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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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说明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管理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及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预算项目”)编制、执行、验收全过程管理,规范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7年,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逐级报送财政部。

部财务经济司2006年制定印发的《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验收指南》),明确对项目总投资利用财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开展验收。

部直属单位按照《验收指南》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验收权限进行了划分并开展了权限范围内预算项目的验收。

《验收指南》从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论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水利部中央级重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指导部直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项目验收牵头组织部门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相关问题处理的尺度不统一等,个别单位还存在部分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及时等情形,这与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相符合,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项目绩效管理。

因此,需要结合现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对《验收指南》进行修订,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一)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通过制定《办法》,规范预算项目的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需要。

水利预算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开展项目验收是加强预算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前提。

制定《验收办法》是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障水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和统一项目验收工作的需求。

《验收指南》主要是水利部财务司开展重大项目验收的依据,部属各单位在项目验收中虽然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算项目验收,但部属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做法不一,且《验收指南》对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的项目验收工作。

同时,在项目验收工作实践中,各单位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在部属单位中进行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也非常必要。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原则

总的原则是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各预算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实际情况,坚持“统一管理、分级组织,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原则,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具体为:

(一)科学性原则。

《办法》制定要在符合现有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体现水利预算单位及水利事业项目的特点与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二)全面性原则。

《办法》既涵盖项目验收管理全过程,又与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环节有机统一。

(三)可操作性原则。

考虑到部直属预算单位级次多、预算项目较多、管理环节多,《办法》力求验收条件、程序、内容明确,如明确不同级次单位组织开展预算项目验收工作的职责、验收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利于各级单位特别是基层预算单位具体实施、运用。

四、有关章节说明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

有关章节编制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明确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项目验收的含义、类型及基本原则等。

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

有利于各级预算单位、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保障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1、第七条到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2、第十条对预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工作分工分别进行了明确。

3、第十一条明确水利部、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项目验收权限划分的原则。

主要是结合项目类别、管理要求及项目执行期等因数确定。

验收权限划分为:

(1)国务院研究确定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单个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预算单位或项目牵头管理单位(部门)进行自验,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水利部组织进行终验。

(2)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由部直属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3)跨年度项目、其他项目(含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年度终了后,由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在预算单位进行自验基础上,由部直属单位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组织进行验收,超过授权权限的项目由水利部组织进行验收。

4、第十二条说明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水利部可对部属预算单位进行年度检验及终验的项目进行复验。

5、第十三条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范围内项目验收的权限。

(三)验收组织

本章共五条。

主要明确验收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组织形式、验收组及其有关人员要求等。

1、第十四条明确了水利部项目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财务司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组织实施,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财务司委托承担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

2、第十五条确定,预算单位项目验收一般由预算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组进行。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组织专门的验收委员会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验收委员会可下设业务专业工作小组和财务专业工作小组等,各专业工作小组可视情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预验收。

3、第十六条明确了验收组中验收组组长和成员产生的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及组成人员范围。

4、第十七条明确验收组中的特聘专家产生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

5、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单位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的成员参加对本单位该项目的验收,以保障预算项目验收的公平、公正。

(四)验收条件

本章共四条。

考虑到预算项目验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能开展,本章分别对项目整体验收、对外委托合同验收、终验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规范,确保验收资料齐备完整,真实可靠,以促进验收工作能顺利开展。

1、第十九条对项目单位项目整体验收的条件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2、第二十条明确了对外委托合同验收时,必须满足五个方面内容。

3、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终验的条件必须是:

预算单位已经将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完毕,完成自验,并已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第二十二条规范了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八个方面以及具体格式。

(五)验收程序与内容

本章共十一条。

预算项目验收的程序是否规范,验收内容是否全面与真实可靠,是开展预算项目验收的关键,是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成果的重要环节。

本章对项目验收实施年度检验或自验的时间,终验或复验的申请时间进行了明确,对验收主持单位和验收组具体的工作程序、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1、第二十三条明确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须及时整理项目成果、资料,完成项目年度检验或自验,随项目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2、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权限须提请上级预算单位进行终验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逐级提出验收申请。

同时要求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预算单位在提交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并明确申请验收的时间。

3、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项目终验单位对报送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验收或要求限期整改、完善的批复,同时要提出终验或复验工作具体时间安排通知预算单位。

4、第二十七条明确项目验收采取的形式是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确定了进行验收工作的程序有六个步骤。

5、第二十八条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中遗留问题,需要协商解决、行使裁决权和决定权的人员或单位进行了规定;对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验收组确定的意见和分工切实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专题向组织进行验收的单位汇报。

6、第二十九条分别阐明了项目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2项。

7、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验收主持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委托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对被验收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检查。

财务收支审计、检查结论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8、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项目验收工作完成的时间和报部备案的时间。

9、第三十三条强调项目验收的保密原则。

(六)验收结论

本章共九条。

明确项目验收的结论形式,提出对不予通过验收的主要情况,须进行整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及项目验收结论的运用等。

1、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整改后再验”三种。

2、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列举了“不通过验收”的4种情况和“整改后再验收”的5种情况。

如果被验收项目存在其列举的情况之一均不通过验收或整改后再验收。

3、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预算单位不得再组织对该项目的验收。

“整改后再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结论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申请另行组织验收。

同时规定水利部复验结论与预算单位结论不一致的,应以水利部结论为准。

4、第三十八条到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终验单位向被验收单位出具正式的项目验收结论的时间、形式以及验收结论的运用价值,说明其重要性。

5、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一条强调预算项目验收的严肃性,明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验收的,上级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项目单位终止项目执行;如存在“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需要复验未完成整改”、“无正当理由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之一的,水利部2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相应的新增项目预算申请。

6、第四十二条明确对在项目验收中如发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六条分别说明对特别重大项目,验收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项目验收实施细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的有关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对《验收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等进行了明确。

(八)《验收办法》的格式性文本附件

共八个附件,归为四类,主要包括:

1、范项目单位申请预算项目验收的文件。

包括:

请示、申请验收的预算项目清单格式,预算项目执行情况承诺书、执行总结主要内容,单位自验报告格式、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项目决算表、合同执行情况表、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等。

2、规范项目验收时按审查内容所需填写的有关表格的格式。

包括:

立项、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审查表,成果质量、效益审查表,经费使用情况审查表、合同管理审查表等。

3、规范项目验收报告格式及填写的内容。

4、预算项目验收情况报上级备案的文件,包括:

单位上报文件、预算项目验收情况备案明细表、分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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