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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知识问答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解答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

1、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

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

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

安置房)等。

2、 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要面对哪些群体?

答:

我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

住房保障政策。

即:

向有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对象中的住房困

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属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

力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向最

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3、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

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再是每年申请一次,而是可以常年申请,并

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做好此项

工作。

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做好了近五年的建设规划,以保证中低收入家庭

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4、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四统一”新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统一运作”的新机制。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

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5、 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哪些原则?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

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的原则。

 

1

 

6、 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方面有何规定?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

的配售、配租制度。

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

分配权。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只能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

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7、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

其中一房型面积 45

平方米,二房型面积 60 平方米,三房型面积 70 平方米。

8、 哪些情形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

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

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

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

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

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 5 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

社会保障性住房。

9、 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转让、出租、空置等方面有何规定?

答: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

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

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一经查实,市建

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具体政策

10、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和特定对象提供的,

 

2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

11、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和具体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

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计划、

财政、建设、规划、机关事务管理、人事、民政、统计、物价、劳动、侨办、公

安、交通、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本

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

1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谁投资建设?

其投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

净收益、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投融资、接受社会捐赠等。

13、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

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 3 年;

②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③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 4 倍以下;

④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14、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不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答:

可以。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含廉租房租

金补助),也可以同时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但在只能承租一处住房(含廉

租房租金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15、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家庭成员有何要求?

答: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

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由共同指定的一个

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达到计划

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16、 外地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何限制?

答:

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申请社会保

 

3

 

障性租赁房;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17、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②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

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③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④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合同等证明材料。

⑤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⑥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股东证明材料。

⑦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

料。

⑧其它相关材料。

18、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提交申

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登记、发轮候号码→居委会组织调查、资格审查并公

示 7 日→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租金补助金标准→市公房管理中心复

核→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并组织公示 15 日→符合条件的约谈并选房→签订

《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与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市公房中心开具《入住通知单》→到房屋

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19、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

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收入的应低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2006 年政府公布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为:

3 人及以下户 5 万元,

4-5 人户 6 万元,5 人以上户 7 万元。

20、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

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

 

4

 

年收入标准上限的 4 倍以下。

2006 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

3 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 20 万元以下,4-5 人户家庭资产在 24 万元以下,

5 人以上户庭资产在 28 万元以下。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

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21、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住房面积的限制是多少?

答: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006 年我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控制标准为:

人均建筑面积低

于 12 平方米。

2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如何办理申请登记?

答: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并持须提供的申请

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受理登记、发轮候号码。

23、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的如何申请和调查?

答:

申请人户籍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同一居委会的,向申请人户籍所

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分别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

意见,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24、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如何申请和调查?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调查、公示并出具调查意见,送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25、 对申请人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和提供的相关

信息证明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

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和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有以下要求:

①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按要求

填写好表格的内容,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不弄虚作假。

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作出承诺并本人签字。

26、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如何轮候配租?

答:

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按以下程序公

 

5

 

开进行并确定:

①市国土房产局公布首批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

②截止时

间到即停止受理首批申请,市公房管理中心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

③市国

土房产局会同监察、公证等部门,对首批申请对象以计算机系统随机排序的

方式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并公示。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以后,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

在此以后的

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

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

27、 哪些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可以优先配租?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分类轮候配租制度,孤寡、残疾、优抚对象、

军烈属等可单列轮候,优先配租。

28、 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办理变更?

答:

轮候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居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

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和租金补助标准。

29、 符合条件并轮候入围的申请人如何选房?

答:

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约谈并提供三次挑选住房机会,申请

人根据自身需求和房源情况自行选房,选定房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

申请

人拒绝选房,或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签订《选房确认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

30、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获得批准后需要签订哪些合同?

答:

由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

同》,与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31、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获批准后如何办理入住手续?

答:

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应办理银行租金代扣账户,并持市公房管理中

心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32、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对户型的配租有什么规定?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户型原则:

①1 人户配租一房型。

 

6

 

②2 人户及夫妻带 1 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

③3 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 1 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符合条件申请人的原住房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退

出;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按以上配租户型原则下调一房型配租。

申请人可申请下调配租房型。

33、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原有住房如何处理?

答: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应在获得批准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 60 日内退出原住房或已领

取的拆迁公有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金,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或回购,未按

规定退出的,取消申请资格。

不属于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可以不退出,但配租时要下调一

房型。

34、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限几年?

期满后如何办理续租?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

超过三年。

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

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

35、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执行什么租金标准?

答: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承租对象实行

分类租金补助。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不同

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划分。

【举例:

假设高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的二

房型房屋,面积 60 平方米,按市场租金测算后房屋租金为 1000 元,这个租

金即作为同地点同房型房屋的租金标准,具体的租金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实行分类租金补助主要指按不同对象和家庭收入水平来划分租金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房屋租金的不同比例来划分。

主要分为中低收入家庭、公务人员、

引进人才、企业人才和其他特定对象等不同对象。

中低收入家庭按不同收入

水平划分为三挡具体见 36 题。

36、 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如何划

分?

答:

中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不同对

 

7

 

象和家庭收入划分如下:

①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 0.5 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

70%;

②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 0.5 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

金的 80%。

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 90%。

【举例:

假设按 35 题房屋租金为 1000 元来计算,以 3 人及以下家庭为

例,家庭年收入在 2.5 万元-5 万元的补助房屋租金的 70%即 700 元,个人自

付租金 300 元。

家庭年收入在 2.5 万元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 80%即 800

元,个人自付租金 200 元;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为:

1 人户 315 元/人月,2 人户 290 元/人月,3 人户以上 265 元/人月),补助

房屋租金的 90%即 900 元,个人自付租金 100 元。

37、 特殊租金补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补

助发放部门(中低收入家庭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特殊租金补助最长期限为一年,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 80%。

【举例:

假设按 35 题房屋租金为 1000 元来计算,以 3 人及以下家庭为

例,家庭年收入在 2.5 万元-5 万元的补助房屋租金的 70%即 700 元,个人自

付租金 300 元。

经向区民政局申请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

总额的 80%即 240 元,获得特殊补助后个人自付租金为 60 元/月。

38、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如何缴交?

拖欠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应承担的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

依法收取滞纳金。

39、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入住时,应注意什么?

答: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

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

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

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40、 社会保障性承租房的退出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8

 

答: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等情况发

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自觉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

租的住房,否则将依法收回房屋。

41、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户哪些情形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

房?

答: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社会保

障性租赁房;

① 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② 有其它住房的;

③ 出现不符合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其它情形的。

以上情形超过三个月时间未申报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由市国土

房产局依法收回房屋,租金补助发放部门取消其租金补助,同时追缴从不符

合条件之日起已发放的租金补助金。

42、 承租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退出?

答:

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① 申报。

承租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① 签订协议。

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退

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① 退出房屋。

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缴

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

将户籍迁出;

① 结算。

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

租金结

算至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上月月底。

43、 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

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

44、 公房中心是否有权终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9

 

答:

承租人擅自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

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

依法追究责任。

45、 违规取得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如何处理?

答: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手段骗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

补助发放部门有权取消其租金补助,并追缴已补助的租金补助金,承租人应

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

46、 对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

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

障性住房。

对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

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

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47、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

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48、 如何审核申请人的资产?

答:

对申请表中应填写的内容,主要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金融、

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将积极配合提供申请人相关资料。

49、 对来访、来信和来电如何处理?

答:

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受理涉及社会保障性租赁

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50、 在本市工作的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是否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

房?

答:

在本市工作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包括中央、省、部

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三、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政策

 

10

 

51、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答: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市政府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

的,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52、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答: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住宅办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具体配售管理工作。

53、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是: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和未成

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

活,且其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户籍满 3 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 人户及以下 5 万元、4-5 人户 6 万元、5 人户以

上 7 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6 倍以下;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下。

54、 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有哪些程序?

答: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程序有:

(1)领表:

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

请表》;

(2)填表:

按要求如实填写;

(3)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4)初审:

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

步审查,并在社区公示后报街道办审核;

(5)审核:

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

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

(6)打分:

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将申请人的分数

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11

 

(7)批准:

市住宅办进行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8)轮候:

市住宅办对取得购房的申请人进行公告并进入轮候系统;

(9)配售:

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行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

房手续。

55、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如何轮候配售?

答: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采取轮候式购房,根据房源情况,按分数高低顺

序,排位高的先配售,分数低的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

(1)进入轮候的,每月加 0.5 分轮候;

(2)轮候时间达到 3 年的,可直接配售;

(3)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随时向居委会

提交书面材料,由住宅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轮候分数;

(4)新的一批房源供应时,轮候的申请人可根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

续轮候;

(5)选择购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宅办提出,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

化的应同时说明;

(6)已抽取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轮候购房资格,且两年后方可重新

申请。

56、 不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几种情况?

答:

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独立申请或参与申购社会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5)离婚时间不足 2 年的。

57、 我和小孩是厦门户口,先生户口在外地,我能和小孩两人申请购

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吗?

答:

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

女。

58、 单身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吗?

 

12

 

答:

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必须是家庭户,单身未婚或离异的均

不得单独申请。

59、 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是如何计算的?

答:

以今年为标准,3 人户及以下的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 5x6=30 万

元以下;4-5 人户家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 6x6=36 万元以下;5 人户以上家

庭,其家庭资产必须在 7x6=42 万元以下。

60、 什么是家庭无房户?

答: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房产。

61、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规定中的“房产”包括

哪些?

答:

这里的房产包括住宅房、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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