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合集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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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合集九篇

  关于保险合同合集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篇1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

  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

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无效既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

而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几种的,比如返还财产、如果造成损失的则赔偿损失。

相信各位在阅读搜集的文章后,对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已经有了深刻的理解。

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难题。

  保险合同篇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

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

年月日受让人签名:

年月日保险合同篇3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一、总则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二、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三、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理手续费的支付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五、甲方权利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义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七、乙方权利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八、乙方义务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九、担保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十、合同解除与终止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合同终止有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二、其他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限届满前

  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年。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

  何身份证明。

  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

  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

负责人:

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合同篇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甲方:

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于年

  月日解除劳动关系。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

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保险合同篇5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16.8%或

  14.8%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

通过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丧失不能发出。

  声带全部剔除。

  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娶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保险合同篇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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