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杯知识竞赛复习试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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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杯知识竞赛复习试题1

陈家沟煤矿2016年“安康杯”安全生产

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新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4、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5、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6、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7、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9、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10、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12、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13、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4、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5、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1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8、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19、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0、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1、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24、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25、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26、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27、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8、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29、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30、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31、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32、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33、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

34、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35、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36、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38、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39、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0、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1、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42、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43、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44、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4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46、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47、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48、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49、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50、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5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5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5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54、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5、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57、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5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9、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60、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6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6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63、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4、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65、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66、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6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68、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70、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71、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7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73、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74、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75、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76、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

77、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

78、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7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

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80、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8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82、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83、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

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84、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5、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86、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8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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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89、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90、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91、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92、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93、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94、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95、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96、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97、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8、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9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100、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01、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10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103、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104、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105、煤矿“一通三防”指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06、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指: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07、倾角在25度以上时,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应有防止煤(矸)窜出伤人的措施。

108、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109、不得在能自行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110、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111、综采工作面的管理要求是三直、一平、两畅通。

112、每个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

113、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11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1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116、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注明,作为永久资料备查。

117、采煤工作面遇到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118、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人学习。

119、井下掘进巷道的主要测量工作是标定巷道的中线和腰线。

120、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指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121、新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

122、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23、煤矿生产的五大自然灾害是指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

124、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25、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是:

及时报告灾情、积极抢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

126、煤矿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127、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28、“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

129、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可燃性气体。

130、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总标志为Ex,安全标志为MA。

131、安全生产管理“三并重”原则是指管理、装备、培训。

132、煤矿安全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是指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规程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133、我国安全电压规定是36V,安全电流30mA/s。

134、按巷道空间位置不同可分为垂直巷道、水平巷道、倾斜巷道和硐室。

13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的CO气体浓度不得超过0.0024%。

136、掘进工作面通风方法可分为压入式、抽出式、抽压混合式三种。

137、自救器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138、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只作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139、低瓦斯矿井是指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140、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电击和电伤。

 

141、注氮防灭火时,氮气浓度不得小于97%。

142、矿尘灾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体地危害,二是会引发爆炸。

143、在用电安全作业制度中,三无是指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144、巷道维修拆换支架一定从顶板好的地点开始,不得大拆大换,翻棚前要对工作地点支架进行加固 。

145、煤矿井下低压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安全性。

146、所谓局部瓦斯积聚就是体积大于0.5m3,瓦斯浓度达到2%的的情况。

147、井下进行电、气焊工作结束后,工作面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

148、胶带输送机的胶带必须具有阻燃性和抗静电性性能,且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14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150、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51、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52、采区变电所内和从硐室出口防火门起5米内的巷道应砌碹或其它

不燃性材料支护。

153、《规程》规定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待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运转。

15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5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57、《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5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6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1、《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162、《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6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64、职工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65、煤矿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是管理精细化、行为规范化、操作程序化、质量标准化。

166、“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67、现场急救技术包括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止血、创伤包扎、骨折临时固定和伤员搬运等技术。

168、矿井常见的事故包括瓦斯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水害事故、顶板事故、火灾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和其他事故等。

169、矿井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170、引爆瓦斯的火源主要有明火、爆破火焰、电火花及摩擦火花4种。

171、安全教育“六法”是指:

媒体宣教法、安全诚信法、心理调适法、典型激励法、“三违”帮教法、安全联保法。

172、“三违”帮教就是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谈心帮助,并教育其认识到“三违”的危害,从而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73、“两述一化”指的是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和准军事化管理。

174、手指口述就是用手来指,用嘴来叙述,提高员工操作时口随眼动、眼随心动、手随口动的指向性集中联运能力,形成安全识别、安全确认、安全操作闭环流程,避免误操作,杜绝事故,确保安全。

17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0、《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8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8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18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8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186、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18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88、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189、巷道贯通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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