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836549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

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

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

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

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

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 1 —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

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二)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

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

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二)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

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第八条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

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

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

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

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

 

— 2 —

 

组织(机构)组织考核。

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

(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

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

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

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

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

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

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

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

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

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

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

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 3 —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 70 分

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60 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

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

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需聘请 2 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 5 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

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 1 名为本计量专业项

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

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

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

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

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

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 2 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 2 年。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

日起 1 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

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

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4 —

 

1.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6.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

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

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

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五)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

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

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

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

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

 

— 5 —

 

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核发《注册证》。

《注册证》每

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

申请。

(二)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

1、2、5、6 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

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三)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二条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1)变更注册包括变更计量专业项目类别(新增和注

销专业项目)和变更执业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单位

更换名称)。

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通过聘

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

2. 《注册证》;

3.申请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的,提交相应的计量专

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和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

证明。

 

— 6 —

 

4.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

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

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更换名称的,提交工作单

位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

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

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 7 —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

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

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

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

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

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

注册。

第二十七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

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

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8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

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

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

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

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

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掌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

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

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

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

局统一规定。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质检总局发布并根据需

要更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 9 —

 

— 10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