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系统防台风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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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防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宁波市卫生系统防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台风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系统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市范围内由于台风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台风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控,处置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5  台风分级

根据宁波市政府印发《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系统的防台风工作。

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

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承担市卫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台风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台风引发灾情和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和分析台风影响的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预测预警和救灾防病准备工作;实施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各种中毒的监测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灾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建立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县、乡(镇)、村三级监测点,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使灾区的防病措施建立在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政府防台办的通知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预警,部署防台工作。

3.2.2  变更与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台风灾害及其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强、降低或消失时,领导小组可根据省、市政府防台办的通知,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台风灾情及由此引发的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防台风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不同灾情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情程度,由灾害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救灾防病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台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况及趋势等;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受灾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等,具体参见《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并根据灾情的发展做好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台风灾情及其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台风灾情发生地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灾情和疫情汇总,以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

(5)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行动

省、市政府防台办发布Ⅳ级台风预警,卫生系统的响应措施:

(1)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2)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

(3)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灾后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受灾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当地的灾情。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灾情发生地的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1.2  Ⅲ级响应行动

省、市政府防台办发布Ⅲ级台风警报,卫生系统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要加强防台风应急值班,协调指挥救灾防病工作。

(2)可能遭受台风影响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要求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可能遭受台风影响的县(市)、区的医疗急救、危机心理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物资,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

(4)市中心血站和县级中心血库按预案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5)遭受台风影响的地区,要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1.3  Ⅱ级响应行动

省、市政府防台办发布重大(Ⅱ级)台风预警,卫生系统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市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市级医疗急救、危机心理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检查处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6)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7)市疾控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和急救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1.4  Ⅰ级响应行动

省、市政府防台办发布Ⅰ级台风预警,卫生系统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市卫生系统防台风工作。

(2)在防台风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4.2  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心理危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为当地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卫生保障。

4.2.1  先期处置

台风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由此引发疫情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派遣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卫生局报告。

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市卫生局接到有关单位的报告后,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评估,根据灾情和疫情的严重程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2  灾后救治、防病处置

(1)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对台风灾害造成受伤人员的救治善后工作具体按《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

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洪水退后灾区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以及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4)消灭蚊蝇鼠害。

为保护临时安居点人群,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的消毒和蚊、蝇、鼠类杀灭工作,清除蚊蝇孳生地。

并对重灾区人群较集中范围内的垃圾、粪便及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5)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对因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商品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的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卫生安全的自来水。

(6)组织和动员群众,做好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针对灾区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促进群众自觉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台风灾情及由此引发的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台风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台风灾害消除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台风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防台风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保障机制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培训与演练

6.4  物资、经费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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