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屋面顶防水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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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屋面顶防水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国家屋面顶防水施工及验收规范

屋面防水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二、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

太原市新建路35号,邮编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冷冻: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原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

哈成德王寿华朱忠厚叶林标项桦太张文华马芸芳高延继

姜静波瞿建民徐金鹤

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本规范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

1.0.4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

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5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术语

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lifeofwaterprooflayer

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

2.0.2一道防水设防aseparatewateproofbarroer

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分格缝divingjoint

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

2.0.4满粘法fulladhibiting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空铺法borderadhibiting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

2.0.6点粘法spotadhibiting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或打孔卷材与基层采用点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7条粘法stripadhibiting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条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8冷粘法coldadhibitingmethod

在常温下采用胶粘剂等材料进行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间粘结的施工方法。

2.0.9热熔法heatfusionmethod

采用火焰加热熔化热熔型防水卷材底层的热溶胶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0自粘法self-adhibitingmethod

采用带有自粘性胶的防水卷材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1热风焊接法hotairweldingmethod

采用热空气焊枪进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倒置式层面inversiontyperoof

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

2.0.13架空屋面elevatedoverhead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设一定高度的空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4蓄水屋面impoudedroof

在屋面防水层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5种植屋面plantied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铺以种植介质,并种植植物的屋面。

说明:

2术语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第626号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合,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按照这一规定,本章将本规范中尚未在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单独列出15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术语有下列二种情况:

1、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规定,是本规范首次提出的。

如:

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等。

2、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出现这一术语,但人们比较生疏的。

如: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设防、冷粘法、自粘法、热熔法等。

3基本规定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建筑物类型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说明: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材料选用及设防要求。

根据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选用高、中、低档防水材料,进行一道或多道设防,作为设计人员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的依据。

屋面防水层多道设防时,可采用同种卷材或涂膜复合等。

所谓一道防水设防,是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个防水层次。

3.0.2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

3.0.2根据建设部(1991)370号文《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进行认真处理。

因此,本条文规定设计人员在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屋面防水等级和屋面做法,然后按照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防水材料情况、经济技术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综合考虑防水材料,按设防要求的规定进行屋面工程构造设计,并应绘出屋面工程的设计图;对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还应由设计人员绘出大样图。

对保温层理论厚度应通过计算后确定,作为屋面工程设计的依据。

3.0.3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说明:

3.0.3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

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对图纸的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

这样做一方面是对设计图纸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使施工单位切实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错。

同时,制订确保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说明:

3.0.4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

因此,必须加强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3.0.5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说明:

3.0.5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

本条文所指的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资质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

操作人员应经过防水专业培训,达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术水平,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

对非防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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