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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发展管理意见

支持企业发展管理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

整合现有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政府采购支持。

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细则,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

建立并公布符合政府采购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备选库,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事后评价、质量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题

(四)改进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年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完善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税前拨备等优惠措施。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改善授信业务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建立完善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建立融资项目对接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以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为龙头,拓展和延伸全省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

(五)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和上市,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发展。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条件,对老少边穷地区注册资本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到2012年实现全省80%以上的县覆盖。

所在地方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六)完善担保体系。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和拓展民间投资进入渠道,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组建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能力,分散担保风险。

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具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服务。

(七)推进信用建设。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

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实施千户诚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

三、大力推进社会创业

(八)扶持自主创业。

增加创业扶持资金投入,扩大创业补贴范围。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社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

大力拓展就业渠道,支持失业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人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办小企业,以创业促就业。

重点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科技创新型、现代服务型小企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自主创业并招聘其他失业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担保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并由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九)放宽创业条件。

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项目外,不设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无固定经营地点,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允许将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如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对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金额条件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搭建创业载体。

将创业基地纳入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政策及资金支持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

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园或小企业创业基地,2年内重点培育20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园、打造1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其新建和改建项目可纳入产业园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创业培训、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质量检测、物流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

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产业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我省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实施“7+3”产业规划和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参与重大项目的配套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中小企业参建成绵乐广遂电子信息、成德资自宜泸装备制造、成德绵南资汽车、攀西钒钛稀土、成乐眉雅绵硅产业、南沿江重化工、东北天然气化工、成遂南达纺织服装鞋业等八大特色产业带和“中国白酒金三角”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传统优势产业。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灾后重建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工程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大飞机、电子军工、核产业等军民结合产业项目的协作配套。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设备租赁、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市场托管等新兴领域拓展。

(十二)引导集聚发展。

制定我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3年内支持培育50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50个省级特色产业集镇,围绕实施“1525”工程打造10个省级示范产业园区。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链协作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散工艺技术和加工环节,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专业化分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支持省内优势中小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

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东部先进中小企业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资本、技术、人才转移。

(十三)加强配套协作。

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发展长效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协作的力度。

选择机械、汽车、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搭建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的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配套协作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对接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走“专、精、特、新”之路,突出主业,围绕大企业发展专业化配套。

鼓励大企业集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中小企业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四)支持技术创新。

加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风投资金、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新产品。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在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实施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有知识产权,推进“产学研”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五)支持技术改造。

省级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行技术改造。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建立民间特色传统产品和传统工艺省级重点目录,对进入目录的重点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创建品牌。

在年,制定我省中小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创建活动,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由省政府给予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十七)推进节能减排。

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激励机制。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低碳经济试点,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循环利用资源,推广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利用市场调节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严控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发展。

对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税收优惠目录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五、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内在竞争力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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