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八大员”之“劳务员”培训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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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八大员”之“劳务员”培训提纲.ppt

劳务员培训提纲,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和施工项目管理知识,劳动合同管理知识,劳务人员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怎样做好劳务员工作,1,2,3,4,5,目录,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相关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三、建设法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工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系统。

四、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五、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通过了修改建筑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共8章,85条。

五、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60个类别劳务分包13个类别,五、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安全生产法,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组织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六、安全生产法,

(二)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物力资源管理日常设别管理设备淘汰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转让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六、安全生产法,(三)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设备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培训的资金保证员工工伤社会保险资金四、技术保证措施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六、安全生产法,(四)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1、权利知情权。

批评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请求赔偿权。

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六、安全生产法,(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安全事故管理的划分标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抢救工作事故调查,六、安全生产法,(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职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职责;专职安全员、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职责安全生产教育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法,劳动法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为总则、附则13章,共107条,七、劳动法,劳动法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八、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为总则、附则8章,共98条。

八、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项目和施工项目管理知识,一、施工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是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按阶段变化的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作用,

(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程序,投标、签订合同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交工与结算阶段售后服务阶段,(三)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建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管理规划施工项目的目标控制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管理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组织协调,(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劳务输入劳动力组织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劳务输入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统一调配,合理流动的方针。

(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劳动力组织劳务队伍要以整建制进入施工项目,由项目经理和劳务公司配合,双方协商共同组建栋号、承包队。

栋号、承包队的组建要注意打破工种局限,实行混合编组提倡一专多能,一岗多职。

(四)施工项目的劳动组织,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对现场施工作业任务除配备专职栋号负责人外,还要实行三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即由项目经理派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实行一线职工操作全过程的监控、检查、考核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和质量。

(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计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女子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成年工最低就业年龄16岁,劳动合同管理知识,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劳动合同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特征,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生效;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五、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六、劳动合同的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七、试用期,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次数限制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八、劳动合同的多种形式,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则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随时解除预告解除,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法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预告解除,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九、裁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一)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务人员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一、岗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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