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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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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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所涉及法律问题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行政许可的承继问题:
食品企业搬迁地址,需要办理相关的住所变更登记。
目前主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等。
所需要的主要变更材料有:
工
商部门的迁移通知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房证(产权证)、租房协议、验资报告等。
参考法律:
1.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
a)《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卫生部颁发:
第三十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
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名称或住所时,需要先变更卫生许可证。
b)《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八月四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第四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a)《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2年07月0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五)企业因迁址、进行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
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时,或者企业生产与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不同并且生产必备
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项目,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必要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规定: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规定: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
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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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a)《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6.国地税务登记证变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c)《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7.财政登记证变更:
a)《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
变更财政登记。
b)《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
[2002]8号
8.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书变更:
a)《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
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二、企业搬迁所涉及土地相关问题:
参考法律:
1.《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a)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b)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
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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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c)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
(二)》
7.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参考其他地区、城市政策性搬迁所涉及土地问题:
1.《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经批准的搬迁调整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由市政
府无偿收回原厂区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市政府收回后,从招标拍卖所得金额中支付土地转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也可直接依法转让。
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依法进行招标拍卖。
地上物的补偿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或者依法进行招标拍卖。
实施搬迁调整企业原厂区土地按合法手
续抵押的土地、房产,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抵押资产给予保全
的原则;
(二)搬迁调整企业要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商讨抵押资产的处置办法,新厂区建成
后,要及时用等值的资产和土地变更抵押给债权人,并签订有关协议,解决好变更抵押的“时间差”
和“价值差”问题。
变更抵押的评估费和公告费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他项权利证不收登记费。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
[2004]7号)
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
[2002]4号)
5.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
(暂行)的通知(鞍政发〔
2005〕23
号)
6.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流域建设涉及工业企业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办函〔
2007
〕
57号)
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
2004〕86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4]59
号)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参考法律:
1.所得税: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
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
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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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
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述法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
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6〕162号)。
上述法律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暂免征收营业税。
5.搬迁补偿的财税处理: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
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
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
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企业搬迁所涉及的人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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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律: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a)因企业搬迁,欲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尽量与员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则司法实践通常是由企业支付补偿金的。
b)因企业搬迁,导致工作地点改变,员工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司法实践,(同城变动)通常不认为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
c)如果企业搬迁,公司取消班车接送员工。
由此产生的纠纷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因为公司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公司福利,法律法规并不予以约束。
d)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员工因对搬迁政策有异议,不来上班,也不办理辞职手续,企业可以依据与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该员工追究相应责任。
备注:
以上四种常见法律问题,为网络上收集的通常或大部分司法实践处理方法,并不具有绝对性,具体问题还需分析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五、其他参考文件:
1.公司新址建设与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法律服务)
第一部分总论(法律服务公司搬迁与新址选择概况)
一、企业搬迁与新址选择基本概况
二、搬迁企业概况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依据
第二部分项目背景
一、企业搬迁项目开展的必要性
二、搬迁到新址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企业现在地址存在问题
四、现在地址不适应企业发展壮大要求
第三部分新址周边环境分析
一、新址交通环境
二、新址周边配套设施
三、新址建设规模
四、新址选择依据
第四部分公司搬迁与新厂区建设条件
一、企业现有资源条件
二、企业资金条件
三、新厂区建设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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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址开发的融资环境
第五部分法律服务公司项目实施方案
一、新址土木工程建设方案
二、企业搬迁方案
三、新址使用规划
第六部分新址建设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一、新址建设后的环保问题处理
二、新址建设的节能问题处理
三、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新址建设与企业搬迁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一、新址建设的组织
二、企业搬迁的人员安排
第八部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二、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项目实施费用预算
第九部分投资估算与风险防控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三、投资使用计划
四、项目风险防控
第十部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企业新址建设与搬迁经济效益评价
二、社会效益评价
第十一部分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2.企业搬迁项目报告框架:
☆执行摘要
☆项目概述
☆市场分析
☆需求预测
☆项目组织
☆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
☆投资估算
☆资金筹措
☆财务评价
☆社会评价
☆风险分析
☆项目结论
[报告目录]:
第1章:
执行摘要
第2章:
项目概述
第1节:
项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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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项目概况
1.项目选址
2.项目范围及规模
3.项目工期
4.项目投入总资金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3节:
项目的必要性
第3章:
市场分析与需求预测
第1节:
市场分析
1.国外市场分析
2.国内市场分析
3.国内主要大城市市场分析
4.项目地市场分析
第2节:
项目地市场需求预测
1.项目地市场容量和潜在的律师及相关法律市场需求
2.项目地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3.市场SWOT分析
第4章:
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计划
第1节:
项目阶段组织架构及其管理模式
第2节:
项目运营阶段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其管理模式
第3节: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5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1节:
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的编制范围
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3.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第2节:
资金筹措与运用
第6章:
财务评价
第1节:
说明
第2节:
营业收入和税金
第3节:
折旧前营业成本费用预测
第4节:
损益估算
第5节:
财务评价的基本结论
1.基本结论
2.建议
第7章:
社会评价
第1节:
与项目关系密切的主要利益群体分析
第2节:
社会效益评价
第8章:
风险分析
第1节:
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识别
第2节:
风险评估及评价
第3节:
风险控制
结论与建议
相关附件
3.众鑫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腾笼换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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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众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就股份公司依据济南市人民
政府济政字[1999]36号文《济南市工业企业腾龙换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异地搬迁(以下简称“腾
笼换业”)的工作进程与目前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即股份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有效
的,且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股份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
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腾笼换业的政策背景
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1999]36号)《济南市工业企业腾笼换业实施细则》规定,“用3年—5年
的时间逐步将位于市区二环路以内的73户企业外迁,基本完成中心地区工业企业的搬迁任务”。
股份
公司及控股股东济南柴油机厂(以下简称“柴油机厂”)主厂区地处济南市一环路以内,四周毗邻多处省
直机关和大专院校,是机关、学校和居民稠密区,被济南市政府列为搬迁之列。
股份公司的主要生产设
施(厂房、设备等)及办公设施位于柴油机厂主厂区内,柴油机厂系以国有土地划拨和以出让方式取得
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股份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形式租用该宗部分土地(历下国用(97)
字第0709001~7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所属土地,共计72.29亩)。
因此柴油机厂的搬迁意味着股份公司
将随之一起搬迁。
根据济南市政府批准的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资发[2002]597号文,柴油机厂腾笼换业项目土地(含
地上附着物等生产能力补偿,以下简称“相关补偿金”)按市场价格46000万元进行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的实施系根据济南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城市改造,股份公司
本次搬迁属市政建设行为,有政策依据。
济南市国地资源局根据济南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股份公司和柴油机厂进行补偿有法律依据,股份公司有权获得上述补偿相关部分的权利。
二、本次腾笼换业的工作进程
2003年5月24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搬迁的议案及
《搬迁补偿协议》(草案)。
2003年5月26日,柴油机厂和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济土收字[2003]第6号)《国有土
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济南市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柴油机厂主厂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在上述合同生效后向柴油机厂分期于二十四个月内补偿14997万元。
2003年5月26日,济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柴油机厂和山东省三名投资有限公司在济南签署了《济
南柴油机厂土地收购补偿补充协议》,由该宗土地开发商山东省三名投资有限公司向柴油机厂补偿
31002万元。
2003年5月26日,柴油机厂和股份公司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柴油机厂利用所得到的相关补偿
金在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按照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补偿,在二十四个月
内(最多不超过三十个月)兴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智能化内燃机制造企业,并对股份公司在本次搬
迁改造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003年9月10日,股份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搬迁的议案及《搬迁补偿协议》。
2003年10月10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03]第66号《整体资产补偿价值资产
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为34,220.38万元。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联评咨字[2003]第67号《当期损益补偿价值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股份公司在本次搬
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为2,773.31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的资产公允价值和本
次搬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共计36,993.69万元。
柴油机厂为股份公司重置生产能力及股份公司在本次搬迁中的停工和试生产损失进行补偿。
经柴油机
厂与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参照《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报告书》,补偿价格定为40,000万元。
2004年2月18日,股份公司第三届开董事会200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搬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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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及《公司搬迁补偿补充协议》(草案),并与柴油机厂签订了《公司搬迁补偿补充协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
1.本次股份公司与柴油机厂及有关各方的协议业已经过双方或其它有关各方有权机构的审议或批准
通过。
股份公司关联方股东柴油机厂在审议腾笼换业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股份公司本次腾笼换业的审批程序是适当的,行使审批权利的方式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