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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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年修改通报
(初稿)
(修改部分)
总则……………………………………………………………………………
2
第1篇检验与发证……………………………………………………………
3
第1章通则…………………………………………………………………
4
第2章检验和证书…………………………………………………………
6
第4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0
第10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
11
第11章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
12
第13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
13
第15章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14
附录Ⅰ送审图纸目录………………………………………………………
15
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16
第2章主要航区级别………………………………………………………
17
第5篇船舶安全………………………………………………………………
23
第2章构造…………………………………………………………………
24
第3章消防…………………………………………………………………
25
第4章救生设备……………………………………………………………
30
第8章完整稳性……………………………………………………………
34
第10章特殊船舶附加要求………………………………………………
39
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40
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41
第8篇船员舱室设备…………………………………………………………
43
第2章船员舱室设备………………………………………………………
44
第9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5
第2章载运乘客的条件……………………………………………………
46
第4章乘客定额标准………………………………………………………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年修改通报
总则
7生效与适用
7.4改为:
“7.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载客人数等)的改变,除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根据新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
12定义
(33)改为:
“重大改建——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
①船舶的主尺度;
②船舶类型;
③船舶的分舱水平;
④船舶的承载能力;
⑤乘客居住处所;
⑥主推进系统;
⑦影响船舶稳性;
⑧本局认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与安全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年修改通报
第1篇检验与发证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6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2节检验机构
1.2.1.1中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第3节检验依据
1.3.2.1中的“接受”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4节法定证书
1.4.1.3(18)中的“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
第5节改为:
“第5节船舶检验
1.5.1申请
1.5.1.1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1)建造检验;
(2)初次检验;
(3)定期检验;
(4)临时检验。
1.5.1.2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1.5.1.3对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进行拖航的,拖航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1.5.1.4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1.5.2建造检验
1.5.2.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建造检验:
(1)船舶建造;
(2)对船舶进行总则12.1(33)所定义的重大改建。
1.5.2.2船舶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5.3初次检验
1.5.3.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
(2)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
(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4)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1.5.4定期检验
1.5.4.1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定期检验。
1.5.4.2船舶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途。
1.5.5临时检验
1.5.5.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段或者用途或者客船等级;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5)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6)变更船名、船籍港;
(7)船舶展期;
(8)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1.5.6试航检验
1.5.6.1船舶试航前,应申请试航检验。
1.5.7证书的发送与保存
1.5.7.1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正本)发送给申请人。
1.5.7.2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副本)保存备查。
1.5.7.3船上应妥为保存所持有的各种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
”
第2章检验和证书
第1节改为:
“第1节检验种类
2.1.1检验种类
2.1.1.1建造检验—在船舶新建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或船舶重大改建,对船舶颁发新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2初次检验—在本篇第1章1.5.3所述情况下,第一次对船舶签发法定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3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4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5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
2.1.1.6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1.1.7临时检验—在本篇第1章1.5.5所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8特别定期检验—对老旧运输船舶,按其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对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
2.1.1.9试航检验—在船舶试航前的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试航。
”
第2节检验范围
2.2.1改为:
“2.2.1建造检验
2.2.1.1按照本篇附录Ⅰ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2.2.1.2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
2.2.1.3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2.2.1.4现有船舶重大改建,重大改建及其相关部分应按建造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
2.2.2改为:
“2.2.2初次检验
2.2.2.1参照本篇附录Ⅰ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2.2.2.2确认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以及主要的产品证书。
2.2.2.3按本篇签发各种法定证书的检验中换证检验的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
其中尚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稳性校核和锅炉的检验。
2.2.2.4必要时,应进行确认试验和/或检验。
”
2.2.2.5对于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或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老旧营运船舶,初次检验完成后,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2.2.7改为:
“2.2.7临时检验
2.2.7.1应根据本篇1.5.5所述的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
2.2.7.2损坏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发生时,船东应及时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坏的程度和必要的修理;
(2)损坏检验范围应涉及能充分查明导致损坏的原因和程度所必需的范围,一般应检查包括船舶损坏项目和/或部位及其附近/相连的舱室、机械和设备。
(3)对于影响证书有效性保持的任何损坏,应根据本法规结合船舶损坏的范围和程度予以修理。
修理的范围及其相关方案应能使船舶的状况达到恢复或保持船舶安全航行水平。
(4)对不能立即彻底修理的船舶损坏项目,根据船东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接受暂不修理,或局部或适当的临时性修理方案,但应签署相应的营运限制。
2.2.7.2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涉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任何船舶修理或改装,均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消除缺陷,恢复其原技术状况,不对船舶的结构和性能作重大改变。
(2)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核实缺陷或损坏情况,提出修理或改装要求,确认修理或改装方案,审查修理或改装工艺,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保修理或改装结果符合本法规相应要求。
2.2.7.3船舶航区/航段改变的检验
(1)当船舶申请航区/航段变更时,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确认。
(2)当船舶从低等级的航区/航段向高等级的航区/航段变更,例如,从航区C变更为航区B,或从非急流航段变更为J2航段时,临时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
?
①船舶稳性核查;
‚②评估或校核船舶结构强度,必要时,进行厚度测量;
ƒ③检查船舶结构变更的部分;
„④检查新增或变更的设备;
⑤核查新航区/航段所要求配备的船舶文件和资料。
2.2.7.4海事管理机构责成的检验
(1)如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缺陷并责成检验时,船东应立即将检查结果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
(2)船舶检验机构应核实与法定证书有关的缺陷,并提出纠正和检验要求,以确保消除缺陷。
2.2.7.5船名、船籍港变更的检验:
(1)当变更船名或船籍港时,申请人应将变更的信息提前通知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
(2)船名或船籍港变更的检验,一般应包括核实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证书等有关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籍港予以更改,经确认后,更改或签发变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名或船籍港的新的法定证书和相应的检验文件。
2.2.7.6检验证书失效的检验
(1)检验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当申请法定检验时,应进行临时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
2.2.9和2.2.10删除。
新增2.2.9如下:
“2.2.9试航检验
2.2.9.1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
第3节检验间隔期
2.3.4.1改为:
“2.3.4.1在达到本节2.3.4.2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检验完成后,应签发相应证书并在适航证书(高速船为安全证书)上注明下次进行特别定期检验的日期,其间隔期应不超过一年,此后,每年应进行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并按本章2.5.2.5和2.5.2.6的要求进行。
”
第4节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新增2.4.1.5如下:
“2.4.1.5当船舶修理或改装影响船舶的稳性和/或操纵性能时,则应进行倾斜试验和/或航行试验。
”
2.4.2.3中“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
第5节证书
2.5.1.1改为:
“2.5.1.1船舶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试航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证书。
临时检验合格后,如有必要,应签发相应证书。
”
2.5.1.2改为:
“2.5.1.1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签署。
临时检验合格后,如适用,应在相应证书上作签署。
”
2.5.1.3删除。
2.5.1.4改为:
“2.5.1.3重大改建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新的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和预定用途签发新证书,并注明改装日期。
重大改建船舶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船龄仍按原船龄延续。
”
新增2.5.2.8如下:
“2.5.2.8内河船舶试航检验证书有效期应不超过该证书注明的有效截止日期。
”
第4章至第15章中的“初次检验”均改为“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第4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第5节换证检验
新增4.5.1.1(9)如下:
“(9)换证检验时,对客船应进行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1%L,则应进行倾斜试验。
”
第10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
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10.2.2.1
(2)中的“第7章7.2.1”改为“第7章第2节”
第4节换证检验
新增10.4.1.2如下:
“10.4.1.2应确认使用低硫燃油船舶的相关系统和设备可稳定地以低硫燃油运行,与低硫燃油使用有关的控制、报警、安全保护等应进行检查。
应进行燃油转换试验,以验证系统可安全可靠地的转换。
如燃油转换后需更换气缸油运行,则还应进行气缸油的转换试验。
”
第11章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
第1节一般规定
11.1.1.1
(1)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11.2.1.1
(1)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第13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
第1节一般规定
13.1.1.1改为:
“13.1.1.1内河客船应符合本法规第9篇的有关要求,并备有规定的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本章不适用于高速客船。
”
第15章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15.2.2.1
(1)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新增15.2.2(15)如下:
“(15)核定高速客船额定载客人数,并在证书上记载。
确认客舱布置满足规定要求。
”
第3节年度检验
15.3.1.1
(1)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附录Ⅰ送审图纸目录
2送审(或备查)图纸目录
2.1.1中“送审图纸目录按”均改为“送审图纸目录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6年修改通报
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第2章主要航区级别
第1节黑龙江水系
2.1.3、2.1.4改为:
“2.1.3松花江——自丰满水电站大坝至松花江口门(同江市下游3km的松花江与黑龙江汇合处)为C级航区,其中哈达山水库为B级航区。
2.1.4雪山湖、红石湖为C级航区,白山湖、松花湖为B级航区。
”
第2节海河水系
2.2.1、2.2.2和2.2.3改为:
“2.2.1海河——自三岔河口(金刚桥)至防潮闸为C级航区。
2.2.2蓟运河——自九王庄至北塘为C级航区。
2.2.3大清河——自白沟至第六埠为C级航区。
”
第3节黄河水系
2.3.1改为:
“2.3.1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大坝以上为C级航区;自万家寨水电站大坝至河口为B级航区,其中自斜辛庄至河口为J2级航段。
”
第5节长江水系
2.5.6改为:
“2.5.6乌江——自化屋基至江界河大桥为C级航区;自江界河大桥至构皮滩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自构皮滩电站大坝至河口为C级航区,其中145m水位时,彭水电站大坝至网背沱为J2级航段,155m水位时,彭水电站大坝至白马镇为J2级航段,170m水位及以上时,彭水电站大坝至中嘴为J2级航段。
”
2.5.32改为:
“2.5.32赣江——储潭水位观测点以上为C级航区;自储潭水位观测点至鄱阳湖为B级航区。
”
2.5.36改为:
“2.5.36红口水库、拓溪水库、双牌水库、上饶水库、崇阳青山水库、富水水库为C级航区;丹江口水库、庐山西海(拓林水库)、太平湖(陈村水库)为B级航区。
”
第9节独自入海主要水系
2.9.1改为:
“2.9.1图们江——自日光山至“土”字界碑为C级航区。
”
2.9.2改为:
“2.9.2鸭绿江——自八道沟河口至丹东铁桥为C级航区,其中自八道沟河口至苇沙河口、自渭源水电站大坝至浑江河口为J2级航段;自丹东铁桥至斗流浦为B级航区;自斗流浦至细岛为A级航区。
”
第10节其他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
新增2.10.4至2.10.16:
“2.10.4北京市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昆明湖为C级航区;
(2)龙庆峡为C级航区。
2.10.5天津市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子牙河——自小河村至大红桥为C级航区;
(2)北运河——自土门楼(西王庄)至三岔河口(金刚桥)为C级航区;
(3)南运河——自王善政至十一堡为C级航区;
(4)新开金钟河——自耳闸至金钟闸为C级航区;
(5)马厂减河——自九宣闸至南台尾闸为C级航区;
(6)潮白新河——自潮白河特大桥至大杨各庄桥为C级航区;
(7)团泊湖为B级航区;
(8)于桥水库为B级航区。
2.10.6河北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白洋淀为C级航区;
(2)易水湖为C级航区;
(3)望龙水库为C级航区;
(4)王快水库为C级航区;
(5)岗南水库为B级航区;
(6)蟠龙湖为C级航区;
(7)岐山湖为C级航区;
(8)野沟门水库为C级航区;
(9)京娘湖为C级航区;
(10)东武仕水库为B级航区;
(11)岳城水库为B级航区;
(12)衡水湖为C级航区;
(13)潘家口水库为B级航区;
(14)大黑汀水库为B级航区;
(15)官厅水库为B级航区;
(16)燕塞湖为C级航区;
(17)桃林口水库为C级航区;
(18)洋河水库为B级航区。
2.10.7青海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黄河——自贵德黄河公路大桥(旧大桥)至李家峡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
(2)可鲁克湖为A级航区;
(3)托素湖为A级航区。
2.10.8吉林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查干湖为B级航区;
(2)新庙泡为C级航区;
(3)月亮湖水库为B级航区;
(4)双阳水库为C级航区;
(5)向海水库为B级航区;
(6)二龙山水库为B级航区;
(7)长白山天池为C级航区;
(8)海兰湖为C级航区;
(9)安图水库为C级航区;
(10)满天星水库为C级航区;
(11)老龙口水库为C级航区。
2.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左江——自龙州至宋村三江口为C级航区;
(2)水口河——自水口至龙州为C级航区;
(3)平而河——自平而至龙州为C级航区;
(4)明江河——自在妙至上金新街为C级航区;
(5)右江——自百色枢纽下引航道出口至南宁邕江五合大桥为C级航区;
(6)武鸣河——自武鸣县城至河口为C级航区。
2.10.10黑龙江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尼尔基水库为B级航区;
(2)莲花水库为B级航区。
2.10.11内蒙古自治区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乌海湖为B级航区;
(2)巴图湾水库为C级航区。
2.10.12山西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汾河水库为B级航区;
(2)汾河二库为C级航区;
(3)浍河水库为C级航区;
(4)九女仙湖为C级航区;
(5)漳泽水库为B级航区;
(6)关河水库为C级航区;
(7)云竹水库为C级航区;
(8)后湾水库为C级航区;
(9)册田水库为B级航区。
2.10.13贵州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光照水库——北盘江自一线天以上为C级航区;自一线天至光照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
(2)董箐水库为C级航区;
(3)三岔河——自普定水电站大坝至化屋基为C级航区,夜郎湖水库为B级航区;
(4)六冲河——自洪家渡水电站大坝至化屋基为C级航区,洪家渡水库为B级航区;
(5)猫跳河为C级航区;
(6)清水江(构皮滩水库)为C级航区;
(7)湘江(构皮滩水库)为C级航区;
(8)敖溪河为C级航区;
(9)九坝河为C级航区;
(10)六塘河为C级航区;
(11)六池河为C级航区;
(12)黑滩河为C级航区;
(13)余庆河为C级航区;
(14)印江河为C级航区;
(15)马蹄河为C级航区;
(16)洪渡河为C级航区;
(17)阿蓬江为C级航区。
2.10.14四川省部分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1)溪洛渡水库——金沙江自白鹤滩水电站大坝至石盘为C级航区,其中自白鹤滩水电站大坝至宁南荒田为J2级航段;自石盘至溪洛渡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
(2)邛海为B级航区;
(3)泸沽湖为B级航区;
(4)官地水库为B级航区;
(5)锦屏水库为B级航区;
(6)马湖为B级航区;
(7)向家坝水库——金沙江自溪洛渡水电站大坝至大岩洞为C级航区;自大岩洞至向家坝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
(8)永宁河——自定水至沙咀为C级航区;
(9)凤凰湖为C级航区;
(10)濑溪河——自邓滩至渔码头为C级航区;
(11)水尾河——自画稿溪至三门桥为C级航区;
(12)沱江——自熨斗背至河口为C级航区;
(13)玉龙湖为C级航区;
(14)习水河——自漓滩坝至三江咀为C级航区;
(15)涪江为C级航区;
(16)武都水库为C级航区;
(17)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