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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doc

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

茭白可分为单季茭和双季茭。

单季茭又称一季茭,种植1次只收一熟,一般在9~10月采收。

双季茭又称两熟茭,种植1次可采收两熟,第一熟在当年秋季采收,称秋茭;第二熟在次年夏季采收,称夏茭。

现将单季栽培技术介绍如下:

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

选地整地

茭白对土壤要求不严,可选择土层深厚、灌溉方便的中低产田,或高海拔、排灌条件好、土层肥沃、保水抗旱能力强的田块种植。

定植前将田翻耕、平整,达到田平泥烂,以利根深扎。

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

育苗移栽

单季茭白一般在3~4月种植。

选本地老茭墩育苗的,一般在冬至前挖起预先选过的茭墩,平摆在田角或水沟里,灌浅水过冬。

起墩后把周围大部分的老根割去,以利于次年新根的生长。

待立春后气温回升,茭根开始萌动时,泼施20%的人、粪尿1次。

栽植前5天再施1次起身肥,可撒施适量尿素。

茭白常采用宽窄行栽植,宽行1.2m、窄行0.8m、丛距0.4m,每丛3~4苗,每667平方米栽1300~1500丛。

插前应把苗的老根切去0.2~0.4cm,栽插深度以不浮苗、不歪苗为宜,切忌插得太深。

老茭田在谷雨前后疏苗、定苗,疏苗要掌握去密留稀、去弱留壮、去内留外的原则。

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

田间管理

1.施肥。

茭白生长期长,需肥量较多,要求基肥要足,追肥要及时。

①基肥。

结合整地每667平方米深层耙施人畜粪1700~2000kg,或碳酸氢铵50kg加过磷酸钙40kg做基肥。

②追肥。

插后10~15天追施l泄促苗肥,每667平方米施人粪尿400~500kg,或碳酸氢铵25kg加过磷酸钙lOkg,注意碳酸氢铵要在阴天下午施放,并在离茭苗0.2cm处撒施,以防烧苗;栽植后1个月再追施1次分蘖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10~15kg;7月底追施1次孕茭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15kg。

2.灌水。

根据茭白不同的生长期确定灌水深浅。

茭白栽植后保持0.3cm的浅水,随着茭苗的生长,逐步加深水层,分蘖前保持0.5~0.7cm深的水,分蘖后期保持1~1.3cm深水以控制无效分蘖,孕茭期要加深到1.7~2cm,使茭肉洁白肥嫩。

3.中耕剥叶。

茭白从栽植到封行要进行2次中耕除草,1次剥叶。

中耕除草分别在栽后半个月和封行前进行,剥叶主要是剥去植株上的老叶、黄叶和病叶。

4.病虫害防治。

①茭白病害主要有锈病、纹枯病等,用12.5%禾果利可湿性粉剂1600倍液,或1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1500倍液,或百菌清75%可湿性粉剂600~800倍液喷雾,每7~10天喷1次,轮换用药2~3次,可防治锈病。

纹枯病可在发病初期用20%三环唑500倍液或井岗霉素3000倍或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800倍液喷雾,每隔7天喷1次,共喷2~3次。

②茭白虫害主要有螟虫、长绿飞虱、蓟马等。

在螟虫幼虫孵化期用0.1%苦参碱乳剂1000倍液或0.6%灭虫灵1500~2000倍液喷雾1~2次可防治螟虫。

6月上、中旬和7月上、中旬用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2000倍液或25%扑虱灵可湿性粉剂1000倍液喷雾防治长绿飞虱。

18%杀虫双水剂300倍液,或10%吡虫啉粉剂2000倍液喷雾可防治蓟马。

单季茭白规范化栽培技术:

适时采收

当茭白3片外叶长齐,心叶短缩、孕茭部分膨大,叶鞘由抱合而分开,并露出白色茭肉时,即可采收上市。

第1次采收时要小心,不要踩伤邻近的幼茭。

并追施1次速效肥,以促进二茬茭的发育膨大,提高单产。

茭白的形态特征

茭白为禾本科多年生水生宿根植物。

株高1.6-2米,有叶5-8片,叶由叶片和叶鞘两部分而成。

叶片与叶鞘相接处有三角形的叶枕,称茭白眼。

叶鞘自地面向上层层左右互相抱合,形成假茎。

茎可分地上茎和地下茎两种,地上茎是短缩状,部分埋入土中,其上发生多数分蘖,地下茎为匍匐茎,横生于土中越冬,其先端数芽次年春萌生新株,新株又能产生新的分蘖。

由于茭白植株体内寄生着黑穗菌,其菌丝体随植株的生长,到初夏或秋季抽苔薹时,主茎和早期分蘖的短缩茎上的花茎组织受菌丝体代谢产物---吲哚乙酸的刺激,基部2-7节处分生组织细胞增生,膨大成肥嫩的肉质茎(菌瘿),即食用的茭白。

雄茭是指少数植株,抗病力特别强,黑穗菌的菌丝不能侵入,不能形成茭白,至夏秋花茎伸长抽苔薹开花的植株。

灰茭是指部分植株过熟后或菌丝体生长迅速,致茭白内部已充满黑褐色的孢子,致使品质恶劣,不能食用。

雄茭中心抽薹高出雌茭之上,较易识别,宜及时连根拔除,不可留根株于土中。

往完全吃大锅饭的状况,实行财政包干。

除基本经费由国家下拨以外,往往还需要自筹资金。

尤其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单位的创收。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法人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存在,究其实质即在于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日益超出原有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而更多地代之以特定团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的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利益调整的必然产物。

例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走私犯罪活动法人化,形成了我国走私活动最突出的特点。

所谓走私犯罪活动法人化,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包括设在境外的中资机构等)的单位走私犯罪活动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

《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非法所得。

这一规定虽然很快就被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所取代,但由于它开启了我国的单位犯罪立法之先河,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此后,随着单位犯罪的蔓延,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也急剧增加。

根据我国学者的保守统计,在刑法修改之前,单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到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强。

因此,在刑法修改中,增加关于单位犯罪的总则规定已是势所必然。

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虽然不是单位犯罪的概念,但它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

由此,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我国刑法完成了从个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使我国刑法成为个人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刑法。

我国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定罪的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都作了明文规定,对此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这里存在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某些犯罪刑法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因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这些犯罪的现象,例如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盗窃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这些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否可以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否定说认为,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既然单位不构成犯罪,上述人员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肯定说则认为,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妨害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主张否定说。

这里主要涉及单位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具有某种依附性。

在单位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犯罪论处缺乏法理根据。

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规定:

“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当然,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桩间存在一定矛盾。

从法理上来说,我赞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对此,通过立法机关作出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办法。

(二)单位犯罪的性质

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来是刑法学中的定论。

“社团不能犯罪”乃是古罗马法所奉行的一个原则。

罗马法对于法人的本质采拟制说,将法人比拟为自然人,从而获得了自然人的某些法律上的能力。

在罗马法中,法人有权力能力而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力能力是指在完成其目的事业的范围内具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

由于法人无行为能力,因而必然得出结论:

法人不能犯罪。

这种法人拟制说,体现出罗马法中自然人本位的观念,实际上并没有从法律上真正承认法人的独立地位。

当然,我们也应当客观地看到,法人拟制说毕竟赋予法人以权力能力,从而为法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根据,这也为此后的法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人拟制说成为一种禁锢,为法人犯罪设置了理论上的障碍。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社会向法人社会演变。

在法人社会,法人团体取代个人日益成为社会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团体主义的法律思想开始流行,法人作为个人之间的联合体,成为联结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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