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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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zd规和相关规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开支范围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
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
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
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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