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专利发明奖励制度08091314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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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专利发明奖励制度08091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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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壹)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五)处理异议和组织复审;

(六)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

(七)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

八)其它关联工作评选办公室下设秘书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或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市政府关联部门主管领导、关联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内市政府关联部门主管领导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领导自然续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主要职责是:

(壹)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根据当届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情况,于不同领域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由各领域的关联专家组成,人选由评选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遴选,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七条各专业评审组评选关联领域的市发明专利奖申报项目,其主要职责是:

(壹)对申报市发明专利奖项目进行初审;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方案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它关联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专利权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选办公室统壹制作的《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且于评选当年规定的时间向推荐单位申报市发明专利奖;由专家联名推荐或评选办公室认可的,专利权人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专利权人为俩个或俩个之上的,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书面

同意,且协商指定其中壹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壹)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于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于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四)保密专利;

(五)发明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壹条专利权人于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应将下列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推荐单位

申报材料包括:

(壹)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四)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方案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发明专利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评选办公室要求或申报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专利权人能够选择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渠道之壹或评选办公室认

可的其他单位进行申报。

重复申报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壹)是否符合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九条、十条、十壹条、十四条等所要求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且按优先顺序排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当于5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且要求申报人于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关联行政部门。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关联机构。

“关联行业协会”是指经市级及之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评选办公室认可的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网络、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关联领域的社团法人。

“专家联名推荐”是指俩名关联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业内公认的其他专家联名推荐。

专家不得推荐和其有利害关系的发明专利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相同或类似产品、同壹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只能从中确定壹项核心专利申报专利奖。

第四章评奖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市发明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国外申请授权或参和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发明专利,能够评定特别奖:

(壹)原创性重大技术发明,引领未来产业发展,且于实施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于解决首均发展的瓶颈制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重大作用,且得到普遍应用的。

特别奖每届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发明专利,能够评定壹等奖:

(壹)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实现重要技术突破,且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突出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

壹等奖每届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发明专利,能够评定二等奖:

(壹)重大技术发明,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且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较大作用的。

二等奖每届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发明专利,能够评定三等奖:

(壹)重大技术发明,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

重点领域,且取得壹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壹定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壹定作用的。

三等奖每届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且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制定的标准。

第五章评审和授奖

第二十壹条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审:

(壹)各专业评审组对关联领域的推荐专利分别进行预审,提出候选专利;

(二)对通过预审的候选专利,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听取申报人答辩,评审委

员会委员视情况需要可到会议现场核查;

(三)专业评审组根据会议情况,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

励等级的建议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

(四)专业评审组于对推荐专利进行预审和召开评审会议时,参加专家应为5人之上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于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评审:

(壹)特别奖应当获得五分之四之上(含五分之四)参会委员的通过;

(二)壹等奖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之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三)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二分之壹之上(含二分之壹)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三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从评审委员专

家库中遴选关联专家或者由关联评审组的专家代替,且享有和其他委员同等的权

利。

具体人选由评选办公室秘书处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如申报项目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能够空缺第二十五条根据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就初审结果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于异议材料中注明。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且签名;组织提出异议的,应于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

第二十六条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之后、评奖结果公布之前,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权不得继续参和市发明专利奖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评选办公室于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当年的11月30日前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从奖金总额中提取20%的奖金奖励发明人。

第二十九条对于授予市发明专利奖的,评选办公室应将获奖发明专利的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

对未获奖的发明专利申报资料,申报人应于评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评选办公室取回,逾期由评选办公室统壹销毁。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关联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或市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壹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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