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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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
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
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
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
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
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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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
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二)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
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
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二)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
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第八条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
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
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
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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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组织考核。
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
(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
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
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
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
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
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
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
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
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
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
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
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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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 70 分
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60 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
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
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需聘请 2 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 5 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
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 1 名为本计量专业项
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
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
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
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
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
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 2 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2 年。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
日起 1 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
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
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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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6.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
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
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
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五)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
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
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
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
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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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核发《注册证》。
《注册证》每
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
申请。
(二)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
1、2、5、6 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
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三)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二条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1)变更注册包括变更计量专业项目类别(新增和注
销专业项目)和变更执业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单位
更换名称)。
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通过聘
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证》;
3.申请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的,提交相应的计量专
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和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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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
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
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更换名称的,提交工作单
位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
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
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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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
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
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
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
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
注册。
第二十七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
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
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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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
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
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
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
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
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掌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
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
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
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
局统一规定。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质检总局发布并根据需
要更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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