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事故处理作业指导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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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磨课

■高光课

■包装课

□知识产权组

注:

请于适用部门方格内涂“■”,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文件编号

QMS-W-02-13

版本

A/0

印章处:

 

此文件盖有红色“受控文件”的印章,则是正式文件,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影印!

请妥善保管好正式文件!

制定部门

行政中心

总页数

9页

制定

审核

核准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同时保障职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使相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有据可依,使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妥善处理,避免一些不必要劳资纠纷的发生。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作业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本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

3权责:

3.1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2行政部:

3.2.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2.2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2.3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或者事件的信息。

3.3安全主任:

3.3.1日常安全工作的督导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3.3.2负责工伤事故的登记、调查分析、跟进、结案;

3.3.3主导对已发生的事故或者事件结案后的横向展开的培训工作。

3.4人力资源部:

3.4.1负责工伤人员考勤工作的处理;

3.4.2负责社保站费用赔付办理工作。

3.5工伤发生部门:

3.5.1负责及时将工伤信息传达给安全主任以及相关工伤报告的填写;

3.5.2负责事故或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3.5.3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或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3.5.4协助相关事故或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5.5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有主要关联事故或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3.5.6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或者事件报告。

3.5.7负责工伤事故的整改、预防,对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进。

3.6设备课、工程部门、资材部、生产部:

负责提供安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设备、工装夹具、作业工艺和工作环境。

3.7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4定义:

4.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1.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2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1.4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4.1.5交通事故:

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1.6人身事故:

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4.1.7职业病危害事故:

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4.2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作业内容:

5.1公司对工伤的管理措施是: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5.2工伤认定:

5.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2.1.4患职业病的;

5.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2.1.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5.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2.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5.2.2.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2.2.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2.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5.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3.2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5.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2.3.4其它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5.2.4职工有5.2.1.1-5.2.1.7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5.2.2.1-5.2.2.5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3工伤和意外事故的救护以及处理流程:

5.3.1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及公司负责人(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立即拔打110、120、119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并由行政主管及事发部门主管立即将伤病员送往社保指定医院救治(莞华医院、塘厦人民医院、水电三局医院等)均可;

5.3.2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汇报。

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1小时内)向塘厦安监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对于重伤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3.3伤者的急救费用可于行政经理提前预支(由行政经理申请2000元工伤、以意外事故专项基金,于行政经理处存放,备需要时使用),由伤者部门负责人自行申请向公司借款,行政经理加签,款到后立即归还预支款项;

5.3.4现场人员在抢救伤员的同时,须注意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恶化,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好标志,详细记录或对现场拍照,以备公司或社保机构做现场调查;

由安全主任负责留在现场查证,给予初步定级并发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5.3.5《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由工伤发生部门认真填写工伤经相关人员签核后送安全主任审核,并签注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而后送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安全主任留一份备案;

死亡事故,由行政部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6《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下列内容:

5.3.6.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5.3.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3.6.3事故的简要经过;

5.3.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3.6.5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

5.3.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限定整改措施、日期)

5.3.7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需要签卡补卡的,由工伤发生部门将经批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给工伤者签卡,并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退回工伤部门。

5.3.8由行政部督促事故部门对相关隐患落实整改和做好各类防范措施;

各部门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5.4事故调查

5.4.1由公司行政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4.1.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5.4.1.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1.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5.4.2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5.4.2.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5.4.2.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4.2.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4.2.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做到四不放过原则;

5.4.2.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3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行政部负责配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4.4设备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以行政部为主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按设备事故处理。

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行政部及生产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

5.4.5发生的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5.4.6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行政部协助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报行政部备案。

5.4.7委托工程外方发生的事故,由外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政部配合调查工作。

5.4.8死亡事故,报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塘厦安监办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行政部协助安监等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5.4.9重伤事故,报塘厦安监办,行政部协助街道安监办事故调查。

5.4.10轻伤事故,由本公司安全主任组织事故调查。

5.5事故处理

5.5.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5.2轻伤、重伤事故:

行政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处理、结案工作。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社保部门领取);

●与用人部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5.5.3生产事故、设备损害事故:

生产事故、设备损坏导致停产,行政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5.4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5.5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5.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5.5.5.2间接原因:

作业环境因素

5.5.5.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5.5.5.2.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5.5.5.2.3劳动组织不合理。

5.5.5.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5.5.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5.5.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5.6费用报销规定:

5.6.1事故发生后,由当事部门于24小时内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经部门经理确认,送安全主任审核,并由安全主任填写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再送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后生效,作为工伤假期及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3天内未报告的,由部门主管承担责任。

5.6.2公司必须为所有员工在入职第一天起购买工伤保险。

因个人原因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即未参加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医疗及相关费用比照工伤参保职工,由个人负担。

5.6.3工伤参保员工必须送社保指定医院治疗,在入院时向医院申明是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及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细节由行政部跟进。

5.6.4工伤者须持有经行政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集齐相关有效医疗报销单据(医院诊断证明、诊断费用、医院正规计算机小票、车票、餐费(公司报销餐费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元)及相关国家规定的正常范围内的餐饮费用)。

5.6.5受伤者住院治疗需要看护的,公司给予看护者基本生活补贴(30元/天)。

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放受伤者工资,受伤者基本生活补贴由社保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

5.6.6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费用,2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主管按程序审批并经总经理批准,由公司内部给予报销(如伤者要求做伤残鉴定的除外);

2000元(含)以上的由行政中心统筹申报社保赔付。

5.7工伤事故责任者判定标准

5.7.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工伤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5.7.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及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5.7.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5.7.1.3装备选型不当、工装夹具设计不良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机修人员。

5.7.1.4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7.1.5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

5.7.1.6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5.7.1.7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5.7.1.8发现安全隐患不第一时间上报、不处理的人员。

5.7.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工伤事故的人员,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责任者:

5.7.2.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工伤事故或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公司或国家禁止的项目;

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或者不反映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

5.7.2.7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5.7.2.8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或同一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部门主管或其它管理人员(含公司分管安全的的管理者)。

5.8工伤事故的责任处理:

5.8.1如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大于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理、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5.8.1.1轻微工伤,在社康中心可最终处理的且金额低于500元,对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

记警告一次;

500元以上记小过一次;

5.8.1.2需送塘厦人民医院或其他医院处理但不需要住院的且金额低于2000元,对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

记小过一次;

2000元以上的记中过一次;

5.8.1.3需送医院处理且需要住院的,对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

记中过一次;

5.8.1.4发生重大伤亡和被评为工伤伤残1-10级任一级的,对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

至少记大过一次,即每增加两个工伤残等级,增加一个大过(1级最后严重,10相对轻微,如10级记一个大过,8级记两个大过).

5.8.1.5如发生工伤事故后,因部门没有整改造成再次发生工伤事故的,对直接领导或管理者记大过一次,如再次发生的工伤属5.7.1.4情况,还需按5.7.1.4内容对直接领导和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5.8.2如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的责任大于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或管理者责任者按5.7.1内容执行,直接责任者记小过处理。

5.9生产部门课长:

年度1-6月份无工伤的部门课长记小功一次,年度1-6月份超过3次工伤的部门课长记小过一次,年度1-12月工伤件数累记达到或超过6起的部门课长记大过一次.年度1-12月无工伤的部门课长记大功一次。

5.10无正当理由24H内末上报工伤事件或造成当事人治疗不及时或无法申报工伤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直接管理者记大过一次。

5.11工伤责任者处理,除总经理外,任何人不得更改以上处理规则。

5.12事故统计、分析:

安全主任负责收集汇总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5.13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规定执行。

5.14此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6引用文件:

6.1《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6.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6.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7相关表单:

7.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发生工伤事故

上报并保护现场

现场救护处理

医院治疗

工伤事故调查

纠正预防措施

验证

结案,形成案例

岗前培训

在职培训

防呆设计

机器设备保养点检

案例教育

其它有效方法

OK

NG

现场人员

急救员

安全主任

责任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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