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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制度

工作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票的管理办法、执行程序、操作步骤和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工作票管理。

2工作票管理制度

2.1工作票管理及统计考核

2.1.1为保证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现场检修或安装时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所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票制度。

3.1.2凡在焚烧-余热锅炉、汽轮机、电气设备及其保护、控制与自动回路上工作者均须履行工作票手续,热力、机械及热工专业作业工作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填写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专业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份)第一、二种工作票制度执行。

2.1.3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在错字上划两道横线,漏字可在填补处上方或下方作“V”“∧”记号,然后在相应位置补上正确或遗漏的字,字迹应清楚,并在错、漏处盖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或值长的扁形红色印章,以示负责。

每页工作票错、漏字修改不得超过三个字。

工作负责人填写部分与工作许可人填写部分分开统计。

电气工作票对设备名称、编号、动词不得修改。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另一份在运行主控室,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计入操作记录薄中。

2.1.4工作票的编号按照如下原则执行,由各专业自行编号按顺序使用。

汽机专业:

Q-年月日-01,如Q-20070912-01

锅炉专业:

L—年月日-01,如L-20070912-01

电气专业:

D-年月日-01,如D-20070912-01

化学专业:

H-年月日-01,如H-20070912-01

公用机械专业:

G-年月日-01,如G-20070912-01

当日本专业有多份工作票时,按照01的顺序递增。

2.1.5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并签发,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厂部批准的该专业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后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代。

一个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时,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2.1.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符合《安规》要求,严格履行应负的安全责任,每年应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厂部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2.1.7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以批准的开工时间为限,在当天未开工且事先又无提出延期要求的工作票作废票处理。

办理工作票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双方必须到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交底、逐条核对,并记录交底及核对的内容。

2.1.8事故抢修工作票的执行

1)事故抢修工作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

事故抢修可以不用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经值长许可后,其安全措施由检修负责人提出,由主值(或全能值班员)负责审查、补充、执行,并应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安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检修负责人和主值(或全能值班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可由值长指派专人进行监护或协助。

2)抢修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仍应办理工作票。

2.1.9夜间临时检修联系单的执行

1)为使夜间(17:

00次日8:

00)设备缺陷及异常能得到及时处理和保证人身、设备的安全,可使用“夜间临时检修联系单(下简称'联系单')”,检修时间以不超过6小时为限,超过者仍需办理工作票。

2)“联系单”经运营部统一编号后存中控室值长处,由当值值长填写第1项与第2项,通知检修人员前来处理。

检修中的安全措施由检修负责人提出,工作许可人审查、补充并执行,双方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工作。

2.1.10计划工作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其中包括检修前的操作及执行安全措施,以及设备检修后试验及恢复运行的操作时间。

2.1.11检修工作的配合工种(如劳务、取样、起重、油漆、搭架、保温、仪表拆装、线路拆装)应列入工作班成员,受工作负责人领导,接受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注意事项的交代和监护,工作完毕,应向工作负责人汇报。

2.1.12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对工作班成员做到“三检查、三交底、一控制”。

三检查即检查着装、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工作人员精神状态;三交底即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一控制即人人必须明确危险点的控制。

2.1.13一个设备上同时有几张工作票开工,安全措施相同,可由值长通知悬挂几个标示牌表示对应的工作票数,结束一份工作票取去一个标示牌,待最后一张工作票办结束后取去最后一个标示牌,方可解除设备的安全措施。

要求运行人员在恢复设备的运行时,也应检查改设备是否还有其他在执行中的工作票或检修工作,以免造成事故。

2.1.14外单位(下称乙方)承包厂内设备检修工作时工作票的执行

1)乙方承包厂内设备检修工作时,应提供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名单,经运营部审核并下文确认。

运营部检修班(下称甲方)应负责协助办理工作票手续。

2)工作票由乙方的工作负责人填写,由运营部的相关专业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只对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等安全负责,所派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应由派出单位负责。

乙方的工作票执行情况列入运营部“两票”合格率统计、考核。

3)发包工程的工作票中“部门”、“班组”应填写我厂的运营部、班组。

2.1.15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1.17工作票上“备注”栏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值长)填写,但必须签名才有效。

工作票上的签名应签全名,字迹应端正清楚。

2.1.17对已完工的工作票应按电气工作票(一、二种)或热机工作票票种的不同分别盖相应的印章,作废的工作票应盖“作废”印章。

印章盖在工作票的右上角。

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6个月。

重要的工作票应长期保存,以做为下次工作的范本。

电气第一种、第二种工作票:

“工作票终结”

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

“已执行”

作废的以上各种工作票:

“作废”

“夜间临时检修联系单”根据工作内容分别按电气工作票或热机工作票盖相应章。

2.1.18工作票的检查与统计考核

1)对工作票执行情况,各专业专工、安全专工和运营部领导应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抽查。

2)各专业专工应于每月三日前收回上月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并对上月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评价,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每月应考核工作票的合格率,考核工作票时应两份均合格者才作为一张合格票统计。

并将汇总情况报安全专工。

3)安全专工汇总各专业工作票执行情况后,上报运营部及厂部并进行通报。

4)工作票合格率计算方法:

  月合格率=

×100%

2.2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2.2.1凡属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2.2工作内容填写应具体,工作地点要明确,设备应用统一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2.2.3一份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配电装置的

一个电气单元中,其中间用刀闸和其它电气部分作截然分开的部分,该部分无论引伸到其它什么地方,均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2.2.4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安全措施应按格式逐条分别列出,工作许可人执行安措部分对应逐条填写,不得填写“同左”或划“√”。

2.2.5“应(已)装接地线”栏包括接地刀闸。

“应(已)设遮栏,应挂标示牌”栏的填写:

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安规》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要求,工作许可人应根据工作票要求和现场实际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完成上述要求。

2.2.6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高压试验的工作票发出后,禁止有第二张工作票发出。

试验工作中,由试验人员自行装设的接地短路线,试验结束时应自行拆除,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

2.3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3.1凡属下列情况应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1)带电作业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4)转动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2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中“工作条件(停电与不停电)”栏应与“注意事项(安全措施)”栏的填写相对应,不能“工作条件”是停电,“安全措施”无停电安全措施或“工作条件”不停电,而“注意事项”却有断开电源措施。

2.4热力机械工作票

2.4.1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时,凡属下列情况必须填写热力机械工作票: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有关的热力系统(汽源、水源等),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上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油、烟、风、压缩空气、液压以及输灰、输渣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4.2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使用一张总的工作票时,局部已具备试转条件者,须向总的工作负责人汇报,由总的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解除局部安全措施和试转前的操作,只有待工作许可人报请值长同意并完成上述操作后才能进行试转,试转后仍恢复安全措施者,该工作票仍然有效。

当试转后该设备投入运行或备用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4.3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保险名称,但可不写编号,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加锁的阀门。

工作票中应由检修人员完成的安全措施,在填写工作票时就必须注明“检修自理”,由检修人员执行打“√”并签全名,以示负责。

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应分项按格式填写,并顺序编号,不出格,不够填用时应使用安全措施附页,该附页上工作票编号应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工作许可人执行安措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上写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禁止操作”标示牌的编号应填入对应措施“√”后面。

2.4.4“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及对应“补充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上填写:

“无补充”,不得空白。

“无补充”应填写在本栏的第一行。

2.4.5一般情况下,安全措施的执行人和许可开工的工作许可人为同一个人。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安全措施的工作许可人和许可开工的工作许可人不是同一个人:

当值做安全措施,下一值许可开工;同一个值做安全措施、许可开工,而工作许可人因故换人。

遇这种情况时,许可开工的工作许可人应对已做的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许可开工。

2.5动火工作票

2.5.1在厂区划定的重点防火区域内,如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垃圾系统、电缆竖井及电缆沟道、液压站、蓄电池室、控制室、电子设备室、10KV开关室、400V低压室、MCC室、油库房、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进行动火作业时,未经办理动火工作票严禁动火。

2.5.2在重点防火区域及其附近区域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动火,若需要进行动火时,应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有条件拆下设备构件的,应将拆卸物件搬到指定安全地点,并彻底清理后方可进行动火工作。

如需就地动火工作时,除按《安规》规定办理电气、热力机械工作票外,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2.5.3根据动火区域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

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属一、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三级动火一般可以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必须由检修单位负责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和严格进行安全监护。

2.5.4一级动火工作票

2.5.4.1一级动火区域

1)燃料油罐区域内;

2)油区外燃油管道虽不在油区内,但与油区联接并未能加装堵板进行有效隔绝的油管道。

3)油泵房;

4)油化验室;

5)中控室、电子设备间;

6)电缆竖井、电缆沟;

7)蓄电池室;

8)渗滤液池;

9)危险品库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10)液压油站

2.5.4.2一级动火工作审批手续

由需要动火工作的班组提前2小时提出申请,由厂部已批准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

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签发一级动火工作票。

安监负责人、保卫(消防)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批准。

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将动火工作票连同电气或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送往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动火工作票由各专业主值、垃圾吊班长、化水值班负责人担任工作许可人。

2.5.4.3动火工作须有专人担任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安全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及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

一级动火工作在当日收工后应将动火工作票送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重新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安全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作业时厂消防队员应在本部整装待令。

2.5.5二级动火工作票

2.5.5.1二级动火区域

1)油库房外10米内;

2)和一级动火管道连接的非油阀门以后的管道;

3)距油系统5米以内区域;

4)不在油区内,但与油区已经串接二只以上关闭的阀门后的油管道设备;

5)卸油口管道两侧二十五米以内;

6)垃圾池及其附近设备;

7)汽轮机油系统;

9)出渣系统;液压站系统;

10)通讯机房;

11)直流电源室;高、低压开关室;各MCC配电室;

12)存放易燃可燃物品5米以内区域的其他设备、登高焊割作业。

2.5.5.2二级动火工作审批手续

由需要动火工作的班组提出申请,由厂部已批准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担任二级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

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专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签发二级动火工作票。

保卫(消防)人员、安监人员审核签字后,由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批准。

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将电气或热力机械工作票连同动火工作票一起送往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由各专业主值或值班负责人担任工作许可人。

2.5.5.3动火工作及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和消防监护人(可由义务消防员担任),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

二级动火时厂保卫人员应整装待令。

二级动火工作当日收工后应将动火工作票送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重新动火作业。

2.5.4三级动火区域:

厂区内除一、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2.5.5动火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2.5.5.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5.5.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5.5.3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5.5.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5.5.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5.5.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2.5.6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动火设备构造,可燃物质的特性及消防方法。

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设备交底和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许参加动火工作。

2.5.7燃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放尽余油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才允许动火。

2.5.8垃圾系统及其附近设备检修动火工作之前,除了应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外,还应将设备周围及其内部的垃圾清理干净,才允许动火。

2.5.9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险情前。

2.5.10动火部位属特别危险处(如燃油系统等)或动火环境较复杂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绘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2.5.11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运行人员收执,按值移交,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与二级动火工作票相同,另一份由安监发收执并保存。

2.5.1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2.5.13动火工作票不允许办延期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5.14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2.5.1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5.16动火工作结束,工作票盖“已执行”印章。

2.6工作联系单

2.6.1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办理“工作联系单”手续。

2.6.2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外包队伍在生产区域从事土建维修等工作。

2.6.3工作联系单的填写:

2.6.3.1工作联系单的“工作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2.6.3.2“工作监护人”可由本厂项目负责人担任,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熟悉该项工作的本厂其他人员担任。

“工作监护人”在工作中应始终在现场担负监护职责,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直至工作结束。

2.6.3.3“工作联系单签发人”由项目负责部门的专工及以上领导担任,对工作的必要性负责。

2.6.3.4“工作许可人”由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担任。

工作结束后,负责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工作人员完成,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盖“已执行”印章,列人“两票”考核。

2.6.3.5本厂工作联系单中,“工作负责人”可兼任“工作监护人”。

2.6.4“工作联系单”应严格按格式填写(工作联系单的格式详见附件A),一式两份。

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存,一份由工作负责人(监护部门)收存,列人工作票管理。

2.6.5“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安全注意事项”由工作负责人填写。

工作许可人可根据工作情况,对安全措施、注意事项进行补充。

2.7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7.1签发工作票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

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

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代。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当值值长。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写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

2.7.2接收工作票

(1)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当值值长(主控室)。

工作票许可人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做好记录。

(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和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2.7.3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1)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等,由值长安排其他工作许可人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通知工作负责人。

2.7.4工作许可

(1)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去工作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交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清楚确认工作票内各项安全措施正确实施后,双方签字认可。

一份工作票留在工作许可人处,另一份由工作负责人带回。

(2)工作负责人将作为开工凭证的工作票放在专用工作票存放处。

(3)工作负责人将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然后所有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7.5工作延期

(1)如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时间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

重要设备延期手续由值长办理,涉及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由值长报出,经调度批准后方可办理。

(2)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3)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工作仍不能够完成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说明理由。

2.7.6检修设备试运行

(1)对需要经过试运行以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在不影响其它工作的条件下,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安全撤离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

(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拆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离检修现场后,恢复送电。

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

(3)如果试运后尚需工作,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7.7工作终结

(1)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设备。

确认无问题后,办理终结手续。

(3)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录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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