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内部审计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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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1

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2

第四章 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3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4

第六章 合同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8

第七章 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9

第八章 费用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0

第九章 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0

第十章 往来账款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2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2

第十二章 存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3

第十三章 证照、印章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4

第十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15

第十五章 廉政建设审计处罚规定 16

第十六章 员工行为规范及组织效率审计处罚规定 17

第十七章 高管问责机制 18

第十八章 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19

第十九章 审计奖励 20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20

第二十一章 附则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管理中心独立查处违章违纪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规范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规避风险,减少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审计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审计法规、审计处罚条例、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制度(含《通知》和《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为准绳,通过指导、调整和处罚等方式,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规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 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

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

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办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五)对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行为的制止权和处罚建议权。

(六)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审计处罚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 处罚权限:

由审计管理中心下达审计处罚建议书,报集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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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条 子(分)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 200--1000 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未经审核批准的,对子

(分)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担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九条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黑名单),未按要求建档的,对招采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

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未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

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0—2000 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采购付款未按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200—

1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

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100—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 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

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

200元的罚款。

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若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50%。

第四章 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员、会计、出纳、营销部门营销人员未按时编制相关销售管理报表或未进行统计、核对并报出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门会计在统计应收销售款明细情况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到而未收到房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笔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笔的罚款。

财务管理部门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营销部门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按揭人员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未妥善保管按揭贷款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贷款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由此导致按揭贷款放款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未及时编制“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贷款的办理,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营销

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部门负责人和营销人员各赔偿损失额的 50%,并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0元/次的罚款。

销售现场出示公示,销售人员不得接触现金,收款员或出纳负责监控。

第二十一条 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未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且未规范催收函件手续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户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50元/户的罚款。

超过15日仍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营销部门按揭人员必须尽力为客户办理房屋按揭、公积金贷款,如因个人工作不力(如资料遗失、资料不齐、未及时和银行沟通等)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无法及时发放的,每一笔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私自将客户资料外泄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 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礼品、钱物的,除没收外,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营销部门置业顾问必须督促客户及时、准确、全面的填报按揭资料。

如因置业顾问原因导致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好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超过10日以上,对置业顾问按100元/天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 营销部门签订销售合同三个工作日内未将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传送给财务管理部门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2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50元/份的罚款。

超过15日仍未传送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营销部门未按时办理业主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给予营销部门负责人50元/份的罚款,给予营销经办人员

100元/份的罚款。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按期将项目预结算材料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成本管理中心在项目公司的基础上审减3%比例以上的,对项

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造价负责人处每个预决算项目罚款1000元。

审计管理中心审减成本管理中心复审金额比例3%以上,成本管理中心直接责任人承担审减金额的70%的罚款且不得低于1000元,部门负责人承担审减金额的30%的罚款且不得低于2000元。

第三十条签证管理中,未及时办理签证或违反权限审批,未造成损失的对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公司工程负责人承担损失的10%,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一条签证管理中,项目公司未按时核对的,给予延期部门负责人

20元/天的罚款,给予具体责任人40元/天的罚款。

如有漏送的签证,单张

10,000元以下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张的罚款,单张10,000元以上的给予部门负责人100元/张的罚款。

手续不齐等不规范的报送签证,给予直接责

任人100元/张的罚款,部门负责人50元/张的罚款。

签证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给予具体责任人10,000元/张的罚款,给予部门负责人1,000元/张的罚款,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具体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合同签约时必须同乙方签订廉政合同,乙方诚信记入甲方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未将经济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管理部门未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财务管理等部门而签订合同的或未将招标合同副本传送财务管理等部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0元,经办责任人罚款每次2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经济合同管理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报批擅自签订合同的,可扣除公司负责人年终奖。

(2)对未经审核的合同执行付款或超额付款的,扣除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年终奖(财务负责人的处罚不包括财务部门已披露但单位负责人坚持付款

的情况)。

(3)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业务活动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相关人员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的10%。

(4)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造成缺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5)合同管理中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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