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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xx银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内控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度,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升全行合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依据,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实行违规积分管理。

第三条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违规积分标准对违规责任人实行累计积分管理,以量化业务操作及管理的总体质量,分析违规风险特征及成因,制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操作风险隐患,保障各项业务稳健运营、健康发展。

第四条内外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监管机构对本机构开展的检查;

(二)本机构内部开展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五条违规积分标准是指根据对法规和制度的梳理,确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风险程度和违规行为的性质,设定的不同的违规积分等级和分值。

第六条违规责任人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实施者、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或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者。

第七条违规积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三)全员参与,统一管理;

(四)鼓励自查自纠。

第八条违规积分不得替代监管部门和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总行及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为违规积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机构违规积分管理工作的推进实施;审议辖内重大、复杂的违规积分事项;组织、协调、指导、评价违规积分实施部门的违规积分工作。

总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为违规积分实施部门。

第十一条违规积分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制定完善本行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制度体系;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制定并适时更新违规积分标准;

(三)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负责对本部门开展的检查监督及牵头接受的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认定,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作相应积分录入;

(四)负责对违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负责对全行的违规积分数据进行持续积累、分析评价、报告和预测监控,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六)负责及时将汇总积分情况反馈至计划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全面用于员工晋升、薪酬评定、绩效考核等用途;

(七)负责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违规责任人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提交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违规积分实施部门职责:

总行各业务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管理条线制定完善相应违规积分标准;

(二)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

(三)负责对本业务条线开展的各类检查、业务监督和牵头接受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违规责任人的积分认定,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作相应的积分录入;

(四)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汇总,并对本业务条线违规积分数据分析评价形成报告送交稽核审计部;

(五)负责建立并保管本管理条线积分档案资料;

(六)负责对本管理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人员进行个人积分记录;

(二)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汇总,并对本机构违规积分数据分析评价形成报告送交稽核审计部;

(三)负责对本机构开展的各类检查、业务监督及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的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积分认定,建立违规积分台账,并作相应积分录入;

(四)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机构范围内积分档案资料;

(五)负责对本机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应设立违规积分管理员(兼职),负责本业务条线违规积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积分规则

第十四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应在本部门各项制度发布后及时制订相应的违规积分标准;制度修订或业务操作流程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应的违规积分标准。

违规积分标准由总行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审核并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违规积分标准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1至4级,分别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对应积分标准分值分别为1分、3分、6分、12分。

(一)情节轻微或风险隐患较低的违规行为,属轻微违规行为;

(二)情节较轻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属一般违规行为;

(三)情节较重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属较重违规行为;

(四)情节严重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属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不同检查发现的同一次违规行为只积分一次。

第十七条同一次检查发现同一员工的多次违规行为,如果属同一违规行为,按一次积分。

同一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在同一业务操作环节的相同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不同检查发现同一员工的多次违规行为,如果属同一违规行为,且发生在被要求整改之前,只积分一次。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多个部门违规积分标准的同一次违规行为,按最高标准积分一次。

第二十条若干员工对同一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分别积分。

第二十一条日常检查、业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积分,当月监督发现同一员工的多次违规行为,如果属同一违规行为,按一次积分(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点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对本网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可按积分标准对应分值的50%进行积分。

(注:

鼓励自查自纠)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予积分:

(一)员工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主动汇报并及时整改的;

(二)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当事人向违规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违规积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对积分周期内该员工已发生的积分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

但每次给予减免的积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

减免积分只适用于本年度。

(一)提出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案件防范工作建议,被总行职能部门采纳的;

(二)发现并及时反映或制止他人违规违章行为,避免引发风险和不良后果的;

(三)对防范和堵截外部欺诈、内部经济案件有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积分标准对应分值的2~6倍加重处理。

(一)主观故意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和胁迫员工进行违规操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拒绝、推诿、隐匿和阻挠检查或在责任认定中推卸责

任、弄虚作假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

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对检查、认定、处理等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具有加重情节的。

第二十六条当违规积分标准更新时,新标准只对生效日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产生效力,对于之前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更新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积分标准未明确的违规行为,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可根据其严重程度,自行制定违规积分标准并在辖内执行,同时报总行稽核审计部备案。

总行稽核审计部应定期对自行制定的违规积分标准进行梳理,并适时统一发布实施。

第四章积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积分认定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积分标准实施积分的过程。

内部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外部检查按照“谁牵头、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被检查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应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认定,并根据相关违规积分标准填写《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报经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人签批后,发送至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部门)。

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部门)应于两个工作日将《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送交违规责任人。

违规积分认定应在出具检查报告或接到外部监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应在《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违规责任人积分情况录入违规积分管理台账。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或上一级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期限可适当顺延。

第三十二条收到员工复议申请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情况和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和违规积分实施部门,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应根据复议通知进行必要的积分调整。

第三十三条积分认定审批资料以及检查档案等资料由违规积分实施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权查询本人违规积分情况,违规积分管理部门应向员工提供查询条件并解答员工相关疑问。

第五章积分应用

第三十五条积分应用以年度为周期,每周期最高积分为24分。

积分不结转下年度,周期内遇岗位调整,积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年度内员工违规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累计积分达到6分时,由所在支行(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告诫谈话;

(二)累计积分达到12分时,由所在机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累计积分达到18分时,扣减三个月绩效收入;

(四)累计积分达到24分时,给予待岗处理。

年度内累计积分达到24分,且受到相应处理的员工,积分清零重新计算。

各机构、各部门不得以其他处理方式替代违规积分。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规积分应作为员工薪酬调整、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员工岗位调整、选拔任用、职务晋升时,应将员工积分情况列入参考内容。

第三十八条员工违规积分情况应纳入所在机构(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及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级机构应对新入行员工、转岗员工与其他员工在积分应用上给予区别对待,对于新入行员工和转岗员工到岗三个月内发生的违规积分,原则上不予考核或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机构要充分发挥违规积分数据的指向性、提示性作用,将违规操作的高发领域及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作为检查监督、业务辅导、业务培训和人员排查的重点。

第六章积分汇总

第四十一条积分汇总按季和按年度开展。

(一)按季汇总程序:

违规积分实施部门对日常检查、业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行为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积分,违规积分的实施部门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将上月的违规积分汇总填写《积分汇总表》上报总行稽核审计部;每季度第首月前五日,稽核审计部门自将收到各级机构送交的《积分汇总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全行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将全行季度积分汇总情况通报全行,同时反馈至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二)按年度汇总程序:

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内,总行稽核审计部将每季度积分情况汇总通报全行,同时反馈至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稽核审计部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违规积分的管理和组织推动工作,并对全辖机构违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并向本级管理层报送检查报告;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积分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纳入内控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辖内机构违规积分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组织推动不力、执行较差的机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违规积分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机构(部门)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四条各机构应做好违规积分认定和录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积分认定、应积未积、录入不准确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积分处理。

第四十五条各机构应加强违规积分考核管理,对员工累计积分分值达到处理规定,未进行处理或弄虚作假的机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

附件2.《机构积分统计表》

附件3.《机构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附件4.《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

附件5.《员工违规积分统计表》

附件6.《员工违规积分汇总表》

附件7.《违规积分复议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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