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853203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docx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

广西海事局水上水下

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辖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水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四条以下施工作业由广西海事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办理行政许可:

(一)内河水域:

1、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枢纽或电站、隧道;

2、郁江、黔江、浔江、西江上建设桥梁、索道;

3、二千吨级(危险品一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工程;

4、跨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辖区的工程;

5、其它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

(二)沿海水域:

1、跨海大桥;

2、五万吨级及以上的进出港航道;

3、五万吨级(危险品一万吨级)及以上的码头工程;

4、港外设置过驳或装卸站点;

5、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

6、其它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以上第四条以外的施工作业,由辖区分支机构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前期介入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掌握辖区通航环境情况,收集、整理、分析通航环境资料,以在评审、审核工作或相关活动中及时、准确地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通航安全的意见或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或邀请,积极参加工程前期阶段的评审活动或相关会议。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应由广西局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分支机构参加评审活动或会议的,事前应就通航安全相关事项向广西局汇报,事后应将涉及通航安全的事项和会议发表的意见报广西局备案。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施工作业项目设计中存在通航安全隐患问题时,应及时通过评审活动或会议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也可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并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第九条以下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项目,应实行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一)内河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枢纽或电站、隧道;

(二)跨海大桥和内河通航河流上选址或通航技术尺度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的桥梁;

(三)沿海五万吨级(危险品一万吨级)及以上的码头工程;

(四)设置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和永久性禁航区;

(五)其它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项目。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应在工程初步设计之前完成,由工程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按许可权限分别由广西局、分支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报告的编制提纲参照附件一。

第四章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第十条属分支机构许可的项目,由分支机构受理。

属广西局许可的项目,由分支机构受理并审查合格后报广西局。

跨分支机构辖区的项目,由广西局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水工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不需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应制作《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欠缺或填写不规范的,如能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或五日内制作《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并交付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齐全完备或申请人已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以受理,并制作《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由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员受理的,受理后应即时或当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通航管理部门。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核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行政许可实行初审、复核、批准分开制度,由经办人初审、部门分管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批准。

审核工作程序按附件二执行。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审核要求:

(一)初审

1、辖区分支机构组织对施工水域通航环境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经办人审阅申请材料,就申请项目的合法性、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安全管理责任及制度、施工作业船舶是否符合“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条件、与通航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满足通航安全要求、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提请部门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对申请人制定的施工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科学、合理、可行性进行评估。

《施工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编制提纲参照附件三。

2、经审核符合要求,由经办人拟定监督管理措施、提出初审意见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复核。

(二)复核

部门分管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经办人拟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组织或提请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对通航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批准

分管局领导根据复核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属广西局许可的项目,经审定上报广西局。

第十七条广西局审核要求:

(一)初审

经办人对申请资料及分支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必要时赴现场勘察,或提请部门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对通航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复核。

(二)复核

部门分管负责人对分支机构审核意见及经办人的初审情况进行核准,如有必要,组织或提请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专家或人员对通航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批准

分管局领导根据部门分管负责人的复核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项目,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广西局或分支机构根据审核情况批复和(或)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上填写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中应对施工通航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注明具体监管的海事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对外的行政专用公章。

对不予许可的项目,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付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属分支机构许可的,分支机构应在批复申请人时将批复文件或审批意见同时抄报广西局。

第六章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条属分支机构许可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广西局许可的项目,分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广西局,广西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广西局直接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受理《水工规定》第二条第(十一)项的项目,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需经专家论证或评估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期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核发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项目,按照“谁许可,谁发证”的原则,由广西局或分支机构按许可权限向申请人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送达方式可用挂号信、快件邮寄,也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自行领取。

第二十三条《水工规定》第二条第(十一)项的施工作业项目免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应同时制作正、副本,申请人、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各持正、副本一份;属广西局许可的项目,申请人持正本一份,广西局和辖区分支机构各持副本一份。

《许可证》编号由办理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按年份从001号到999号顺序编排。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施工作业工期、施工水域环境情况确定。

《许可证》必须同时配套使用“防伪标贴”,“防伪标贴”应粘贴在《许可证》上印有“标粘”字样的位置上。

“防伪标贴”应指定专人保管。

《许可证》应加盖作出审批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外的行政专用公章,《许可证》的延期或年审使用《施工作业审核专用章》。

《许可证》有关延期、变更、审验、注销事宜按《水工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章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五条航行通告的发布由施工作业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作业对通航影响的程度决定发布。

施工作业水域跨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辖区的航行通告,由广西局发布;其余由分支机构发布。

分支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时应报广西局备案。

中越北部湾分界线中方一侧附近5海里范围内的敏感水域的航行通告发布,分支机构在发布前应报广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航行警告的发布由施工作业申请人向辖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辖区分支机构初审后报广西局核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发布航行通(警)告所需费用由施工作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航行通告应在设区的市、自治区或国家级行业报纸上刊登发布。

施工作业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范围仅限于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行政区域的,航行通告应在同级报纸上刊登。

除刊登报刊外,海事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或同时采用张贴、邮寄、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九条航行通告登报版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西日报》或设区的市一级报纸刊登的,版面应不小于60平方厘米。

(二)在《中国水运报》或《中国交通报》刊登的,版面应不小于90平方厘米。

第三十条刊登在《中国水运报》、《中国交通报》的航行通告,应在开始施工作业前7天见报。

刊登在《广西日报》的航行通告,应在开始施工作业前5天见报。

刊登在设区的市报纸的航行通告,应在开始施工作业前3天见报。

第九章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督管理由辖区分支机构具体承担,属广西局许可的项目,广西局根据需要对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开始前,分支机构应赴现场核查通航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或提请工程业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施工通航安全现场会议,落实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责任,对通航安全维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应根据施工作业方案和计划,结合施工季节、进度或工序等制定监督管理方案,方案应包含监督管理人员、设施的落实及现场检查制度、监督管理的重点环节、重点内容及具体措施等。

属广西局许可的项目,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发放后的15天内将监督管理方案报广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建立监管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水域进行巡航检查,建立与工程业主、施工作业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机制,掌握施工水域现场通航安全情况,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涉及通航安全的事宜。

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即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分支机构应将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广西局报告。

第十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或邀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经广西局办理许可的项目,辖区分支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的,事前应就通航安全相关事项向广西局汇报,事后应将涉及通航安全的事项报广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验收人员应认真查阅工程相关资料及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该项目的审核审批文件和现场检查记录,勘察现场,核校数据,发现竣工后安全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能、存在通航安全隐患的,应向工程业主或施工作业者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章归档

第三十七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将下列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书》副本;

(二)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纪要或相关资料;

(三)与通航安全相关的验收资料及图纸;

(四)有关评审活动或会议的材料、纪要、汇报材料;

(五)施工作业中有关违章处罚记录、事故相关资料;

(六)受理、许可过程中制作的法定文书、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副本;

(七)发布的航行通(警)告及相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广西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广西海事局2000年12月28日颁发的《广西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桂海办〔2000〕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编制提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