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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

点项目(以下简称“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推进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71号)和财政

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

165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

建〔2014〕654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是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内容,包括:

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内河水运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是指相关单位根据批复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投入与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权责一致原则。

明确交通运输部、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权责关系,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一致。

第五条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审核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绩效目标

第六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是指某个具体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在投入车辆购置税资金后,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七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项目投入车辆购置税资金后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投入车辆购置税资金后,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设定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及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车购税交通重点项目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具体实施单位应按要求,逐级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并填写“车辆购置

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1)。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资金申请材料及目标申报表一并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表”(附件2-1)。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

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

绩效目标的设定与车购税重点项目政策目标、用途、使用方向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

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

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相关实施方案或具体项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一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申请程序;审核结果为“良”的,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自行完善绩效目标后,进入下一步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申请程序;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编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

“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申请程序,且当年不再受理该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由交通运输部随车购税重点项目预算一同转复至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细化至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车购税重点项目预算调整流程重新报批。

第三章绩效评价依据、指标和标准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全国中期财政规划;

(三)车购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

计资料;

(六)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申报与分配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与批复意见,批复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七)车购税重点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地方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等;

(八)车购税重点项目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有关数据和资料(如: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批复文件、后评价报告等);

(九)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十)审计部门对车购税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重要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共有三级指标。

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

(详见附件4)。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车购税重点项目特点相应设置的个性评价指标,主要是产出和效果的细化指标,与车购税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相对应。

个性指标实施动态管理模式,通过绩效评价进行反馈完善后,由交通运输部不定期发布。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车购税重点项目绩

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七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调查法等。

在进行绩效评价时,可根据车购税重点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职责与流程

第十八条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职责。

负责车购税重点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方案;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组织开展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对车购税重点项目开展绩效监控。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本地区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审核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并报送交通运输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对本地区车购税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完成交通运输部委托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三)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评价中的职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绩效

评价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选定绩效评价项目。

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开展绩效评价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绩效目标时明确。

项目的选取以竣工项目为主。

(二)实施绩效监控。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通过督促检查、进度报送等方式对车购税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开展绩效自评。

次年3月底前,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对照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自评表”(格式见附件3),编写绩效报告(格式见附件5),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经逐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开展绩效评价。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报告等材料后的2个月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可由交通运输部自行组织开展或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车购税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

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6)

由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者(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编写。

第五章绩效报告与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绩效报告(即绩效自评报告)是绩效评价过程中,由被评价单位编写,并向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者提交的报告材料。

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五)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即绩效考评报告)是绩效评价过程中,由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者在组织专家考评基础上编写的报告材料,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六)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车购税重点项

目的资金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八)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编报单位应当对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交通运输部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

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

总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75-85分的为“良;”60-75分的为“中”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差”:

(一)车购税重点项目的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

(二)项目实际产出严重偏离于投资总体目标的;

(三)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车购税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绩效自评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车购税交通重点项目投资政策和交通运输部后续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省份,交通运输部视情况提出表扬,并对以后年度提出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评价结果为中、差的省份,交通运输部采取谈话、批评等方式督促有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适当压减以后年度的投资补助规模;对通过绩效评价发现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并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绩效评价结果中所提出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车购税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提高工作效率,扩大覆盖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制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建立起与本级财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将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纳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预算保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1车辆购置税父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2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2-1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表

2-2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3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自评表

4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

5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报告

(范本)

6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范本)

7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流程图

附件1-1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中央主管部门

具体实施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

资金情况

(万兀)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

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质里扌曰标

指标1:

时效指标

指标1:

成本指标

指标1: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指标1:

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1:

生态效益指标

指标1: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

附件1-2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车辆购置税重点项目(以下简称“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设定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时填报,作为申请车购税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基本信息

1.年度:

填写编制车购税重点项目预算所属年份。

2.项目名称:

填写车购税重点项目的具体项目全称。

3.中央主管部门:

填写“交通运输部”。

4.省级主管部门:

填写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车购税

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称。

5.具体实施单位:

填写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全称。

6.年度金额:

填写本项目的年度资金总额,包括向财政部门申请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车辆购置税资

金、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事项中本地区财政分担部分资金)、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用于本项目的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

(二)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描述通过车购税重点项目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是对总体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般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

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1.产出指标:

反映根据既定目标,车购税重点项目提

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可进一步细分为: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如“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标情况”、“主要技术指标达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

程度和效率情况,如“工程完成时限情况”等;

(4)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如“工程概算执行情况”等。

2.效益指标:

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相关

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

影响和效果,如“缓解交通压力”、“公路运营收益”等;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降低交通事故率”“改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出行”等;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如“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情况”、“节约通行车辆燃油”等;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

续期限,如“项目促进路网功能发挥”、“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影响”等。

3.满意度指标:

属于预期效果的内容,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可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如“运输企业满意度”、“出行人员满意度”等。

以上内容为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基本框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设定绩效目标时,可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个性指标体系,并结合实际填报具体绩效指标。

附件2-1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表

审核内容

审核要点

审核意见

一、完整性审核

规范完整性

1•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

2.绩效目标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明确清晰性

1.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能够反映车购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主要内容;

2.是否对车购税重点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二、相关性审核

目标相关性

1.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总体目标是否符合车购税重点项目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和预算支出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指标科学性

1.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

2.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三、适当性审核

预期绩效合

理性

1.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的明显改善;

2•是否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

3.是否没有出现与其他同类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接近或雷同的情形;

4.预期绩效是否合理,是否尚未实现或取消。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项目资金匹配性

1•绩效目标与车购税重点项目的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2.资金测算是否符合有关补助标准或比例规定,是否体现资金统筹使用和优先保障重点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审核内容

审核要点

审核意见

支出等要求。

四、可行性审核

合理可行性

1.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

2.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措施得当性

1.车购税重点项目的相关实施方案、具体措

施等是否合理;

2•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综合评定等级

优口良口中口差口

总体意见

附件2-2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本表适用于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

核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时使用,全面反映审核主体对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是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工具。

一、审核内容

绩效目标审核包括完整性审核、相关性审核、适当性审核和可行性审核等四个方面。

绩效目标审核应充分参考车购税重点项目的政策目标、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方案以及以前年度绩效信息等内容,还应充分考虑车购税重点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范围和方式等。

二、审核方式

车购税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

性审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填报内容完全符合要求的,定级为“优”;绝大部分内容符合要求、仅需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定级为“良”;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但通过修改完善后能够符合要求的,定级为“中”;内容为空、大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总体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定级为“差”

审核主体对每一项审核内容逐一提出定性审核意见,并根据各项审核情况,汇总确定“综合评定等级”,比如,8项审核内容中,有6项及以上为“优”且其他项无“中”“差”级的,可定级为“优;有6项及以上为“良”及以上、且其他项无“差”级的,可定级为“良”;有6项及以上为“中”及以上的,可定级为“中”等同时,在本表“总体意见”栏中对绩效目标的修改完善、预算安排等提出意见。

附件3

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自评表

(年度)

中央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具体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r预算数:

执行数:

其中:

中央补助/财政资金

其中:

中央补助/财政资金

地方资金/其他资金

地方资金/其他资金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预期目标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目标i:

目标2:

目标3:

目标1完成情况:

目标2完成情况:

目标3完成情况.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

实际完成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

质量指标

指标1:

时效指标

指标1:

成本指标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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