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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相关制度目录

一、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职责

二、

疾病控制工作科室职责

三、

妇幼保健工作科室职责

四、

卫生监督工作科室职责

五、

健康教育工作科室职责

六、

慢性病管理工作科室职责

七、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制度

八、

疾病控制工作制度

九、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十、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十^一、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十二、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十三、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十四、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

十五、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十六、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职责与任务

十七、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区域制度

十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职责

1、负责本乡镇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免疫规划、妇幼保健、老年保健、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病管理、卫生应急等公共卫生工作。

2、负责开展本乡镇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各种健康促进活动。

3、负责辖区村级卫生组织的整顿、建设、管理和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培训、考核、奖惩。

4、具体负责本乡镇疫苗管理使用,组织实施免疫、消毒,病原微生

物和常见污染物的取样送检,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控制措施的落实等疾病控制工作任务。

5、根据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的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6、具体负责辖区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儿童生长

发育监测、出生缺陷干预等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任务。

7、负责实施本乡镇地方病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地方病监测、病情调查、疫情上报等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指导开展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本乡镇的人居环境、提高卫生水平。

二、疾病控制工作科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

作。

治、地方病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对村级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及贯彻

落实。

4、全面负责辖区预防接种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发现、报告、调查与处理。

同时做好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暴发疫情处理和应急接种5、及时、准确、规范地收集统计上报各项疾控工作信息及报表,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指导辖区内开展疾控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向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7、负责对辖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

记管理,并定期随访。

8、负责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指导开展改水改厕及统计工作。

9、修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全面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妇幼保健工作科室职责1、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积极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

2、根据区妇幼保健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负责村级妇幼保健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3、掌握本乡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掌握本乡镇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4、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指导村级妇幼人员做好孕产妇建卡

登记,高危孕产妇初筛及产后访视。

5、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儿童保健建卡登记、高危儿初筛登记及专案管理,做好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负责危重、疑难病儿的转送。

6、做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孕前及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发放管理工作。

7、负责本辖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查,并按要求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四、卫生监督工作科室职责

1、接受区卫生局的委托和区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负责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负责制订本辖

区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监督管理辖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工作;依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监管本辖区医疗市场秩序和从业人员执业活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3、抓好村级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辖区内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

理率达100%。

4、完成卫生局交办的其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任务。

5、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统计、资料上报工作。

五、健康教育工作科室职责

1、按要求免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入户访视,并有详细的记录。

2、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负责定期更换卫生院、卫生室健康教育宣传栏。

3、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干预状况调查评估。

4、开设农村健康教育课堂,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课。

5、制定年度健康教育计划,设计健康教育内容。

6、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公共卫生管理科室各种资料、影像、图片。

六、慢性病管理工作科室职责

1、建立镇村慢性病管理防治网络。

2、负责全乡镇慢性疾病防治管理及老年病、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

3、制定年度慢性病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针对不同人群定期举办慢病防治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定期发放慢性病宣传材料。

5、建立慢性病各项工作登记记录,并按要求统计上报。

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制度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工作人员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半天假由副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主任审批。

3、每月召开科室工作人员及村级公共卫生人员例会,通报、总

结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一个月的工作。

4、积极上报各种资料报表,凡要求上报的各种资料、报表,

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不得延误。

5、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统一调配,随叫随到,配合做好调查处理等工作,在事发

2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

6、坚持学习,科室组织全体人员每周一次政治学习,一次业

务学习,每月组织一次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7、实行考核制度,对各科室及其个人工作,实行月抽查、季

检查、半年进行评比,对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分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和村级公共卫生人

员的补助。

八、疾病控制工作制度

1、在镇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室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地方病、爱国卫生、结核病防治等工作。

2、按照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制定当地各种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性精神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以爱国卫生工作为载体,认真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落实改水、改厕任务。

4、每月开展一次对村级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每月

对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半年和年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

5、坚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性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6、定期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疾病防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7、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疾控工作资料,年终归档成册妥善保

管。

九、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1、制定辖区计划免疫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乡镇计划免疫工作实行一卡(儿童免疫接种卡)、一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两册(1、2类疫苗接种登记册、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册)、两簿(生物制品领发登记簿、冷链设备接种器材领发登记簿)、两表(年度生物制品计划报表、0—7岁儿童分村分龄统计表)制度。

3、建、管、用好0—7岁儿童免疫接种卡、证。

年度建卡率、建证率不得低于99%,卡、证填写符合率不得低于95%,坚持每季全乡镇儿童出生人数与建卡数、建证数核对。

4、接种人员要以高度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生物制品性质,接种方法、接种途径及接种前的询问和告知,禁忌症,以及接种后副反应的观察处理。

为确保工作质量,接种前要仔细检查发现禁忌症。

5、严格执行安全注射的有关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6、做好接种前的调查摸底工作,接种中的组织实施;填好

接种卡证和接种登记册;做好接种后各种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7、做好计免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暴发疫情处理和应急接种。

十、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制度

1、由村级妇幼人员做好本村新婚妇女和孕妇的摸底、登记工作,并

上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必须在孕12W前按早孕检查记录要求的项目进行

早孕建卡工作,并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必须在早孕检查的同时做第一次高危评分,初筛高危孕妇造册登记,进行专案管理。

4、按孕产妇管理的要求时间进行定期孕期检查,达到查五访三,凡属高危,酌情增加检查次数0。

5、产前检查要认真,填写正确。

6、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7、坚持产后访视不少于三次,从出院后第二日开始,最后一次访视必须测量新生儿体重,按访视产妇及新生儿记录内容项目进行,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预约产后42天健康检查,收回卡册。

8、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9、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并定期随访。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由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

病情缓解后返回,由镇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必须转送到区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区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5、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

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7、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全程追踪随访。

(三)儿童系统化管理制度

1、负责本辖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掌握0—6岁儿童基本情况。

2、按照规定的“3、2、1”体检程序,定期检查,即1岁以内分别

在3、6、12月龄各体检一次,1-3岁每半岁体检一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必须由内、儿科临床大夫参与体检,认真填写儿童体检卡册。

3、统一按WH(规定年龄体重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分析。

4、认真进行体检者的资料统计小结,各种数据必须符合可靠性、科学性、准确性。

5、筛查出的体弱儿,造册登记,实行专案管理,体弱儿应建立专案卡,及时治疗、矫治。

6、结合健康检查,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防治、科学育儿指导等工作,提高群众的家庭自我保健和优生优育能力。

7、在认真做好系统化管理工作指定内容任务的同时,认真完成其他儿童保健指令性工作。

8、儿童体检工作,由村级组织配合,乡镇卫生院具体实施完成。

(四)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妇幼人员对该辖区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时上报,并将死亡进行建册登记。

2、乡镇卫生院应组织力量对两个死亡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3、乡镇妇幼专干认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应将死亡病理调查摘要一并按月上报区妇幼保健站。

4、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合区妇幼保健院,对死亡报告卡进行完整性、正确性质量检查和核实。

十一、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1、卫生监督工作要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乡镇卫生监督员现场执法要着装整齐,证件齐全,风纪严谨,文书规范,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3、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物品和有价证卷,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在卫生局的组织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区境内执行跨辖区卫生监

督执法工作。

5、协助卫生局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

理。

6、卫生局下达或交办监督任务后要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

不得推诿扯皮和拖延。

7、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随意执法。

十二、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人员,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健康教育工作,一年不少于两次以上。

2、镇、村等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卫生宣传标语,每个季度更换宣传内容,全年不少于4次,向居民公示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明确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4、开设健康教育课堂、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健康处方,组织居民积极参加观看健康教育电影、戏曲等,全年不少于4次。

5、定期组织进行街头宣传、咨询、义诊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6、发放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登记入户,每户家庭中健康宣传资料不少于2种。

十三、慢性病管理工作制度

1、根据辖区内慢性病发病情况及死因谱,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和干预。

2、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册,一年一次定期检查,筛选重点人群另册管理。

3、建立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每3个月一次,结核病根据区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求进行督导、指导)规范化档案,定期诊断、治疗,为健康促进和干预提供良好基础。

4、开展咨询服务,指导如何合理用药,及时排除心理障碍。

5、建立慢性病管理手册,定期进行家庭访视。

6、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十四、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

1、成立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居监护小组,明确专职人员,加强对精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制定本辖区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方案,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布置精防工作。

3、加强对村居委监护小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4、加大对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力度,坚持随访制度,每季度对精神病人家访一次,了解病人康复情况,并作随访记录。

5、监护小组督促病人按时服药,出现病情变化应及时就诊。

6、熟悉辖区精神病人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做好建档、建卡工作。

十五、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华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

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及规范化管

理。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十六、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职责与任务

1、实时掌握当地和外来人员基础资料:

包括人数、居住地点、户籍、免疫规划接种、欲婚青年、育龄妇女、早孕、出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等信息,每月收集一次并上报乡镇公共卫生管理科室。

2、及时上报本村各类传染病、集体中毒事件、生活饮用水污染、非法行医、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职业危害、人群健康伤害事件、家畜不明原因死亡等信息,协助处理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传染源控制和疫点消杀工作。

3、协助发放儿童免疫接种通知单以及各类预防保健、疾病控制通知

书、告知书等,督促本地和外来人员的儿童家长及时领取免疫接种证并按时接种。

4、协助做好本村的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

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协助做好产后访视,搞好体弱儿管理。

5、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管理、随访等工作。

指导、协调本村的爱卫工作。

6、设置并管理村健康教育宣传栏,刊出或协助刊出和更换宣传栏教育资料,组织动员孕妇和3岁以下儿童家长参加由乡镇卫生院举办的孕妇和儿童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健康教育资料发放、人口出生、死因调查等工作。

7、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公共卫生管理科室交办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十七、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区域制度

1、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责任区域制度,每人承担一定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每名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原则上承担1500名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1500人以下的村(居)配备1名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超过1500人的村(居),按每多1500人增配1名的比例配备。

3、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4、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了解和熟悉责任区域内居民的基本信息,如人

口总数、性别构成、年龄构成、家庭数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并登记造册。

5、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按照卫生局和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科室的规定与要求,全面承担起责任区域内居民的健康宣教、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慢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等公共卫生任务,同时协助本区域的行政组织搞好环境卫生工作。

6、公共卫生工作人每月向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科室汇报一次工作,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7、公共卫生协理员实行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科室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安排下月任务,点评工作质量的优劣。

8、对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半年考核与年度末考核,两次考核成绩作为当年的总成绩。

考核成绩作为进行奖惩的依据。

考核标准与方法由各区县卫生局制定。

十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制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淄博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2、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

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

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各基层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各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

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区卫生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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