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机制的;

(二)丢失或泄露我行计算机密码、口令、密钥的;

(三)不按时修改我行计算机密码、口令、密钥的;

(四)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五)泄露我行计算机开发计划的;

(六)违反规定处理我行计算机废弃数据、资料、介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计算机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现金库存等银行机密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行对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违反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我行印章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前款所称印章,含我行各类公章、个人名章、及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发现我行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开展业务和管理过程中,擅自制作、保管和使用他人名章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收发、传递及处理文件(含电子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经济处罚,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本行档案室归档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擅自提供、查询、抄录、复印会计档案和信贷档案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违反档案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未指定档案保管人,未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三)档案存放环境不合格,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电脑开发运用成果、新业务品种的开发、基建工程等项目签订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移交和管理档案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

第五章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条未按照反洗钱法规和我行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未要求其提供真实资料或中止为其服务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客户提供不真实或已失效身份证件的;

(二)客户不愿提供企业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及企业地址等基础信息的;

(三)做资产业务时,客户不愿提供其信用情况、在其他银行融资情况,或不提供财务报表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

(四)资金有异常交易,客户不愿提供相应商务活动情况和相关依据的;

(五)客户地址、电话虚假的;

(六)客户委托他人办理账户资金交易却不愿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出具委托书等。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账户交易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调查和报告重要可疑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配合反洗钱侦查、调查和检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协助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三)阻碍、拒绝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四)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可疑账户预警、监控与解除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章违反个人业务及银行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规定营业场所外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二)对应报告审批的业务不按规定进行上报和审批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个人账户、银行卡申请资料以及网上银行等业务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保管和移交网银证书等资料的;

(五)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未按规定提示风险的;

(六)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开立个人账户的;

(七)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逆程序操作的。

第三十七条在个人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

(二)

(三)未按要求审核客户证件、留存原件复印件及进行居民身份核查的;

(四)

(三)违反大额存取款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储蓄存款、个人转账、代发代收等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客户签名的原始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存管等服务功能开通和变更的;

(七)违反收费规定或收费标准向客户多收或少收费的;

(八)办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业务,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储蓄和个人结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在个人非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监督和管理合作单位相关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培训特约商户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与合作单位对账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处理通存通兑、代收代扣和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自助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差错的。

第三十九条在自助设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查自助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卡钞及夹钞、吞卡的;

(三)不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长短款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使用自助设备的钥匙、密码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自助设备加钞,清理、核对自助设备现金箱的。

第四十条在柜面操作和后台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和交接现金尾箱、自助设备密码、钥匙、客户资料、业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

(三)擅自更改个人账户信息等业务数据的;

(四)操作人员离岗时,未将现金、凭证、印章等重要物品加锁保管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六)违规办理死亡人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

(七)违规查询个人存款信息,泄露储户秘密或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代客户保管印鉴、凭证、折、卡、存单等物品的;

(九)违反规定利用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业务的;

(十)未按规定出具存款证明、交易流水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十一)受理冻结申请不及时冻结,或擅自解除冻结账户的;

(十二)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或补制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发生现金或账务差错,不及时向业务主管或有关领导报告,擅自处理并掩盖差错真相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为不符合某类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卡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银行卡、空白卡以及待发出的银行卡、密码信封的;

(三)银行卡制卡、授权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混岗操作的;

(四)违反制卡操作规范,导致卡片制作错误的;

(五)擅自拷贝、保留制卡数据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领用、作废银行卡、密码信封和USBKEY的;

(八)未按规定为客户开通和变更理财功能的;

(九)违规为客户办理密码重置和重写磁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违反银行卡呆坏账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行政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应核销的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核销、长期挂账的;

(二)违规核销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在信用卡使用方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行政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使用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的;

(二)协助客户或他人违规使用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等。

第四十四条 在信用卡推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审件要求,存在明显疏失的;

(二)

(三)在申请表上填写不实注记或者提供不实证明的;

(四)

(五)代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的;

(六)

(七)暗示或协助客户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擅自代客户填写资料的;

(八)

(九)擅自外包推广信用卡的;

(十)

(十一)违反推广管理秩序的;

(十二)

(十三)不当保留或者滥用客户资料的;

(十四)

(十五)未尽关于年费、办卡费、额度等基本告知义务的。

(十六)

第四十五条在信用卡业务操作及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核发信用卡的;

(二)

(三)违规调整信用卡额度的;

(四)

(五)违规处理信用卡账务、积分的;

(六)

(七)违规管制、解管信用卡的;

(八)

(九)执行身份核查规范明显不当的;

(十)

(十一)风险调查、审查明显不当的;

(十二)

(十三)对持卡人或者卡片数据、资料保管或处理不当的。

(十四)

 

第七章违反会计结算与现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会计岗位分工制约原则混岗操作的;

(二)不认真执行会计账表换人复核、现金凭证当日核对制度的;

(三)不认真执行账实分管、双人管库制度的;

(四)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六)对应经主管人员审核(审批、授权)的业务,未经审核(审批、授权)就办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会计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

(二)为借用、盗用、出租和转让账户提供帮助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变更结算账户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在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对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签章、密押、支付密码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

(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错误、重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