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779884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oem销售合同范本.docx

oem销售合同范本

OEM销售合同

(网络产品采购长期合作框架性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约地点:

广州市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同目录

1.0适用范围

2.0定义

3.0合同内容

4.0第三方索赔

5.0不可抗力声明

6.0法律声明

7.0附件

8.0有效适用条款

9.0仲裁

10.0合同附则

合同附件目录

附件一产品列表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

附件三保密协议

附件四质量保证协议

附件五售后服务协议

附件六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OEM销售合同

甲方名称: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

签约地:

广州市

签约时间200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自200年月日到200年月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合作中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合同。

1.0适用范围:

本合同由**(以下称“甲方”)和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于广州订立生效。

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乙方采购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2.0定义:

2.1“合同”指本合同和其附件以及与其相关的生效订单和补充规定。

2.2“合同附件”指附属本合同的一种有效文件,用来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说明,包括«产品列表»(附件一)、«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附件三)、«售后服务协议»(附件四)、«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附件五)等。

2.3“产品”指相关的产品列表(附件一)和订单所列产品。

2.4“服务”指相关的产品列表(附件一)和订单所列的服务。

2.5“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2.6“订单”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含订单编号、产品编码、产品名称、产品规格、订货数量、订货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的正式有效的订货通知,是唯一授权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2.7交货期:

根据甲方订货需求时间,乙方确认签回的交货时间。

2.8交货地点:

**

2.9“甲方的商标”指

“乙方的商标”指。

2.10有效书面形式:

除特别声明,甲方认可的有效书面形式为传真和电传。

3.0合同内容:

3.1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产品列表»(附件一)中确定的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与服务。

合同期内乙方应按«技术规格书»(附件二)及生效订单的具体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与服务。

3.2价格条款:

3.2.1报价: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报价并发出询价单(传真和电子邮件有效),乙方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按照甲方询价单要求的格式向甲方报价。

并按甲方要求详细列出其成本构成分析。

乙方应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供低于市场行情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所有单价应以含税人民币价报价,报价单中应说明所开发票的种类及税率。

3.2.2价格的确定:

除非一方要求按其它书面形式,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均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经双方代表确认签章后最终确定。

3.2.3价格变更:

在甲方确认市场及相应需求发生变化或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更新相应的价格。

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适当调整价格。

由于各种原因由乙方单方面进行的价格调整,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做出正式采购订单后方可实施。

3.2.4价格的保密性:

乙方不得将经甲方确定的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同时,甲方也不得将此供货价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3订货

3.3.1需求预测:

甲方在下订单前4周应给乙方发出相应的需求预测(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订单依据),以便乙方备料及安排生产计划。

3.3.2订货流程: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并回传给甲方(传真件有效)。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订单后,也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并回传给乙方(传真件有效)。

经双方确认后的订单即为生效订单,双方应全面执行生效订单。

3.3.3订单变更及撤销:

订单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撤销该订单。

除如下情况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订单,须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以有效书面形式确认后解决。

1、合同执行期间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且满足本合同不可抗力声明的规定时,一方可以通过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变更及撤销已生效订单;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确认订单,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订单;

3、乙方不能满足已生效订单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撤销或变更订单;

4、乙方企业破产或申请破产,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书面通知撤销订单,乙方将同意所有与未完成订单相关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订单自动撤销并失效。

3.4产品样品:

在新产品采购前,乙方有义务依据甲方的书面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样品以供甲方测试用途,若乙方要求归还样品,送样时应声明。

3.5交货:

3.5.1交货服务:

本合同的交货是指乙方将产品运到广州交给甲方,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

乙方应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应包括发运时间、货号、集装箱号、货物名称、交货数量、指定交货人、联系电话、交货地点等内容。

并提供及时的跟踪服务。

3.5.2提早交货:

甲方允许乙方提早交货,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费用。

3.5.3延迟交货:

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超过订单规定交货期交货,甲方视为乙方延迟交货。

乙方应提前于交货期7天书面通知甲方具体交货期及原因,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延期天数(每延期一天)扣除该批货款(以生效订单为准)的3%的违约金。

乙方若超出7个工作日无法正常向甲方交货,可按3.5.4规定中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处理。

3.5.4无法交货:

除非合理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超出订单规定交货期7个工作日以上无法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乙双方可视情况,协调解决。

3.5.5货物不符:

事先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所交货物与甲方认证的样品不一致,甲方视为乙方货物不符。

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应于物料变更之时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重新评测。

在评测合格前,甲方将以无法交货处置。

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5.6更改交货地:

甲、乙双方如果更改交货地点需提前于交货期10天以上书面通知对方。

交货地点的更改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因擅自更改交货地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更改方承担。

3.6收货及验收:

3.6.1乙方应到交货现场与甲方一起清点货物,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手续。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通过乙方的出厂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向甲方提供出厂检验报告。

甲方按照原样品认证标准在到货后3-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来货进行检测。

货物外观无损、数量无误、型号规格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即为验收合格。

如果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验收完毕,视为该批货物验收合格。

3.6.2当货物送交给甲方后发生的灭失和损坏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对由于其自身或产品固有的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与损坏由乙方负责。

在货物移交甲方后,甲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在此之前的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3.6.3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甲方在进货检验阶段及售后阶段发现违反«技术规格书»(附件二)要求的所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甲方需出具不合格品原因的书面说明,并书面通知乙方立即整改。

若乙方在经甲、乙双方协商的整改期内不能积极改善,甲方有权进行退货或自行处置不合格产品或要求乙方在7天内退还货款并支付甲方该笔货款的20%作为赔偿金。

3.7付款:

3.7.1付款方式:

3.7.2发票要求:

双方发票上应注明订单号、物料编码、物料名称,双方发票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税号等信息须与本合同规定的信息相一致,若要修改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

由于其中一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对方逾期付款,那么付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8货物包装:

3.8.1乙方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有统一的包装方式,这种包装方式必须符合甲方的包装技术要求。

如甲方未作要求,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产品安全(保证产品在搬运、贮存、包装、交付过程中不会导致产品的品质恶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要求。

3.8.2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明细表、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文件。

3.8.3包装不合标准: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

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产品损坏、灭失或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3.9品质条款

3.9.1技术规范:

乙方保证按照双方已签署的«技术规格书»(附件二)及«质量保证协议»(附件三)中的相应规范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3.9.2质量保证:

乙方应向甲方保证其提供产品的质量。

乙方承诺所供应甲方产品的不合格率应在3%以下,并按照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附件三)支付甲方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做为担保。

3.9.3产品升级:

乙方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升级或技术改进。

乙方必须在旧产品停止生产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

至通知之日前,甲方所下订单不允许取消。

乙方有义务在旧产品停止生产前保证对甲方的供货。

3.10售后服务:

3.10.1培训: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相关人员免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

甲乙双方应在技术上保持紧密配合,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应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应在新产品推出之前2个月内提供给甲方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新产品样品。

乙方应在新产品供应前,对甲方有关人员提供培训。

3.10.2维修服务:

保修期内乙方应按附件中的«售后服务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保修期满后,乙方应按照«售后服务协议»的要求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务或指定第三方提供这种服务,乙方只收取相应合理费用。

当由第三方或甲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乙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使其能进行此种服务,并且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

3.11保证条款:

乙方应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3.11.1没有索赔、扣押或其它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乙方,以致妨碍到甲方对产品的使用和销售;

3.11.2对本协议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3.11.3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标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行业)强制性标准;

C.乙方产品说明书上指示的标准;

D.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11.4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厂新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并正常进口;

3.11.5乙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11.6遵守“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3.11.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产品备件在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表面外型上不存在瑕疵。

乙方应在3年内对产品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全权负责。

3.12知识产权:

对于甲方在使用、销售产品时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许可的产品,乙方依据本合同已向甲方授予了该知识产权的非独占性、不可撤消的、免费的使用许可,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乙方违背相关知识产权规定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如乙方由此引起法律纠纷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保留索赔权利。

3.13保密:

双方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若事先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方式泄露乙方已经或已经同意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事实。

除了那些可从公开渠道或以正当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外,合同一方对任何从合同他方得到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也必须只让有限范围内的人员了解,同时必须对所有无关人员保密。

4.0第三方索赔:

4.1抗辩:

对乙方及其人员因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或因违反本合同的条款而引起的第三方对甲方的指控或索赔,乙方应为甲方抗辩,或在甲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律师费。

4.2在此类的诉讼或索赔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如下程序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1)使甲方得到继续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合同的产品的权利;

(2)修改产品,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合同;(3)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合同的产品替换该侵权的产品;(4)如果甲方有要求,甲方可向乙方退回侵权产品,乙方应退还已付金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因乙方产品的质量或功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论该质量及功能上的瑕疵发现于甲方生产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后,乙方均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致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该瑕疵导致甲方就其成品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责任,且乙方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5.0不可抗力声明:

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双方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该方应于事件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0法律声明:

6.1如本合同与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出现冲突,以相关法律处理。

6.2涉及国际贸易的部分应以国际贸易中通用的法律为基准。

7.0附件: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附件和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双方依据本协议签署的生效采购订单以及后续的各类修订补充文件和子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

8.0有效适用条款:

8.1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合同期满前1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要求合同延期的谈判。

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或协议作为补充。

8.2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合格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8.3弃权:

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8.4合同终止后的有效条款:

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本合同终止以后仍然有效:

第三方索赔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售后服务条款、质量保证条款。

9.0仲裁:

9.1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9.2终局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9.3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0.0合同附则:

10.1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不按照本合同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协议,或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被甲方发现带有如下商业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或)生效订单,解除合同不影响甲方的索赔权利。

1)、提供给甲方虚假信息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

2)、通过与甲方内部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合作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经甲方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不予合理解释的行为;

10.2合同变更:

所有合同的变更(包括补充、修订等)需经双方代表签章确认后才能生效。

10.3信息传递:

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帐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10.4合同语言: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金山大厦18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号:

税号: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产品列表

产品编码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认证单号

最小交货周期

最小订单量

最小送货量

以每一批具体的采购订单为准。

附件二

技术规格书

本文件作为《OEM销售合同》的附件,不能单独成立。

1、文件定义:

本文件对乙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性能、所应达到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

2、文件内容:

由乙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经甲方网络产品部签字确认。

附件三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OEM销售合同》的附件,不能单独成立。

1、协议内容:

本协议明确了甲方所采购乙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所应达到的要求标准及相关事宜。

2、质量标准:

详见附件(网络产品检验规范),不符合此规范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乙方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

3、违约责任:

同采购合同。

4、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四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OEM销售合同》的附件,不能单独成立。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利、维护甲方的公司秘密,明确双方的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1协议内容:

甲方向乙方采购相应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与本公司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双方对于这些属于甲方秘密的部分所达成的协议。

2定义:

公司秘密指:

甲方采购计划、采购种类、采购批次、采购周期、采购价格、财务付款结算等有关采购信息,未对外公开的专有技术、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处理流程与结构设计、研究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实验结果、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库、技术文文件、机关电函、样机、样品、商业秘密、财务资料、客户资料、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所有内部资料。

甲方有权单方确认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为甲方公司秘密。

3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公司秘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3.1不得将甲方公司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公司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3.2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秘密作为讲学、授课案例。

3.3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3.4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新品研究和开发。

3.5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3.6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

3.7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3.8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秘密,如发生秘密泄露,应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4违约责任:

4.1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2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秘密谋取私利时,有权拒付货款及其它各种费用,并可终止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同时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3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至甲方公开协议保密内容为止。

4.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合同双方纠纷的受理法院。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五

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市路由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OEM销售合同》的子协议,不能单独成立。

1协议内容:

本协议明确了甲方采购乙方产品和服务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售后服务方式,在今后的交易中,如售后服务方式有变化,双方将另签新的协议。

2定义:

返修坏件:

指甲方在已经销售出使用乙方产品的系统后,所发现的乙方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

在甲方产品售出前(在甲方的检测、生产过程中)所发现的乙方不合格产品。

3协议如下:

3.1保换期限

乙方应保证自其产品销售给甲方之日起12个月为保换期。

在此期间,乙方对其存在质量问题的故障机给甲方免费保换。

3.3保修期限

乙方应保证自其产品销售给甲方之日起至少3年为保修期。

在此期间,乙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故障机给甲方免费提供备件及免费维修。

3.4维修方式

3.4.1路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故障机进行检测,对路由公司可以维修的故障机由路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维修。

3.4.2对经路由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检测,任何由乙方供货的零配件发生损坏,在双方规定的保质期内,应由乙方免费提供维修备件给路由客户服务中心,如大批量质量问题等要由乙方维修的故障机,应由路由公司送到乙方的维修中心免费维修。

3.4.3乙方维修中心或授权维修中心要承担路由公司的故障机(乙方生产的)维修。

3.4.4如人为(非机器硬件)所造成的问题应由客户自己负担所有费用。

3.5维修资料和技术手册的提供和维修技术支持

3.5.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提供免费维修备件供甲方周转。

3.5.2由乙方供货的,而未给甲方提供常存备件的零配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不良品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发往路由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

3.5.4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电路原理图纸等必需的维修资料和技术手册。

3.5.5对能回收的损坏备件,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返回给乙方指定的直属维修中心。

3.5.6乙方指定工程师对甲方维修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3.5.7如有新产品或技术变更,应将经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的维修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3.5.8乙方应保证甲方所售机器在质保期后的二年及该产品停产二年后能购买到维修所用的备件。

3.5.9维修备件由乙方发往甲方指定的客户服务中心,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返修坏件由甲方送往乙方指定的中国区内维修中心,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3.6甲方每两周向乙方提供一份维修报表,供乙方改进质量和免费给甲方提供维修备件。

3.6.1甲方按每两周向乙方提供一次维修报表,根据维修服务报告单和维修报表的统计维修台数,计算年返修率。

3.6.2维修备件最迟应在甲方交于乙方起的7日之内返回给甲方。

如果因其它原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