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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件4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指标的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吨煤综合能耗:

吨煤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总能耗(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子

项:

总能耗=(原煤生产能耗+非原煤生产能耗)-(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

计算时,应折算成标准煤后计算。

煤矸石、油页岩、煤泥、瓦斯资源利用量按实测发热量数据计算标准煤量。

原煤生产能耗: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风压、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非原煤生产能耗: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能源消耗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的能源消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项线路和变压器的能源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

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

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行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2.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的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内。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

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

吨煤企业综合耗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综合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子项:

企业综合用电量为企业所属单位的全部用电量,不包括转供电量。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用电量:

1.原煤生产用电量:

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2.非原煤生产用电量:

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电量。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电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3.非生产部门的用电量:

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电量。

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4.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

指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5.生活用电量:

指职工家属住宅区的生活、照明用电量和采暖锅炉用电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母项:

原煤产量,说明同上。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1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井产量+露天产量](吨)

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矿井产量+露天产量,说明同上。

选煤电力单耗: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1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原煤量(吨)

子项:

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传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矿

/入选

母项:

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

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行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精煤产出率:

精煤产出率(%)=[精煤产量(吨)/入选原煤量(吨)]X100子项:

精煤产量为选煤厂的精煤产出量,包括冶炼用精煤和其它用精煤。

母项:

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洗煤洗耗率:

洗煤洗耗率(%)二[洗耗量(吨)/入选原煤量(吨)]X100子项:

洗耗量为洗煤过程中选出商品煤后的高灰分物料和加工损失,主要包括:

1.洗三号:

指利用洗矸石进行再加工得到的低热值洗煤副产品(包括沸腾炉用煤、电厂和建材行业用的低热值煤等);

2.煤尾:

指在浮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

3.洗矸石:

指洗煤机排出的矸石;

4.损失:

指在洗煤过程中损失的煤量。

母项:

入选原煤量,说明同上。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

在报告期内,铁矿采矿工序中,每吨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的能源

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

铁矿采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铁矿采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吨)x1000

计算说明:

母项中“铁矿采剥(掘)总量或采出原矿量”是指露天采矿用采剥(掘)总

量,地下采矿用采出原矿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

在报告期内,铁矿选矿工序中,处理每吨原矿量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

铁矿选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铁矿选矿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

/铁矿处理原矿量(吨)x1000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纺织业

(17)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

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电力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用电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用电量,以及企业内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厂房、仓库、办公室、厂区照明用电。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

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煤、油和外购热力折算为标准煤量。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长丝):

每吨粘胶纤维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长丝)。

每吨锦纶用电量:

每吨锦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锦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锦纶产量。

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

每吨锦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锦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锦纶产量。

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腈纶用电量:

每吨腈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腈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腈纶产量。

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

每吨腈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腈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腈纶产量。

每吨维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维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维纶产量。

每吨维纶用标准煤量:

每吨维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维纶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维纶产量。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纱(线)混合数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纱(线)混合数产量。

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布混合数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布混合数产量。

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

每百米印染布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印染布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印染布产量。

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

每百千克桑蚕丝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千克)=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桑蚕丝产量(百千克)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桑蚕丝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电量(千瓦时/百米)=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丝织品产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

每百米丝织品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百米)=1000X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丝织品产量(百米)

子项:

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

丝织品产量。

造纸及纸制品业

(22)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

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千瓦时/吨)=100X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

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X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说明同上。

母项:

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子项:

综合能耗量为全厂使用能源总量减去外销能量。

全厂使用能源总量是指炼油厂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的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不包括转销的能量。

各中能源及耗能工质的折算标油系数见附表1。

外销能量是指全厂生产及辅助系统向厂外销售的部分。

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加工量是原油(原料油)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油(原料油)量。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耗电:

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1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子项:

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包括范围与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一致。

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与原油(原料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一致。

无机碱制造

(26)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烧碱产量(折100%)(吨)

子项: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电解法烧碱产品在生产全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以标准煤量表示的能源总量。

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其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用能是指从原盐或盐卤经计量并进入化盐桶前的一级输送设备、电解用交流电经计量进入整流变压器开始,到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用能。

隔膜电解法工艺装置包括盐水制备、整流、隔膜电解、蒸发、固碱、氯、氢输送和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等工序。

离子膜电解法工艺装置包括盐水制备、盐水二次精制、整流、离子膜电解、淡盐水脱氯、蒸发、固碱、氯、氢输送和成品烧碱计量包装入库等工序。

辅助生产系统设施用能是指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如:

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用能以及安全、环保装置用能。

附属生产系统设施用能是指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

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电解槽管理及修理、隔膜吸附、阳极组装、阳极修复和涂钌、石棉绒加工和回收、离子膜泄漏试验和修补等设施用能。

电解法烧碱生产伴生的氯气和氢气分别以氯压机及氢气泵出口送出总管为输出边界。

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固体和液体的氢氧化钠。

也包括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

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

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固碱和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折算时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氢氧化钠含量(

99."5%、99%、98%、97%、96%、95%、45%、42%、30%)进行统计,超过标准规定含量的部分不得折算产量,多出的部分视为碱损失。

如隔膜固碱标准中规定碱含量为

99."5%,实际生产100吨,碱含量为

99."6%,贝浙成100%的烧碱产量为100X

99."5%=

99."5吨,而不是

99."6吨(100x

99."6%),实际多出的

0."1吨,视为碱损失,不统计在烧碱产量中。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小时/吨)=100X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烧碱(100%)产量(吨)

子项:

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

没有安装电流表的企业,以电业局安装的总交流电度表指示的交流电量扣除动力系统安装的交流电度表的交流电量后计算直流电所消耗的交流电量。

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单位烧碱生产耗蒸汽:

单位烧碱生产耗蒸汽(千克/吨)=1000>烧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烧

碱(100%)产量(吨)

子项:

烧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

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

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纯碱产量(吨)

子项:

纯碱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母项:

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

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

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单位纯碱生产耗电:

单位纯碱生产电耗(千瓦小时/吨)=100魁屯碱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纯碱产量(吨)

子项:

纯碱生产耗电总量包括纯碱生产系统以及为纯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

母项:

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的精制碱。

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

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单位纯碱(氨碱法)生产耗蒸汽:

单位纯碱(氨碱法)生产耗蒸汽(千克/吨)=1000>纯碱生产耗蒸汽总量(吨)/纯碱产量(氨碱法)(吨)

子项:

纯碱(氨碱法)生产消耗的工艺用蒸汽总量包括蒸氨用汽和其他辅助工艺用汽。

汽动压缩机排出汽作为工艺用时亦应包括在内。

母项:

纯碱产量是指氨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

纯碱均按国家标准(GB210-92)

检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

未经煅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合格品的实物量计算。

无机盐制造

(26)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

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子项:

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是电石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按规定折成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耗量。

包括电石生产系统耗电,耗炭素原料以及烧石灰耗用的燃料。

耗电量中包括电炉用电、动力和照明用电,以及变压器及线路损失。

炭素原料中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和电极糊等。

烧石灰耗用的燃料(如焦炭、无烟煤、可燃气等)按进入电石生产界区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界区内气烧石灰窑综合利用电石炉气的能源可不计入。

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为止,各辅助工序所消耗的能源。

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总综合能耗中不包括向外输出的能源,如回收密闭炉气,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部分,即为输出的能源,予以扣除。

母项:

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

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

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应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

电石发气量是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C、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X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

单位电石生产电耗(千瓦小时/吨)=100X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小时)/电石产量(300升/千克)(吨)

子项:

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母项:

电石产量,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

钙。

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

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折300升/千克)(吨)=!

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x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升/千克)/300(升/千克)]

有机化学原料

26)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单位乙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X乙烯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乙烯生产量(吨)

子项:

乙烯生产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不包括原料。

注:

①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裂解、压缩、分离、制冷等)本身,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

②乙烯装置综合能源消耗仅包括上述界区内的消耗,不包括上述辅助设施本身的消耗。

母项:

乙烯生产量只按乙烯生产量计算,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

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及乙烯的联产品丙烯、C4馏分、甲烷、裂解汽

油、重油等。

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

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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