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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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民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三)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区(市)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区(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各区(市)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要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各级民政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覆盖市、区(市)、乡镇(街道)的三级救灾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并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市、区(市)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渔业、农业、商务、卫生、安监、气象、地震、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推行灾害信息员认证,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专职或兼职队伍。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各环节工作,完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灾害救助常识。

推动国家和省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渔业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区(市)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审核、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含分乡镇数据)、救灾工作情况和救灾工作照片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区(市)民政部门需上报灾情快报和不少于5张的救灾工作照片。

  受灾区(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受灾区(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民政部门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受灾区(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有关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人民政府及市减灾委设定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四个等级。

见下表:

枣庄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死亡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干旱灾中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I级

20人以上

5万人以上

0.5万间以上

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II级

10—20人

1—5万人

0.3—0.5万间

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25—40万人

III级

5—10人

0.5—1万人

0.1—0.3万间

占农业人口6%以上或15—25万人

IV级

3—5人

0.1—0.5万人

0.05—0.1万间

占农业人口3%以上或7—15万人

I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1 响应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与省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主持灾情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市政府领导或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紧急状态。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紧急协调,向灾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枣庄火车站等部门加强对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落实,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枣庄军分区、枣庄武警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市卫生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进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2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1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受灾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协调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枣庄火车站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市卫生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实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2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1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立即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市)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

市卫生局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实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立即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受灾区(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市)和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商市财政局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一年3月至5月。

冬令春荒期间,区(市)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民政局组织区(市)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民政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需救助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3 根据区(市)人民政府或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区(市)民政局在每月中旬对本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人口台账,每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于每月23日前报省民政厅。

  7.2.5 市民政局通过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市民政局根据区(市)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拨付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民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收到区(市)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

  7.3.4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各有关区(市)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适时评估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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